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條 款 样本条款
保 密 條 款. 在相關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本合約之條款及條件均屬機密性質。除非雙方當事人在不同的合約中另行同意,否則此等條款及條件,或是相關討論之實質內容,均不得向非關係企業 (指使用者客戶的情況) 或代理人外之任何第三人揭露,但可向符合下列條件之指定或潛在轉銷商揭露:
(1) 為協助履行本合約而有知悉該等資訊之需要;且
(2) 已受指示所有該等資訊必須視為絕對機密處理。
保 密 條 款. 30.1. 在服務期間及在服務期滿或提前終止後2年內,任何一方均不當將其在履行與服務有關的義務的過程中得知的、與另一方的業務、或其任何交易、事項或事物有關的保密資料披露予任何第三方(履行本條款中的義務及職責的正常過程中的披露除 外),並應盡其最大努力防止在未經授權下出版或披露該等保密資料,惟本條款不適用於以下資料:
(a) 可合理地被證明在未違反本條款規定的情況下已公開的資料;
(b) 在披露前已為該等第三方所知的資料;
(c) 基於保密前提披露予一方顧問以協助該方履行本條款及/或執行服務的資料;
(d) 法律要求披露的資料;
(e) 一方為執行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或補償而採取的行動中披露的資料;或
(f) 披露予一方之附屬公司的資料(惟該方應確保該等附屬公司遵守本第30.1條的所有規定)。
30.2. 任何一方有權在任何出版物、陳述、公告或新聞稿中公佈本條款之存在。
30.3. 任何一方均應將保密資料的取用限於為履行本條款合理需要使用該保密資料且對該方有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