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 样本条款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1 年。
存续期. 指产品自起息日至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权行使日)之间的期间。
存续期. 指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合法存续的期间,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存续期. 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存续期. 如果产品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低于 0.95,管理人应在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及参与上限等安排见管理人公告),以接受委托人(包括自有资金)申请参与普通级份额,但不接受普通级份额退出申请,具体参与上限等参与安排见管理人公告。
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存续期. 🕔存续期内,因规模变动导致本集合计划总份额增加,但是不超过 150 亿元的情形: 若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 150 亿元(含),则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日至基金终止日之间的期间,即基金的运作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