使用限制 样本条款

使用限制.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本行未限定需採連線授權方可使用,於飛機上之使用方式與一般凸字信用卡相同,惟因飛機上須採離線交易,可能因收單機構提供航空公司之刷卡設備及與其約定交易金額限制不同而產生無法交易之情形。
使用限制. 您同意您僅得以將 UPS Locator Plug-In 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使用在支援或回應客戶需求以提供委託貨件之運送單。您必須在每次與您的顧客的遠距通訊結束後刪除由 UPS Locator Plug-Infor UPS Access Point Locations 所提供之位置資訊。
使用限制. (一) 本公司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得標人申請建築使用,惟得標人因生產作業需要,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農業容許使用(以申請作「農作產銷設施」為限),並報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使用分區屬於非農業用地者,不同意辦理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使用限制. (一) 乙方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有關規定使用委託經營財產,不得將委託經營財產,作違反法令之使用,甲方不負審認及同意之責。
使用限制. 標的物使用經營應依使用執照用途、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都市計畫法規定,但如涉及須辦理使用用途檢討變更,應由廠商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等相關法規自費辦理。
使用限制. 是文档或订单文档中所述的软件功能或使用中的任何限制。 您 是指代表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合理获得本许可的实体。
使用限制. 3.1 接收方同意,只为协议目的接收和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且不得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任何性质的反向工程。除披露给根据协议目的必须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雇员之外,接收方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公开或散布给任何第三方。接收方理解并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接收方不得开发、销售或向他人许可包含部分或完整的披露方保密信息的零部件、产品、服务、文档或信息。接收方亦同意采取合理的、不低于保护己方同类保密信息的保密措施来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以防止任何对保密信息的非授权使用、披露、公开或泄露。 3.2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为己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一旦发现任何对保密信息的非授权使用或披露、或接收方、其雇员及顾问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立即通知披露方授权代表,且应采取合理措施协助披露方重新掌控该等保密信息和防止对该等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滥用或披露。 3.3 任一方均不应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宣称如下事项: (1) 双方正在或即将进行某种磋商、或双方缔结某种合作关系的可能性;或 (2) 双方即将缔结、或已缔结、或已终止某种合作关系。
使用限制. 2-1 本園區所有歷史建築主體內皆不得設置固定火源。 建築主體之外(如庭院)若要使用火源,則需於「營運計畫書」中清楚說明使用方式、規範及消防措施。 2-2 乙方不得放置爆炸性、危險性或違禁物品於委託標的物內,如有故意或重大疏忽而致房舍及設施毀損時,除乙方要負責賠償外,甲方得依情節嚴重性將乙方依法送辦。 2-2-1 乙方有責任告知進入營業場所之民眾不得亂丟菸蒂及任何涉及公共危險之行為,若營業場域管理不當,由乙方負責。 2-3 若乙方需於歷史建築主體外使用移動式火源,應同時提高公共意外險投保金額,保險內容附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款及消防設施,如乙方逕自使用火源造成損壞歷史建築主體(含內部隔間、地板及其他設施),除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委請相關單位辦理 修復工程。 2-4 乙方應定期檢測相關電源設備(含線路),因乙方管理不良造成電線走火,損壞歷史建築主體及甲方財產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2-5 委託標的物內應具良好通風、有直接採光或有充足光線。 2-6 乙方不得私自將委託標的物作為住家使用,若經甲方稽查確認或第三方舉報屬實者,依契約規定處以罰款,並限期改善,如未改善,甲方將解除或終止 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2-6-1 若乙方為旅宿業者則不在此限,惟需先取得H類因應計畫及取得旅宿業使用許可,始可從事 旅宿行為。
使用限制. 本材料僅供乙方作為非人體使用之教學或學術研究之合法正當用途。未經甲方書面事前同意,乙方不得將本材料贈與、販售或其他類似商業行為予任何國家、組織、人員、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且乙方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將本材料運用於任何商業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本材料之買賣、借貸及授權使用等情事。乙方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嚴格管制本材料之研究、使用、管理、保管或保存等事項。
使用限制. 除非本「授權合約」附件 1 或附件 2 另有允許規定,否則「被授權人」應同意避免以下行為: 2.1 為內部使用而複製及/或散佈「授權軟體」之全部或一部,且未支付「授權人」其所要求之適用的其他費用,但係 (i) 為備份檔案所製作之合理數量副本;或 (ii) 有「授權人」書面明示授權;或 (iii) 由「授權人」以電子方式製作「文件」的合理數量副本,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