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违法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违法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 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 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 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 恶意投诉的;
(7) 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 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