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例外. 尽管本协议存在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下列情况下, 赛默飞世尔 对索赔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a) (1) 客户或受偿方的任何设备、软件或知识产权促成了实际或指控的侵权而导致的索赔;或(2) 为满足客户规定的要求或规范所需的任何方法或过程而导致的索赔;(b) 若客户已修改软件,或已促使任何第三方修改了软件,(c) 非因本协议允许的用途,抑或是非因出于研究和开发目的而使用软件;(d) 索赔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害赔偿是由于客户或关联公司未使用变通方案或替代有问题的软件而引起;且根据当时的情况,该替代或变通具有合理性,并且由 赛默飞世尔 向客户提供,或 (e) 若客户一直使用软件的发行版本,本不会发生的索赔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害赔偿(上述每一项均为“侵权例外情况”)。客户特此同意,就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索赔,对 赛默飞世尔 及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和代理人(以下简称“赛默飞世尔 受偿方”)进行赔偿、抗辩、支付并使之免受其害: (i) 侵权例外情况;(ii) 客户提供给 赛默飞世尔 供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时使用的任何材料、内容、超链接或其他信息,或输入软件、软件网络或 赛默飞世尔 所运营或谋利所用的任何数据库中的任何材料、内容或信息 ;(iii) 客户造成任何重大过失的渎职或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 ,或(iv) 提供给 客户 供其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的产品、服务或销售。在客户作为赔偿方的情况下,应比照采用第 11.2 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