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安实业 样本条款

俊安实业. 俊安实业系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及标的资产出售方之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俊安实业持有四联香港 9.93%股份。 根据俊安实业现持有的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564602517X)并经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俊安(辽宁)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500564602517X 成立日期 2010 年 11 月 5 日 住所 本溪市明山区一中街 11-58 栋 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陈存宜 注册资本 2,000 万美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10 年 11 月 5 日至 2060 年 11 月 5 日 经营范围 煤炭、建筑材料、钢材、锰矿、铜、铅锌、镍的自营、代理进出口及销售;焦炭、铁矿砂的销售;仓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俊安实业的说明,俊安实业不存在按照《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且未 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据此无须按照《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香港上市公司铁江现货有限公司(00000.XX,以下简称“铁货”)和楼东俊安资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00000.XX,以下简称“楼东资源”)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及 11 月 4 日发布的公告,香港高等法院暂委法 官孙国治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向铁货的非执行董事、楼东俊安资源的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蔡穗新先生(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俊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发出禁制令,以限制蔡穗新先生将其香港境内的资产移离香港,被限制资产的价值上限为 1.5 亿人民币。根据上述公告所称,蔡穗新先生认为该纠纷与其以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为受益人,为一家在内地成立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有关。此外,俊安实业的控股股东 General Nice 及其实际控制人蔡穗新先生因欠款未按期偿还被 Societe Generale Hong Kong Branch (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分别提起公司清盘呈请和破产呈请,General Nice 公司清盘呈请的聆讯预计在 2017年 1 月 25 日进行,蔡穗新先生破产呈请的聆讯预计在 2017 年 1 月 17 日进行。根据 General Nice 和蔡穗新先生所作说明,General Nice 和蔡穗新先生已与有关方沟通并处理上述呈请事宜。鉴于,蔡穗新先生受到限制令的资产为香港境内资产,并未直接涉及俊安实业所持有的四联香港 9.93%股份;General Nice 公司清盘呈请和蔡穗新先生破产呈请尚未最终裁决正式进入清盘程序和破产程序,且涉及清盘程序和破产程序系为俊安实业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非俊安实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俊安实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面临的上述有关呈请事宜不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核查俊安实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俊安实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中嘉远能系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及标的资产出售方之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嘉远能持有四联香港 4.50%股份。 根据中嘉远能现持有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6 月 8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67536989L)并经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嘉远能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667536989L 成立日期 2007 年 9 月 19 日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00 号东方银座X 座 0X(东二环、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 范自强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07 年 9 月 19 日至 2037 年 9 月 18 日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维修机械设备;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会议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电子产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日用品、工艺品。(领取本执照后,市商务委或区县商务委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嘉远能的说明,中嘉远能不存在按照《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且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据此无须按照《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中嘉远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中嘉远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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