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使用限制 Clause in Contracts

使用限制. (一) 標的物使用經營應依使用執照用途、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都市計畫法規定,但如涉及須辦理使用用途檢討變更,應由廠商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等相關法規自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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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建物(使用執照88中工建使字第1154號), 建物(使用執照76建管使字第2431號), www.economic.taich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