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5-1).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5-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5-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 附件5-2-3 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提供材料要求附后); 附件5-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5-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