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FTCG2024000298 项目名称: 福田区妇儿医院医疗配套设备及信息化建设项目(DR 双板) 包 号: A 项目类型: 货物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 FTCG2024000298 |
项目名称: | 福田区妇儿医院医疗配套设备及信息化建设项目(DR 双板) |
包 号: | A |
项目类型: | 货物类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序号 | 内容 |
1 | 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序号 | 内容 |
1 | 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投标; |
2 |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不得高于相应预算金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 |
4 |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 员会的意见); |
5 | 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做出评判;若招标文件未设置实 质性条款,不得据此做投标无效处理); |
6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
7 | 采购标的/所投产品/货物清单/报价等任意一类有缺漏项或响应不全,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 |
8 | 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 |
9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不得带病毒; |
10 |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 |
11 |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
12 |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方法: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1 | 价格 | 30 | ||
技术部分 | 58 | |||
权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重 | 评分准则 | |
(%) | ||||
(一)评分内容 | ||||
根据项目需求中产品技术要求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评 | ||||
审委员会以投标文件《技术要求偏离表》响应情况进行 | ||||
打分。 | ||||
重要技术参数技术 | (二)评分依据 | |||
1 | 响应评分 | 35 | 带“▲”号为重要技术要求,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 12.5 | |
分,扣完为止;本项最高 100 分,最低得 0 分。 | ||||
2 | 证明文件: 如技术要求中载明提供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对应的证明 | |||
材料,其余技术要求以投标人填写的响应情况为准 | ||||
(一)评分内容 | ||||
根据项目需求中产品技术要求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评 | ||||
审委员会以投标文件《技术要求偏离表》响应情况进行 | ||||
打分。 | ||||
一般技术参数响应 | (二)评分依据 | |||
2 | 评分 | 15 | 除带“★”号不可偏离技术要求和“▲”号重要技术要 | |
求以外的普通技术要求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 1 分,扣完 | ||||
为止;本项最高 100 分,最低得 0 分。 | ||||
证明文件: | ||||
如技术要求中载明提供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对应的证明 | ||||
材料,其余技术要求以投标人填写的响应情况为准 |
3 | 质保期外售后服务情况 | 3 | 在满足招标文件质保期的前提下,所有产品每延长 1 年质保期的,得 50 分,最高 100 分。 证明文件:提供延长质保期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 |
4 | 实施方案 | 5 | (一)评审内容: 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针对项目需求提供的实施方案 (优于商务条款中要求)进行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1.售后服务方案; 2.响应速度; 3.技术培训; 4.人员培训。 (二)评分标准: 方案包含以上四项内容得 40 分;包含以上任意三项内 容得 30 分;包含以上任意两项内容得 20 分;包含以 上任意一项内容得 1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响应情况进一步评审: 1.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具体,科学合理,售后流程节点精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响应速度及时,技术培训和人员培训详细具体,系统性培训,培训内容明确系统,培训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贴切项目实际需求,评价为优,加 60 分; 2.售后服务方案较详细,售后流程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响应速度较为及时,技术培训和人员培训较为详细,培训内容较为常规,培训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评价为良,加 30分; 3.售后服务方案和售后流程简单粗略,响应速度一般,技术培训和人员培训内容具有但不明确,培训内容简单粗略,与项目实际需求有偏差,评价为中,加 10 分; 4、其他情况的评价为差,不得分。 | |
3 | 综合实力 | 7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 评分准则 | |
1 | 有效业绩 | 3 | 评分内容: 提供投标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所投同型号产品销售业绩,每提供 1 宗业绩的得 10 分,其它情况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100 分。 证明文件: 供应商必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首页、体现采购内容页、签字盖章页、签订时间页)和项目完成验收结果为合格(或相当于合格的同等评价)及以上的证明材料【项目验收评价方须与合同甲方(采购方)一致。若合同甲方(采购方)有名称变更的,投标人还需提供说明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件。未提供不 得分。 | |
2 | 履约评价 | 2 | 评分内容: |
供应商在上述“有效业绩”评审项中参加评审的业绩 (且获得评分),能够提供用户出具的履约评价书,且评价为合格或以上的,每份评价书得 10 分,其他情 况得 0 分;最高得 100 分。 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 0 分。证明文件: 须提供用户出具的履约评价书扫描件件(评价书需有 甲方公章或业务章) 。 | ||||
3 | 投标人认证情况 | 2 | (一)评分内容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一项得 30 分,提供两项得 60 分,提供三项得 100 分,不提供不得分。 (二)评分依据 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以及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 e 云)(xxxx://xx.xxxx.xx)查询截图(显示有效且编号与证书一致)。 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者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 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5 | 诚信情况 | 5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 评分准则 | |
1 | 诚信情况 | 5 | (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 号)列明的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违法失信记录信息的,本项不得分,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本项得 100 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评标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供应商诚信查询结果。 (二)评分依据 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 x.xx,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w xx.xxxx.xxx.xx)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 ttp://xxxx.xx.xxx.xx)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信用 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
投标人的“四、技术要求偏离表”等必须与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货物类)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请投标供应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内容详见“投标文件附件( 信息不公开部分)”中节点“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格式自定)”),并经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注:该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五、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 MAC 地址、硬盘序列号、CPU 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 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
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 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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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 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须同时提供总公司授权文件且授权书载明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9.投标人若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投标人若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扫描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内)扫描件;
注:(1)“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xxxx.xxx.xx)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xxxx://xxxx.xx.xxx.xx)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2)供应商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指引办理。
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
通用条 款序号 | 涉及事项 | 具 体 补 充 内 容 |
3.1 | 采购人 | 深圳市福田区妇幼保健院 |
3.2 |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
5.3 | 联合体投标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具体见其他关键信息章节 |
10 | 标前会议 | ☑不组织 □组织 具体见其他关键信息章节 |
12/13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投标截止日三日前,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期间在政 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浏览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和修改信息 |
20 | 投标有效期 | 120 个日历日 |
22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接受 |
25 | 投标文件的大小 | 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 100MB |
26 |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 讲解 | 如有样品、演示、方案讲解,具体安排见第三章 用 户需求书相关要求 |
37 | 评审方法 | □ 最低价法 ☑ 综合评分法 |
38 | 定标方法 | ☑ 非评定分离 |
46 | 履约担保 | ☑ 不需要 |
□ 需要,合同金额的 %(≤10%),投标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行完成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在合同期满之日起 日内按原方式退还,不计利息。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向中标人每日偿付履约保证金的 0.5‰的利息。因中标人原因而未能达到本项目验收标准或验收不通 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备注:本表是通用条款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一)与“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章节相关的事项 1、评标定标信息
非评定分离项目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 3 |
中标供应商家数 | 1 |
(二)其他事项
1.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价格扣除比例及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比例。
(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执行价格扣除比例: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货物清单明细”的“货物名称”一栏为准)全部均由优惠主体制造,则对其投标总价给予 10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供应商,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备注:(a)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b)优惠主体制造是指货物由优惠主体生产且使用该优惠主体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优惠主体制造货物,又有非优惠主体制造货物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本项目采购标的(货物)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工 业。
(4)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四、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章节提供的格式)。
(5)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6)联合体/分包投标的情况下:(a)联合体/项目分包各方均为优惠主体的,该联合体/分包视同为优惠主体享受同比例价格扣除;(b)联合体共同投标/分包协议中明确注明约定优惠主体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该联合体/分包的投标总价给予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本项目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3.其他说明
本项目允许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加、解密,投标(应答)供应商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制作投标(应答)文件时,可以通过微信扫码功能调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制作、加密、解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供应商加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与开标解密必须使用同一种方式,否则解密失败,导致投标无效(即:使用电子执照加密的,后续开标只能使用电子执照解密)。
重要提示:
1.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功能时,请确保已经在手机微信安装 “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已安装了“电子营业执照”APP,并且在 “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app 中完成相应的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备份密钥等操作(具体详见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电子投标地区必须选择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请根据手机小程序/app 提示进行设置,或拨打电子营业执照平台技术支持电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
2.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于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属于创新应用场景,如不熟悉操作可能导致错过投标截止时间,系统已提供加密、测试解密和撤回重新上传的功能,各投标人须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制作和加密上传投标文件。
3.已办理数字证书(电子密钥)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完成投标活动。未申请电
子营业执照或无法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的用户,必须使用电子密钥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咨询电话 0000-00000000,4008301330(CA 办理指引详见链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
序 号 | 采购计划编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1 | PLAN-2024-440304000- 120010-05137 PLAN-2024-440304000- 120010-05138 PLAN-2024-440304000- 120010-05136 | 福田区妇儿医院医疗配套设备及信息化建设项目(DR 双板) | 3,000,000.00 |
★二、货物需求明细
DR(双板) | DR(双板) | ||||||||
设备配置清单 | 序号 | 货物名称 (配置清单)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万元) | 是否为核心产 品 | 备注 | 所属行 业 | 财政预算限额 (万 元) |
一 | DR(双板) | 2 | 套 | / | 是 | 拒绝进 口 | 工业 | 3,000,00 0.00 | |
(一) | 高端悬吊双无线大板数字化医 用 X 射线摄影系统 | 2 | 套 | 包含在总价 内 | |||||
1 | 高压发生器 | 2 | 台 | 包含在总价内 | |||||
2 | X 射线管组件 | 2 | 套 | ||||||
3 | 自动限束器 | 2 | 个 | ||||||
4 | 碘化铯非晶硅 17”*17”无线 平板探测器 | 4 | 块 | ||||||
5 | 8:1 防散射滤线栅 | 2 | 块 | ||||||
6 | 10:1 防散射滤线栅 | 2 | 块 | ||||||
7 | X 射线管支撑装置 | 2 | 套 | ||||||
8 | 探测器支撑装置 | 2 | 套 | ||||||
9 | 立式摄影架 | 2 | 套 | ||||||
10 | 射频遥控器 | 2 | 个 | ||||||
11 | 六向浮动摄影床 | 2 | 套 | ||||||
12 | 图像全脊柱自动拼接拍摄 | 2 | 套 | ||||||
13 | 图像采集工作站主机 | 2 | 台 | ||||||
14 | 图像采集工作站显示器 | 2 | 台 | ||||||
15 | 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 | 2 | 套 | ||||||
16 | 尘肺应用软件、骨龄、肺结核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 | 2 | 套 | ||||||
17 | 医联体远程诊断系统(云端影 像诊断) | 2 | 套 | ||||||
18 | 剂量检测功能软件 | 2 | 套 |
19 | 诊断工作站 | 2 | 套 | ||||
20 | 远程维护服务包 | 2 | 套 | ||||
21 | 无线平板在位充电装置 | 4 | 套 | ||||
(二) | 第三方配套 | 2 | 套 | 包含在总价 | |||
内 | |||||||
中标方负责机房内的防护设备及装修改造 。 | |||||||
1 | 智能 AI 追踪防护系统(立位 2 套、卧位 2 套) | 4 | 套 | 包含在总价内 | |||
2 | 铅衣防护四件套(成人) | 4 | 套 | 包含在总价 | |||
内 | |||||||
3 | 铅衣防护四件套(儿童) | 4 | 套 | 包含在总价 | |||
内 | |||||||
4 | 医生专用防护服 | 4 | 套 | 包含在总价 | |||
内 | |||||||
5 | DR 防护设备和工程 | 2 | 项 | 包含在总价 | |||
内 | |||||||
6 | 预评、环评、审评办理放射诊 | 2 | 项 | 包含在总价 | |||
疗许可证 | 内 | ||||||
7 | DR 阅片诊断工作站(6 台自动 | 2 | 套 | 包含在总价 | |||
升降桌+4M 显示器) | x | ||||||
8 | 影像诊断远程会议系统(8M、 | 2 | 套 | 包含在总价 | |||
86 寸屏) | x | ||||||
9 | 放射影像叫号系统 | 2 | 套 | 包含在总价 | |||
内 | |||||||
10 | 设备配套对讲系统、监控系统 | 2 | 套 | 包含在总价 | |||
内 | |||||||
(三) | 第三方检测 | / | / | 包含在总价 | |||
内 | |||||||
负责机房内的防护 设 | |||||||
1 | 负责机房内的防护设备及装修改造 | 1 | 项 | 包含在总价内 | |||
备及装修改 造 |
备注:1.备注栏注明“拒绝进口”的产品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注明 “接受进口”的产品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
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 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 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3、本项目核心产品为: DR(双板)。
序号 |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
1 | 满足本项目标★的条款要求 |
2 | 供应商必须具备所投 (DR 双板)《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有效期内)(证明文件: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证书扫描件)。 |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说明:1.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划分框为准)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
2.带★号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不作为评分准则中的评分内容,如未响应或出现负偏离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条款,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
3.招标技术要求中,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的指标项均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共 4 项;其余指标项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涉及区间的参数,除特别注明以外,产品参数区间与招标要求不一致的均视为负偏离。例:区间要求为 0-20ML,只要响应的不是“0-20ML”,如投标文件响应为 0-15ML、 0-21ML、1-12ML、9-20ML、6-21ML、9ML 等情形均视为负偏离。
5.相关证明材料的产品名称与招标技术要求的货物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供为同种产品的说明;若名称不一致又未提供说明的,由评审委员会判定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6.检验(检测)报告要求具有 CMA、CNAS 等标识的,若有材料证明相关检测事项不在实施该项检测的机构许可(认可)CMA、CNAS 等资质范围或检测范围内的,该检验
(检测)报告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负偏离处理。
序 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技术要求 | 标注 | 其他说明 |
1 | 数字化医用 X 射线摄影系统 (DR 双板) | 1.整机概况:悬吊式球管臂,双平板配 置,全套设备能够充分满足临床数字化拍片要求,并且能够进行特殊投照如仰卧 位、侧位水平投照,至少配置一块无线平板满足轮椅和卧床病人检查等临床拍摄应 用功能。 | ||
1.1 DR 整套系统设计要求:自主创新非拼装机,高频高压发生器、无线平板探测器,图像后处理软件等主要影像链部件为同一制 造商提供。 | ||||
1.2 产品具有高度自主知识产权。 | ||||
1.3 设备性能稳定,经过市场验证,有广泛 的客户基础。 | ||||
1.4 设备拍摄、参数调节、病人信息打印及图像调节可以在同屏完成,无需翻屏切换 (提供图片证明扫描件) | ||||
2.无线平板探测器 | ||||
▲2.1 无线平板探测器由 DR 整机制造商原厂统一制造并取得合法认证,非 OEM 产品 (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和相关认证扫描件) | ▲1 | |||
2.2 充电方式:无线平板探测器放置在系统主机内联机充电,不需要取出平板探测器用 座充充电或扣取平板探测器电池的方式充电 | ||||
▲2.3 无线平板探测器生产商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强制认证要求核准认证,并提 供对应证书扫描件。 | ★ | |||
2.4 无线探测器类型:闪烁体为碘化铯非晶 结构,整板为一体化设计,非拼接结构。平板有效采集面积≥430X430mm | ||||
2.5 无线平板像素尺寸≤140 微米 | ||||
2.6 A/D 转换≥16bits | ||||
2.7 无线平板探测器均具有自我防护功能,且防水防尘等级≥IP54,(提供检测报告等国家检测标准的第三方证明文件或厂家的技 术白皮书扫描件) | ||||
2.8 平板矩阵≥0000x0000 | ||||
2.9 空间分辨率≥3.6lp/mm(提供检测报告 等国家检测标准的第三方证明文件或技术白皮书扫描件) | ||||
2.10 量子捕获效率 (DQE)≥70%(提供产品 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扫描件) | ||||
▲ 2.11 无线平板探测器不受方向限制可直 接插入胸片架和床下片盒进行接触式在位充电 | ▲2 | |||
▲2.12 平板坠落性能,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自由坠落在硬性表面上仍能正常工作的高度:≥1m,提供检验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扫描 件 | ▲3 | |||
3.高压发生器 | ||||
3.1 高压发生器采用高频逆变,同整机供应 商为同一品牌同一厂家,非贴牌产品(提供 |
产品检测报告和相关证书扫描件) | ||||
3.2 逆变频率≥460KHZ(提供检测报告或技 术白皮书等证明文件扫描件) | ||||
3.3 输出功率≥65KW | ||||
3.4 最小输出 mA≤10mA | ||||
3.5 最大输出 mA≥800mA | ||||
3.6 最大输出 kVp≥150kVp | ||||
3.7 最小 mAs≤0.1mAs | ||||
3.8 最大 mAs≥800mAs | ||||
3.9 最短曝光时间≤1ms | ||||
4.X 线球管 | ||||
4.1 双焦点 0.6/1.2mm | ||||
4.2 焦点功率≥74KW | ||||
4.3 球管阳极靶热容量≥300KHU | ||||
4.4 管电压范围:40~150kV | ||||
5.机架系统 | ||||
5.1 球管支撑系统结构悬吊球管系统。 | ||||
5.2 最大 SID 距离≥2000mm | ||||
5.3 臂中心距地面最大距离≥1700mm | ||||
5.4 滤线栅系统采用插拔式设计,移除置入 简便,栅密度≥40 线/厘米,栅比≥8:1 | ||||
5.5 球管与探测器在立位及卧位方向上均具 备同步移动功能 | ||||
5.6 具备无线远程遥控器,可隔室控制胸片 架垂直升降,调整束光器灯光光野 | ||||
5.7 球管悬吊架垂直电动运动速度: 25~150mm/s | ||||
5.8 具备无线远程遥控器,可隔室控制胸片 架垂直升降,调整束光器灯光光野 | ||||
6.六向浮动摄影床系统 | ||||
6.1 六向浮动摄影床 | ||||
6.2 床体最大承重≥ 250kg | ||||
6.3 床体具备电磁解锁脚踏开关 | ||||
▲6.4 床面升降范围:最低高度≤525mm,最 高高度≥900mm | ▲4 | |||
6.5 床面板浮动范围;纵向≥600mm ,横向 ≥250mm | ||||
6.6床下片盒的移动范围≥680mm具有自动定 位功能 | ||||
7、主机采集控制计算机系统 | ||||
7.1 主频 CPU≥2.1GHz | ||||
7.2 内存≥4GB | ||||
7.3 硬盘≥500GB | ||||
7.4 显示器≥23 英寸,彩色显示 | ||||
7.5 操作界面为全中文应用界面 | ||||
7.6 操作系统为专业图像工作站,采用 LINUX 或 WINDOWS 操作系用。 | ||||
8.图像采集工作站 | ||||
8.1 高级图像后处理:检查部位自动优化、组织均衡、自动图像对比增强、自动图像剪 裁、自动加入标记。 |
8.2 能够显示和排序不同的检查状态,自定 义患者列表显示,灰度处理与 LUT 调整,具有患者拍摄摆位图示化提示 | ||||
8.3 图像基本后处理功能,如图像预览、缩放、窗宽/窗位调整、标注、反色、翻转、旋转、输入文本、长度测量及校正、裁剪功 能、感兴趣区域及角度测量 | ||||
8.4 具备智能边缘识别技术 | ||||
8.5 注册管理:具备本地注册、远程注册、 急诊/体检注册等功能 | ||||
8.6 检查管理:曝光设置,解剖程序选择, 年龄程序选择,手动拍片条件选择。 | ||||
8.7 图像管理:具有图像缩放、病人数据保护,自动图像范围探测及修整功能;灰度转 换、滤波、增强、翻转、排版打印。 | ||||
8.8 具备图像资料删除原因统计功能 | ||||
8.9 具有图像测量、图像输出、DICOM 协议 功能 | ||||
8.10 具有可将不同病人影像打印到同一张 胶片的功能 | ||||
▲8.11 为提高工作效率,病人信息录入、高压发生器控制界面、图像预览及多工作流同屏显示,无需逐屏切换(提供图片证明扫 描件) | ▲5 | |||
8.12 具备 Dicom Worklist,DICOM Send, DICOM Print,DICOM Storage commitment | ||||
8.13图像软件通过行业协会测试DR设备四项必检项目:SWF/MOD、PIR/MOD、CPI/MOD、 CPI/PC,提供整机单独的影像系统SFDA,提 供上述四项的测试通过证书扫描件。 | ||||
8.14 提供相对应的图像诊断软件著作权登 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扫描件。 | ||||
9.图像全脊柱自动拼接拍摄 | ||||
9.1 图像拼接功能:支持脊柱、四肢全自动 摄影采集全景成像功能 | ||||
9.2 支持立位和卧位长骨拼接功能 | ||||
9.3 多功能移动式拼接支架:拼接架承载力 ≥250kg, 带有高度可调的扶手,支持吊瓶挂架、顶置扶手架 | ||||
9.4 拼接时间间隔:拼接过程中两次曝光间 隔≤8s | ||||
9.5 支持一键拼接:从曝光开始到最终拼接 图像形成通过一键操作完成,不需额外手动调节(提供彩页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 ||||
9.6 支持手动图像拼接技术:可进行拼接参 数调整,可根据调整后的数据重新拼接图像 | ||||
9.7 支架底座和脚蹬承重≥250kg | ||||
9.8 支架单边扶手承重≥70kg | ||||
9.9 扶手高度可调节范围:最低≤660mm, 最高≥1300mm | ||||
9.10 支架背板有效成像尺寸≥430×1800mm (宽×高) |
▲9.11 全自动曝光及拼接工作流:根据总的拼接行程自动设定曝光次数及每次曝光的位置, 并支持 AEC 和 TIME 两种曝光控制模 式(提供彩页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 ▲6 | |||
10.医联体远程诊断系统(云端影像诊断) | ||||
10.1 支持建立离线交流群组,支持两人或多人离线交流,以及离线 DICOM 图像上传和 下载 | ||||
10.2 适用多种终端,包括台式计算机,笔 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 | ||||
10.3 提供不同用户针对单一病例的诊断讨 论及评论功能 | ||||
10.4 支持多种查询条件组合查询功能(上传者、病人姓名、检查类型、检查时间、标 签等) | ||||
10.5 支持桌面直播功能。工作站和用户端都能进行桌面直播,接收端可以看到发起端的桌面直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播放的 ppt,打开的 word 文档,以及播放的视频 等。 | ||||
▲10.6 支持文件分享功能,图像和视频文件可以直接从 app 分享到微信群或朋友圈,并可在微信中,通过转发链接直接查看 DR 图像。 | ▲7 | |||
11、尘肺应用软件包、增加骨龄、肺结核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 | ||||
11.1 具备原厂开发制造的粉尘/矽肺等职业病检查的 X 光拍摄影像包,满足国标要求的 针对尘肺病检查的软硬件要求 | ||||
11.2 针对粉尘工作人员胸部 X 光摄影检查时,图像处理在生产 DICOM 格式影像文件之 前完成 | ||||
11.3 降噪和图像边缘增强等技术处理功能 可被取消 | ||||
11.4 图像可为原始大小储存 | ||||
11.5 符合 GBZ 70-2015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 断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扫描件) | ||||
12.智能 AI 追踪防护系统 | ||||
12.1 智能 AI 识别功能防护装置通过摄像头 定位(非红外线定位),实时跟踪球管上下移动,移动速度≥60mm/s | ||||
▲12.2 球管束光器纵向光野调整,防护装 置的防护窗口大小可自动 AI 鹰眼识别跟踪调整,防护装置窗口开合速度≥20mm/s | ▲8 | |||
12.3 防护装置的控制电路板、传感器等集 成于机身,无需任何外置控制件 | ||||
12.4 防护帘铅当量≥0.5mmpb | ||||
12.5 具备一键急停开关 | ||||
12.6 防护设置若为有源设备,需满足 YY0505-2012 标准,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
扫描件。 | ||||
12.7 防护装置若为有源设备,需满足 GB9706.1-2007 医用电器设备第 1 部分:安 全通用要求,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 | ||||
说明:以下商务条款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满足商务条款中各条款,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序号 | 商务要求★ | |
(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 ||
1 | 维修响应及故障解决时间 | 1.1 由设备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 1 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维修到位,并在 48 小时内消除故障(不可抗力情况除外)。消耗品和零配件供应及时,特殊情况下可提供备用机。 |
2 | 免费保修期 | 1.货物免费保修期 3 年,时间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免费保修期内,所有服务及配件全部免费。保修期内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厂家派员上门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中标价内。 投标单位保证所投产品为同系列最新产品和平台,支持软件免费升 级服务。 | ||
3 | 技术文件 | 供应商应提供全套、完整的书面技术资料,包括仪器说明书、操作手册、简单维修说明、图纸等。 |
(二)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 | ||
1 | 售后服务要求 | 1.1 由设备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 1 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维修到位,并在 48 小时内消除故障(不可抗力情况除外)。消耗品和零配件供应及时,特殊情况下可提供备用机。在境内有相对应的零配件保税库,于中标后出具证明文件。 |
1.2 质保期满以后,中标人对设备终身负责维修、安装、升级软件服务,长期以优惠价提供零配件。设备使用期间中标人每季度至少回访采购方使用科室一次并对设备进行维护并留存维护记录。保证 10 年以上供应维修配件。 1.3 质保期满后,中标人应以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质保期满后,中标人应以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采购人可与中标人就优惠价进行谈判,但优惠价不得高于中标人在投标文 件中承诺的维修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的报价。 |
1.4 若质保期满后,采购人仍需投标人及设备制造商提供有偿维修和保养的,由双方另行签署维保协议,投标人及设备制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否则,因此导致采购人需聘请第三方提供维修和保养的,由此导致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中标人还应当赔偿。 | ||
(三)其他商务要求 | ||
1 | 交货条件及争议解决方法 | 1.1 履约时间和地点:投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为:福田区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安托山一路与侨乡三道交 汇处东南角)。 |
1.2 付款期限和方式:(1)签订合同后,乙方按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的财税要求出具本合同全额价款的有效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支付 30%货物款给乙方。 (2)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合格后,甲方按合同总价支付 60%货物款给乙方。 (3)在结算审计结束后 60 天内,甲方支付货款余额(合同价款的 10%)给乙方。 (4)合同所有款项支付具体以财政资金下达为准。如果后续年度经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提前采购计划金额发 生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执行 | ||
1.3 验收条件: 1.3.1 中标人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直到设备正常使用。由采购人按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交货验收。 1.3.2 验收要求:货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被采购方接受: 1)货物具备产品合格证。 2)设备全新,外观无伤痕变形或明显修饰痕迹。 3)如有国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无国标,则按照行业标准;如无国标及行业标准,则按双方约定执行。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数据经实测证实是真实的。检验及质量保证期内达到的性能指标与要求一致,达到或优于相应标准。 4)技术文件资料、备件等已按规定数量移交完毕。 5)按照招标书要求及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要求验收必须合格。 6)中标人提供的各种文件载明的内容必须真实,采购人有权检验或测试货物,存在争议时有权邀请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协助验收,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不符或存在质量、技术缺陷等,采购人可以拒绝接收该货物,投标人应在 7 天内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措施,以满足规格的要求,由此发生的一切损 |
失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全新货物。产品如需要计量检定的应提供相关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合法检定报告。其中,进口设备必须具有报关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否则采购人概不接收。如国家规定的强检设备,由中标人负责完成首次计量强制检定,验收前中标人必须附上计量检定合格报告。 8)在货物安装调试合格后,所有技术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产品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由中标人提供产品质保文件。 | ||
1.乙方逾期交付设备的,每逾期 1 日,乙方向甲方偿付本合同总价款 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 30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三十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退换货处理;设备已安装的,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方式拆除处置乙方设备,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含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不予处置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乙方因退换货造成逾期交货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3.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设备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其在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的,乙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改正,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足额追偿。 5.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 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 ||
2 | 运输、安装条件 | 2.1 中标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3 日内向采购人提供设备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要求。 |
2.2 中标人负责货物的现场安装和调试,提供货物安装、调试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中标人应在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一周 内开始安装调试,并在 7 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 ||
3 | 培训 | 3.1 中标供应商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对采购单位指定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直至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床使用及维护保养培训: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修理,日常使用保养 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
4 知识产权
采购人购买产品后,有权对该产品与其他设备进行配套、整合或适当改进,而免受侵犯专利权的起诉。
1.1 中标供应商应按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1.2 终生免费提供软件升级服务,并免费开放设备接口,无偿派人配合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连接工作 (包括接口费与二次开发费),直至该设备与医院信息系统可进行完整的数据交换;当医院信息系统变更并需要与该设备连接时,需无偿派人配合直至该设备与医院信息系统可进行完整的数据交换。
1.3 提供为完成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对接所需要的全部硬件,包括不限于采集卡。
1.4提供负责机房免费设计施工。无偿提供拆装、转运设备售后服务各1次。中标商协助完成项目预控评、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放射诊疗许可证等相关工作。
1.5设备电源插头符合使用科室现有的插座,如不符合提供相应的插头转换接口。
1.6如涉及工程类需提供相关的电路图、施工图,安装工程所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装
5 修费其、他旧设备拆装费、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安装如涉及外接电源、网络、给排水、排风等必须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或增加管线、材料及人工等),均由中标人承担,电源电线插座、长度和用电等需
符合采购人的使用要求,所供设备均需妥善安装确保采购人可正常使用。
1.7中标人所交付货物、工程或服务不符合其投标承诺的,或在投标阶段为中标而盲目虚假承诺、低价恶性竞争,在履约阶段则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获取利润的,将不予验收,并交主管部门遵照相关规定处理,所有责任由中标人一力承担。
1.8包含放射防护和内装修工程(交钥匙工程:包含但不限于证件办理、场地准备、设备安装等事项)。含机房(检查室)内防护、装修,包括空调、配电柜(配电柜到CT设备的电缆)、设备带
(医院提供气源、预留到设备带位置)、强弱电(医院负责设备用电到配电柜)、消防、气体灭火、监控,装修按科室要求如器械柜、空气消毒机、治疗台、耗材柜、SPD柜,装修按手术室标准
(如需使用电解钢板由中标商提供);含设备间和控制室装修、强弱电、空调、消防等。
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成本、法定税费和相应的利润,应涵盖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4、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特别提醒:
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正文(公开部分)”部分,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附件(不公开部分)”部分,如下图所示。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 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4)项目详细报价
(5)有效业绩
(6)履约评价
(7)投标人认证情况
2.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4)技术要求偏离表
(5)质保期外售后服务情
(6)实施方案
(7)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备注: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填写“开标一览表”的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总价”外,其他信息不作评审依据。
致: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根据已收到贵单位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 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投标价格见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总价。
3、如果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足额提交履约担保。
4、我单位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明确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单位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合同的重要内容。
6、我单位理解贵单位将不受必须接受所收到的最低报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7、如我单位提交样品,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回样品的,视同放弃取回,同意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我单位提交的样品进行清理。
投标人: ;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日期: 年 月 日
致: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所投标(响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3.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4.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我单位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
〔2023〕3 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标。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投标将作无效处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
我单位清楚,若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
的处理处罚。
8.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9.我单位承诺中标后项目不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进行分包。
10.我单位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1.我单位保证,若所投货物涉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列明的政府采购强制产品,则所投该产品符合节能产品的认证要求。若所投产品包括数据中心相关设备的,应满足《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要求。若所投产品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
12.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
13.我单位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存在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情形。若存在“不同供应商的董事、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的,我单位保证不存在串通投标、恶意串通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14.我单位保证,若所投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则所投该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 CCC 认证);其中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则所投该产品须具有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若所投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则所投该产品生产者(制造商)须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5.我单位清楚,如存在违反投标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法被列入失信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招标公告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即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其中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且已在“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章节中提供了,此处可不重复提供。)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
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以不填写或直接删除相应的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
(1)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下简称 300 号文);
(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5)《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字;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投标人,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4、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
(1)声明是中小企业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下内容:
第一处,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本项目的采购人,而是组织实施机构);
第四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所属行业可在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章节查看);
第五处,在“企业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制造商名称;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如实依照 300 号文填写相应的企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以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供应商如有疑问,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进行判断。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
(2)声明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3)声明是监狱企业须填写《监狱企业声明函》的三项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5、若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则声明函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判定,如判定声明函无效的,相关供应商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若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由评审委员会判定,如评审委员会判定声明函无效,相关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但不作投标无效处理)。
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 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要求制造商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要求制造商本身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货物类)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名称) 单位的 (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投标人已知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监狱企业声明函【货物类,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需享受优惠政策,还须另行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投标人xxxx,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监狱企业制造。相关监狱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属于 监狱企业 ;
2. (标的名称)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属于 监狱企业 。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一)分项报价表
DR(双板) | ||||||||||||
设备配置清单 | 序号 | 货物名称 (配置清单)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原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万元) | 财政预算限额 (万 元) |
一 | DR(双 板) | 2 | 套 | / | 300 | |||||||
(一) | 高端悬吊双无线大板数字化医用 X射线摄 影系统 | / | / | / | / | 2 | 套 | / | / | 包含在总价内 | ||
1 | 高压发 生器 | / | / | / | / | 2 | 台 | / | / | 包含在总价内 | ||
2 | X 射线 管组件 | / | / | / | / | 2 | 套 | / | / | |||
3 | 自动限 束器 | / | / | / | / | 2 | 个 | / | / | |||
4 | 碘化铯非晶硅 17” *17” 无线平板探测器 | / | / | / | / | 4 | 块 | / | / | |||
5 | 8:1 防 | / | / | / | / | 2 | 块 | / | / |
散射滤 | |||||||||||
线栅 | |||||||||||
10:1 防 | |||||||||||
6 | 散射滤 | / | / | / | / | 2 | 块 | / | / | ||
线栅 | |||||||||||
X 射线 | |||||||||||
7 | 管支撑 | / | / | / | / | 2 | 套 | / | / | ||
装置 | |||||||||||
探测器 | |||||||||||
8 | 支撑装 | / | / | / | / | 2 | 套 | / | / | ||
置 | |||||||||||
9 | 立式摄 | / | / | / | / | 2 | 套 | / | / | ||
影架 | |||||||||||
10 | 射频遥 | / | / | / | / | 2 | 个 | / | / | ||
控器 | |||||||||||
六向浮 | |||||||||||
11 | 动摄影 | / | / | / | / | 2 | 套 | / | / | ||
床 | |||||||||||
图像全 | |||||||||||
12 | 脊柱自 动拼接 | / | / | / | / | 2 | 套 | / | / | ||
拍摄 | |||||||||||
图像采 | |||||||||||
13 | 集工作 | / | / | / | / | 2 | 台 | / | / | ||
站主机 | |||||||||||
图像采 | |||||||||||
14 | 集工作 站显示 | / | / | / | / | 2 | 台 | / | / | ||
器 | |||||||||||
图像采 | |||||||||||
15 | 集工作 | / | / | / | / | 2 | 套 | / | / | ||
站软件 | |||||||||||
尘肺应 | |||||||||||
用软 | |||||||||||
件、骨 | |||||||||||
龄、肺 | |||||||||||
16 | 结核人 | / | / | / | / | 2 | 套 | / | / | ||
工智能 | |||||||||||
辅助诊 | |||||||||||
断系统 | |||||||||||
医联体 | |||||||||||
远程诊 | |||||||||||
17 | 断系统 (云端 | / | / | / | / | 2 | 套 | / | / | ||
影像诊 | |||||||||||
断) | |||||||||||
剂量检 | |||||||||||
18 | 测功能 | / | / | / | / | 2 | 套 | / | / | ||
软件 | |||||||||||
19 | 诊断工 | / | / | / | / | 2 | 套 | / | / | ||
作站 | |||||||||||
20 | 远程维 | / | / | / | / | 2 | 套 | / | / |
护服务 | |||||||||||
包 | |||||||||||
无线平 | |||||||||||
21 | 板在位 充电装 | / | / | / | / | 4 | 套 | / | / | ||
置 | |||||||||||
(二) | 第三方 | / | / | / | / | 2 | 套 | / | / | 包含在 | |
配套 | 总价内 | ||||||||||
智能 AI | |||||||||||
追踪防 | |||||||||||
1 | 护系统 (立位 2 套、 | / | / | / | / | 4 | 套 | / | / | 包含在总价内 | |
卧位 2 | |||||||||||
套) | |||||||||||
铅衣防 | |||||||||||
2 | 护四件 套(成 | / | / | / | / | 4 | 套 | / | / | 包含在 总价内 | |
人) | |||||||||||
铅衣防 | |||||||||||
3 | 护四件 套(儿 | / | / | / | / | 4 | 套 | / | / | 包含在 总价内 | |
童) | |||||||||||
4 | 医生专用防护 服 | / | / | / | / | 4 | 套 | / | / | 包含在总价内 | |
5 | DR 防护设备和 工程 | / | / | / | / | 2 | 项 | / | / | 包含在总价内 | |
预评、 | |||||||||||
环评、 | |||||||||||
6 | 审评办 理放射 | / | / | / | / | 2 | 项 | / | / | 包含在 总价内 | |
诊疗许 | |||||||||||
可证 | |||||||||||
DR 阅片 | |||||||||||
诊断工 | |||||||||||
作站 | |||||||||||
7 | (6 台 自动升 | / | / | / | / | 2 | 套 | / | / | 包含在 总价内 | |
降桌 | |||||||||||
+4M 显 | |||||||||||
示器) | |||||||||||
影像诊 | |||||||||||
断远程 | |||||||||||
8 | 会议系统 (8M、 | / | / | / | / | 2 | 套 | / | / | 包含在总价内 | |
86 寸 | |||||||||||
屏) | |||||||||||
9 | 放射影像叫号 系统 | / | / | / | / | 2 | 套 | / | / | 包含在总价内 |
10 | 设备配套对讲系统、监控系 统 | / | / | / | / | 2 | 套 | / | / | 包含在总价内 | ||
(三) | 第三方 检测 | / | / | / | / | / | / | / | / | 包含在 总价内 | ||
1 | 负责机房内的防护设备及装 修改造 | / | / | / | / | 1 | 项 | / | / | 包含在总价内 | ||
合计(即投标总价;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小写: 大写: |
注:1.本表可按同样格式扩展。
2.“品牌”可以与商标一致,也可以填写便于区分其他公司商品的制造商简称或者制造商认可的品牌名称。此类填写错误或缺漏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在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中一项此类填写错误或缺漏将按照一项普通招标技术要求(一般参数/普通参数)负偏离扣分处理。
3.如所投货物属于定制类的非量产货物或无具体型号的货物,可以在“规格/型号”栏目仅填写规格信息而不填型号信息(型号信息用“定制”描述即可);此类填写错误或缺漏(所投货物为定制类的非量产货物但供应商却错误填报了型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在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中一项此类填写错误或缺漏将按照一项普通招标技术要求(一般参数/普通参数)负偏离扣分处理。
3.“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实际生产加工地,非品牌所在地
4.所投货物均应填写制造商名称,“制造商”是指产品品牌厂商,产品代工制造的,应填写接受委托生产制造的制造商。
5.以上分项报价表的投标总价应当与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一致。
6.单价、合价和投标总价为包干价,即三者均应包含货物的价款、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保险、税费、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以及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各项有关费用。
7.所有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投标总价应为以上各分项价格之和;投标总价和项目报价表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均不得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二)核心产品品牌我单位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为: 。
备注: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即为该单一产品。
(三)可选配件报价清单(不包括在总报价内)
注:格式可以参照《(一)分项报价表》表格,并提供相应的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制造商信息(没有品牌、型号的,用“定制”描述即可)、单价等详细信息
(四)投标人认为需要涉及的其他内容报价清单
五、有效业绩
序号 |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 | 项目完成验收评价 | 备注 |
1 | |||||
2 | |||||
… |
注:
1.此表可按格式进行扩展、增删;
2.此表所填情况须符合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有效业绩”评分准则要求,并按评分准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履约评价
2 所填情况须符合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履约评价”评分准则要求,并按评分准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有效期 | 证书颁发机构 | 备注说明 |
(特别提示:以上表格仅供参考。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投标人认证情况”这一评分因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到此为止!以下为信息不公开部分。)
(姓名),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为: ,联系电话: 。
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投标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本证明书要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扫描件;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
3、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无需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证件扫描件正面 | 证件扫描件反面 |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单位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
身份证件号: ,职务: ;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扫描件;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
证件扫描件正面 | 证件扫描件反面 |
序号 |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 投标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1 | 第三章用户 | |||
需求中标★ | ||||
满足本项目标★的条款要求 | 要求提供证 明文件的, | |||
请附于本表 | ||||
后。 | ||||
2 | 供应商必须具备所投 DR(双板)《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有效期内)(证明文件:须提供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 案)证》证书扫描件)。 |
注:1.上表所列各项均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2.“投标响应”一栏应当详细填写投标人自身响应情况。
3.“偏离情况”一栏应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正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优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负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无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与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要求一致”。
4.评审委员会有权对投标响应情况作出判断(作出评审结论)。
5.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响应情况”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响应情况”为准。
6.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在“说明”一栏中列明证明资料的位置,以便评审;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
四、技术要求偏离表
序 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技术要求 | 标 注 | 投标技 术要求 | 偏离情 况 | 其他说 明 |
1 | 数字化医用 X 射线摄影系统 (DR 双 | 1.整机概况:悬吊式球管臂,双平板配置,全套设备能够充分满足临床数字化拍片要求,并且能 够进行特殊投照如仰卧位、侧位 |
板) | 水平投照,至少配置一块无线平板满足轮椅和卧床病人检查等临床拍摄应用功能。 | |||||
1.1 DR 整套系统设计要求:自主创新非拼装机,高频高压发生器、无线平板探测器,图像后处理软件等主要影像链部件为同一制造商提 供。 | ||||||
1.2 产品具有高度自主知识产权。 | ||||||
1.3 设备性能稳定,经过市场验 证,有广泛的客户基础。 | ||||||
1.4 设备拍摄、参数调节、病人信息打印及图像调节可以在同屏完 成,无需翻屏切换(提供图片证明 扫描件) | ||||||
2.无线平板探测器 | ||||||
▲2.1 无线平板探测器由 DR 整机制造商原厂统一制造并取得合法认证,非 OEM 产品(提供产品检测报 告和相关认证扫描件) | ▲1 | |||||
2.2 充电方式:无线平板探测器放置在系统主机内联机充电,不需要取出平板探测器用座充充电或扣取 平板探测器电池的方式充电 | ||||||
▲2.3 无线平板探测器生产商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强制认证要求核准认证,并提供对应证书扫描 件。 | ★ | |||||
2.4 无线探测器类型:闪烁体为碘化铯非晶结构,整板为一体化设 计,非拼接结构。平板有效采集面 积≥430X430mm | ||||||
2.5 无线平板像素尺寸≤140 微米 | ||||||
2.6 A/D 转换≥16bits | ||||||
2.7 无线平板探测器均具有自我防护功能,且防水防尘等级≥IP54, (提供检测报告等国家检测标准的第三方证明文件或厂家的技术白皮 书扫描件) | ||||||
2.8 平板矩阵≥3000x3000 | ||||||
2.9 空间分辨率≥3.6lp/mm(提供 检测报告等国家检测标准的第三方证明文件或技术白皮书扫描件) | ||||||
2.10 量子捕获效率 (DQE)≥70% (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扫描件) | ||||||
▲ 2.11 无线平板探测器不受方向 限制可直接插入胸片架和床下片盒进行接触式在位充电 | ▲2 | |||||
▲2.12 平板坠落性能,在正常工 作状态下自由坠落在硬性表面上仍 | ▲3 |
能正常工作的高度:≥1m,提供检 验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扫描件 | ||||||
3.高压发生器 | ||||||
3.1 高压发生器采用高频逆变,同整机供应商为同一品牌同一厂家,非贴牌产品(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和 相关证书扫描件) | ||||||
3.2 逆变频率≥460KHZ(提供检测 报告或技术白皮书等证明文件扫描件) | ||||||
3.3 输出功率≥65KW | ||||||
3.4 最小输出 mA≤10mA | ||||||
3.5 最大输出 mA≥800mA | ||||||
3.6 最大输出 kVp≥150kVp | ||||||
3.7 最小 mAs≤0.1mAs | ||||||
3.8 最大 mAs≥800mAs | ||||||
3.9 最短曝光时间≤1ms | ||||||
4.X 线球管 | ||||||
4.1 双焦点 0.6/1.2mm | ||||||
4.2 焦点功率≥74KW | ||||||
4.3 球管阳极靶热容量≥300KHU | ||||||
4.4 管电压范围:40~150kV | ||||||
5.机架系统 | ||||||
5.1 球管支撑系统结构悬吊球管系 统。 | ||||||
5.2 最大 SID 距离≥2000mm | ||||||
5.3 臂中心距地面最大距离≥ 1700mm | ||||||
5.4 滤线栅系统采用插拔式设计,移除置入简便,栅密度≥40 线/厘 米,栅比≥8:1 | ||||||
5.5 球管与探测器在立位及卧位方 向上均具备同步移动功能 | ||||||
5.6 具备无线远程遥控器,可隔室 控制胸片架垂直升降,调整束光器灯光光野 | ||||||
5.7 球管悬吊架垂直电动运动速 度:25~150mm/s | ||||||
5.8 具备无线远程遥控器,可隔室控制胸片架垂直升降,调整束光器 灯光光野 | ||||||
6.六向浮动摄影床系统 | ||||||
6.1 六向浮动摄影床 | ||||||
6.2 床体最大承重≥ 250kg | ||||||
6.3 床体具备电磁解锁脚踏开关 | ||||||
▲6.4 床面升降范围:最低高度≤ 525mm,最高高度≥900mm | ▲4 | |||||
6.5 床面板浮动范围;纵向≥ 600mm ,横向≥250mm | ||||||
6.6床下片盒的移动范围≥680mm具 有自动定位功能 | ||||||
7、主机采集控制计算机系统 |
7.1 主频 CPU≥2.1GHz | ||||||
7.2 内存≥4GB | ||||||
7.3 硬盘≥500GB | ||||||
7.4 显示器≥23 英寸,彩色显示 | ||||||
7.5 操作界面为全中文应用界面 | ||||||
7.6 操作系统为专业图像工作站, 采用 LINUX 或 WINDOWS 操作系用。 | ||||||
8.图像采集工作站 | ||||||
8.1 高级图像后处理:检查部位自动优化、组织均衡、自动图像对比增强、自动图像剪裁、自动加入标 记。 | ||||||
8.2 能够显示和排序不同的检查状态,自定义患者列表显示,灰度处理与 LUT 调整,具有患者拍摄摆位 图示化提示 | ||||||
8.3 图像基本后处理功能,如图像预览、缩放、窗宽/窗位调整、标注、反色、翻转、旋转、输入文 本、长度测量及校正、裁剪功能、 感兴趣区域及角度测量 | ||||||
8.4 具备智能边缘识别技术 | ||||||
8.5 注册管理:具备本地注册、远 程注册、急诊/体检注册等功能 | ||||||
8.6 检查管理:曝光设置,解剖程序选择,年龄程序选择,手动拍片 条件选择。 | ||||||
8.7 图像管理:具有图像缩放、病人数据保护,自动图像范围探测及修整功能;灰度转换、滤波、增 强、翻转、排版打印。 | ||||||
8.8 具备图像资料删除原因统计功 能 | ||||||
8.9 具有图像测量、图像输出、 DICOM 协议功能 | ||||||
8.10 具有可将不同病人影像打印 到同一张胶片的功能 | ||||||
▲8.11 为提高工作效率,病人信息录入、高压发生器控制界面、图像预览及多工作流同屏显示,无需 逐屏切换(提供图片证明扫描件) | ▲5 | |||||
8.12 具备 Dicom Worklist,DICOM Send,DICOM Print,DICOM Storage commitment | ||||||
8.13图像软件通过行业协会测试DR设备四项必检项目:SWF/MOD、 PIR/MOD、CPI/MOD、CPI/PC,提供整机单独的影像系统SFDA,提供上 述四项的测试通过证书扫描件。 | ||||||
8.14 提供相对应的图像诊断软件 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扫描件。 |
9.图像全脊柱自动拼接拍摄 | ||||||
9.1 图像拼接功能:支持脊柱、四 肢全自动摄影采集全景成像功能 | ||||||
9.2 支持立位和卧位长骨拼接功能 | ||||||
9.3 多功能移动式拼接支架:拼接架承载力≥250kg, 带有高度可调的扶手,支持吊瓶挂架、顶置扶手 架 | ||||||
9.4 拼接时间间隔:拼接过程中两 次曝光间隔≤8s | ||||||
9.5 支持一键拼接:从曝光开始到最终拼接图像形成通过一键操作完成,不需额外手动调节(提供彩页 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 ||||||
9.6 支持手动图像拼接技术:可进 行拼接参数调整,可根据调整后的数据重新拼接图像 | ||||||
9.7 支架底座和脚蹬承重≥250kg | ||||||
9.8 支架单边扶手承重≥70kg | ||||||
9.9 扶手高度可调节范围:最低≤ 660mm,最高≥1300mm | ||||||
9.10 支架背板有效成像尺寸≥430 ×1800mm(宽×高) | ||||||
▲9.11 全自动曝光及拼接工作 流:根据总的拼接行程自动设定曝光次数及每次曝光的位置, 并支持 AEC 和 TIME 两种曝光控制模式 (提供彩页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 ▲6 | |||||
10.医联体远程诊断系统(云端影 像诊断) | ||||||
10.1 支持建立离线交流群组,支持两人或多人离线交流,以及离线 DICOM 图像上传和下载 | ||||||
10.2 适用多种终端,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 能手机等 | ||||||
10.3 提供不同用户针对单一病例 的诊断讨论及评论功能 | ||||||
10.4 支持多种查询条件组合查询功能(上传者、病人姓名、检查类 型、检查时间、标签等) | ||||||
10.5 支持桌面直播功能。工作站和用户端都能进行桌面直播,接收端可以看到发起端的桌面直播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播放的 ppt,打开的 word 文档,以及播放的视频 等。 | ||||||
▲10.6 支持文件分享功能,图像和视频文件可以直接从 app 分享到微信群或朋友圈,并可在微信中, 通过转发链接直接查看 DR 图像。 | ▲7 | |||||
11、尘肺应用软件包、增加骨 |
龄、肺结核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 | ||||||
11.1 具备原厂开发制造的粉尘/矽肺等职业病检查的 X 光拍摄影像 包,满足国标要求的针对尘肺病检 查的软硬件要求 | ||||||
11.2 针对粉尘工作人员胸部 X 光 摄影检查时,图像处理在生产 DICOM 格式影像文件之前完成 | ||||||
11.3 降噪和图像边缘增强等技术 处理功能可被取消 | ||||||
11.4 图像可为原始大小储存 | ||||||
11.5 符合 GBZ 70-2015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 告作为证明材料扫描件) | ||||||
12.智能 AI 追踪防护系统 | ||||||
12.1 智能 AI 识别功能防护装置通过摄像头定位(非红外线定位),实时跟踪球管上下移动,移动速度 ≥60mm/s | ||||||
▲12.2 球管束光器纵向光野调 整,防护装置的防护窗口大小可自动 AI 鹰眼识别跟踪调整,防护装 置窗口开合速度≥20mm/s | ▲8 | |||||
12.3 防护装置的控制电路板、传感器等集成于机身,无需任何外置 控制件 | ||||||
12.4 防护帘铅当量≥0.5mmpb | ||||||
12.5 具备一键急停开关 | ||||||
12.6 防护设置若为有源设备,需满足 YY0505-2012 标准,并提供第 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 | ||||||
12.7 防护装置若为有源设备,需满足 GB9706.1-2007 医用电器设备第 1 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提供 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 | ||||||
证明资料【如有的话,提供的证明资料应统一编号(排序),格式自定】:
《技术要求偏离表》编制指引:
1、技术要求偏离表的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技术要求等栏目对应“用户需求书”中的 “技术要求”章节相关内容。
2、“投标技术响应”一栏必须一一对照“招标技术要求”,详细填写投标人自身投标货物的具体参数,而不能不合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以体现具体响应情况。 “投标技术响应”必须与所投产品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3、“偏离情况”一栏填写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其中: “正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优于招标技术要求”,“负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技术要求”,“无偏离”表示“投标响应与招标技术要求一致”。“投标技术响应”对比 “招标技术要求”存在响应不全(包括未响应整项招标技术要求或者未响应一项招标技术
要求的部分内容),均视为“负偏离”。带★号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不作为评分准则中的评分内容,如未响应或出现负偏离的,将做投标无效处理。“偏离情况”必须与所投产品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4、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招标技术要求,可以不提供证明资料(如实响应即可)。
5、证明资料条款响应要求:要求提供证明资料(且已对证明资料的形式、内容作出明确要求)进行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说明”一栏中列明是否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以及所提供证明资料在表后“证明资料”中的编号(位置),以便评审;此类条款应严格依照要求的形式、内容提供证明资料,如未提供证明资料(或:证明资料的形式、内容等不符合要求;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证明资料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技术要求),且投标人在“偏离情况”一栏响应为“正偏离”或“无偏离”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将判定为负偏离。
6、表后“证明资料”部分内容的编制:提供的所有证明资料应当统一编号(排序),且证明资料的编号(顺序)、数量和名称(形式)均应与“说明”一栏所填内容保持一致
(一一对应),以便评审委员会查看。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表后放置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将承担不利后果,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相关技术要求将判定为负偏离。
7、证明资料的形式及其它具体要求:
(1)除照片、图片(截图)及不需加盖公章的文字说明(技术说明)外,其它证明资料均要求为原件扫描件;
(2)提供证明资料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a.制造商公布(出具)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b.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c.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测试)报告、认证证书等;已对证明资料的形式、内容作出具体要求的,必须严格按要求的形式、内容提供证明资料;
(3)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测试)报告、认证(证明)证书应为中文报告或证书;提供外文报告或证书的,必须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文字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文字说明内容为准,外文报告或证书仅供参考;报告或证书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其它证明资料的形式要求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4)证明资料均要求原件备查。
8、其它注意事项:
(1)评审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响应情况作出判断(评审结论);
(2)评审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不合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并视情况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质保期外售后服务情况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质保期外售后服务情况”这一评分因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六、实施方案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实施方案”这一评分因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 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注:
1.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采购文件增加风险告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
〔2022〕22 号),该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2.投标供应商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二)订单融资情况
1、关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可凭借所获取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合同,向参与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授信 , 订 单 融 资 具 体 流 程 可 登 录 深 圳 要 素 交 易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https://finance.szexgrp.com/gtm/web/guarantee/#/),相关政策法规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信息公开栏目。
2、供应商账户信息
投标人(单位全称): ;投标人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
注:本项填写内容作为订单融资开展的参考信息,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与综合实力评审相关的节点)
(三)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 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甲方(全称): (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
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 1(全称): (供应商)
乙方 2(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 3(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
(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 ¨自行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竞价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 ¨否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 ¨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 (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 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 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 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 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产权过户登记等)
5.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拥有者性别 | |||
住 所 | 住 所 | ||
联 系人 | 联 系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
(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 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
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 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
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第 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第二节 第 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第二节第 4.4 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 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
第二节第 4.6 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第二节第 5.4 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第二节第 6.1 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第二节第 7.1 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指定现场 | ||
第二节第 7.2 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第二节第 7.3 款 | 保险要求 | |
第二节 第 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第二节 第 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 |
第二节 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第二节第 12.2 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第二节第 13.2 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第二节第 13.3 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 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第二节 第 14.1(3) 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第二节 第 14.1(5) 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第二节 第 14.1(6) 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
第二节第 15.1 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
第二节 第 15.2(2) 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第二节第 15.3 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第二节第 15.4 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第二节第 19.2 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地点为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节第 23.1 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第一章 总则
1.1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
1.2 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
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用户需求书、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合同条款及格式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采购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2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文件所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3“投标人”,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评审委员会”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7“电子投标文件”指利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网站提供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并加密的投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投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可从“下载地址: http://zfcg.szggzy.com:8081/cgxy/013002/20210923/173e0b2c-7a4c-4246-a0c7- e0ea75d84dd6.html 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zip”下载)
3.8“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网站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9 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 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4.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进行办理)进行注册并办理电子密钥。《供应商注册及信息变更指引》详见 www.szggzy.com 网站“交易服务指南-政府采购”。。
5.2 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内容。
5.3 联合体投标
5.3.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5.3.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投标截止前,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注册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6.政策导向
6.1 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支持创新、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
6.2 本项目落实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政策要求。
6.3 本项目支持投标人性别平等的相关政策。
7. 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 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如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工期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合同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 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踏勘。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书面资料和数据。
9.4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9.5 未参与踏勘现场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0.标前会议
10.1 如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标前会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的时间和地点,参与标前会议。
10.2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标前会议时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3 未参与标前会议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1.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1.4 招标文件所称“原件备查”,是指在项目产生质疑、投诉等阶段,主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等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 招标文件澄清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2.2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澄清(提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提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2.3 不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答复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其有效性按照本通用条款第 13.3、13.4 款规定执行。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 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均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4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 15 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均可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均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 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不合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 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 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
18.3 相关资料不符合 18.2 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8.2 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 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委员会依据各自审查范围,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 0 分处理。对供应商投标资料是否异常、是否有效问题进行核查和判定,如认为供应商投标资料有异常或无效的,若涉及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则应作投标无效处理;若涉及评分的,则作不得分处理。
19.2 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资格)证书,若原有资质(资格)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资格)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资格),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资格)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0.3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深财购〔2021〕51 号)文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作投标无效处理。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 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 szczf 的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 台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专 用 软 件 打 开 招 标 文 件 ( .szczf 格 式 ) 【 下 载 地 址 : http://zfcg.szggzy.com:8081/cgxy/013002/list.html】。
23.2 投标人在使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23.2.1 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 A 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制作乙项目 B 包的投标书。
23.2.2 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
23.2.3 要求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
23.2.4 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用专业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
23.2.5 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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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
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
23.2.6 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2.7 投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23.2.8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上传确有困难,请及时咨询。
23.2.9 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3.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3.4 经投标人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加密的投标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23.5 各类资格(资质)文件提供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24.投标文件的保密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书编制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投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请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界面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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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
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 szczf)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下载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 szczf)没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是否重新制作投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
25.上传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日期
25.1 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 “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 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如上传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采购公告中的技术支持电话。如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携带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送达至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f 座 5 楼)协助上传,但上传过程中投标截止时间到达仍无法上传成功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5.2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 13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5.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
26.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26.1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等事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 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
27.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27.4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开标
28.1 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 处 理 。 解 密 方 法 : 登 录 “ 深 圳 政 府 采 购 智 慧 平 台 用 户 网 上 办 事 子 系 统
(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28.2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满足开标条件(①解密时间结束,解密后的投标供应商数量满足开标要求或②解密时间结束前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六章 评审要求
29.1 网上开标结束后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部分条件
下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定分离项目评审专家均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一般是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审授权书》参加评审。
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将食材、物业管理、清扫保洁、保安服务、家具、窗帘、园林绿化、社工服务、“城市管家”九类采购项目作为严管项目,实行“通用品目+专业品目”组合抽取制。严管项目的范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所称专业品目是指,与项目采购标的相对应的品目,具体由采购人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求自主确定。通用品目具体由会计、审计、法律、人力资源管理、资产评估、金融服务品目下的所有专家合并组成。专业品目下产生的专家人数占抽取总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含本数),除此之外的专家均从通用品目库中随机抽取。注:属于严管项目,论证及评审抽取专家的规则均按此要求执行。
29.2 评审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 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 评审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
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 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 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 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审
31.1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的工作程序。
32.投标文件初审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32.1 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 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32.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2.3.1 采用最低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2.3.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4 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4.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2.4.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4.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4.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4.5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4.6 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4.7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2.4.8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4.9 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4.10 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5 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 32.4 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33.1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不含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33.2 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经确认后,项目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3.3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文书、信件(含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 33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作出说明,否则视为无异议。
36. 实地考察
36.1 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详见“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有权对本项目的投标人开展实地考察,投标人需时刻做好接收实地考察的准备。 37.评审方法
37.1.1 最低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7.1.2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7.2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7.3 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37.3.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7.3.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7.3.3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37.3.4 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进行书面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 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1 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37.4.2 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7.4.3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7.4.4 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38.定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38.1 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1.1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根据评审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
38.1.2 采用最低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
38.1.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8.2 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2.1 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38.2.2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8.2.3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4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形成定标报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存档,并及时将定标结果反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体定标程序及相关要求以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深财规〔2023〕1 号)执行。
说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38.3 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9.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确定)评审结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szggzy.com/)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集中采购
机构提出。 监督电话:0755-83948143。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审结果。
40.2 质疑、投诉供应商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 中标公告公布以后无异常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可自行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上打印《数字中标通知书》。
4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 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 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 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可以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 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2.4 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2.5 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43.合同授予标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经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供应商。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的签订
45.1 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 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 45.1 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5.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46.1 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46.2,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不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不要求中标人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47. 合同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财政部门规定提交备案。
48.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通知》(深财发保
〔2022〕2 号)相关规定执行。
49. 项目验收
49.1 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50. 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51. 供应商违法责任
5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51.2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
(深财购〔2021〕51 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所列情形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2.质疑提出与答复
52.1 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52.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
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2.3 质疑条件
52.3.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
52.3.2 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52.3.3 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对象、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
(4)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5)事实依据;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2.4 提交材料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2.5 收文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f 座 5 楼,质疑咨询电话:
0755-23884457。
52.6 收文办理程序
52.6.1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自收到质疑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向供应商出具质疑函收文回执并可以要求其递交质疑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质疑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52.6.2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满足要求的;
(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3)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要求补正后,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出具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
52.7 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52.8 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53. 质疑后续处理
53.1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53.2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