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嘉里物流聯網有限公司之
標準經營條款及細則
[第3版 2020年1月20日]
標準經營條款及細則
第一部分:適用於所有服務
1. 適 用 範 圍
1.1. 受限於以下第1.2條,本公司進行的的任何活動及/或提供的任何服務(無論有償與無償)均受本條款之約束。
(a) 第一部分的條款適用於所有服務。
(b) 第二部分的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提供的服務。
(c) 第三部分的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以主事人身份提供的服務。
1.2. (a) 倘若本公司以承運人或主事人的身份簽發“提單”(無論是否可轉讓)、“公路提單”、“鐵路提單”、“空運提單”、“聯運提單”、“貨運代理提單”、“貨運代理收據”、 “倉儲證”或“物流服務協議”等文件 (以下簡稱“合約文件”),而合約文件之條款與本條款不一致或相抵觸時,則以合約文件之條款為准。
(b) 除運輸及物流服務以外,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均受制於本公司與客戶另行訂立的書面協議之條款及細則。
1.3. 除非另有所述,本公司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提供所有服務,但在以下情況下,本公司則以主事人身份提供服務:
(a) 在執行任何載運、處理或儲存貨物的服務時,惟只限於由本公司或本公司雇員進行載運, 且該貨物也是由本公司實際保管及控制;
(b) 本公司以書面明示同意以主事人身份提供服務;或
(c) 本公司被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判定其身份為主事人。
1.4. 在不損及第1.3條之一般原則下及/或除非另有明確說明:
(a) 不能單以本公司就任何性質的服務收取費用, 而裁定或證明本公司就該服務以代理人或主事人身份行事;
(b) 不能單以本公司提供其自有的或租賃的設備, 而裁定或證明本公司就貨物的任何載運、處理或儲存以代理人或主事人身份行事;
(c) 倘若本公司促成第三方與客戶或貨主訂立提單、運輸合約或任何其他服務協議,則本公司是以代理人身份行事;
(d) 在提供與海關規定、稅款、許可、領事文件、原產地證明書、檢查證明書有關或其它類似的服務時,本公司是以代理人身份而永不以主事人身份行事。
2. 定 義 及 釋 義
2.1. 在本條款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貨物單位”指每個實物單位或每件未包裝的貨物;
“CIM (COTIF)”指於1999年維爾紐斯協議修訂之《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及統一規則》;
“CMR”指於1956年5月19日通過之《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COGSA”指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
“本公司”指嘉里物流聯網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本條款”-指本標準經營條款及細則;
“保密資料”指一方所接收或接觸到屬於另一方的所有非公開的技術、商業或其他性質的指南、程序、檔案、資料及/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披露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其他有關其科技、客戶、供應商、商業計劃、市場營銷活動、財務及公司業務的資訊),不論該資料是以書面、口頭、電子形式和/或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只要該資訊已被標示為專屬或機密,或根據該資料的性質接收方應合理地知悉該資料為專屬或機密的;
“托運物品”指客戶藉單一托運單交付給本公司托運的貨物 (不論是一個或多個貨件、包裹或貨物單位,或不論是包裝或散裝發運的) ;
“托運單”指客戶每次就指示本公司從指定地點提取及/或交付托運物品而提交給本公司的
(經其簽署或未簽署的) 托運單、交貨單、提貨單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書面或電子形式的文件;
“運輸工具”包括用於運載或固定貨物的任何容器、紙箱、集裝箱液袋、拖車、運輸槽罐、框架集裝箱、大木箱、箱、託盤、平臺箱或任何類似的裝運器具及任何附帶或有關的設備;
“客戶”指本公司應其要求或代其承接任何業務、向其提供意見、資料或服務的任何人;
“危險貨物” 指具有危險或危害性,且在儲藏、處理或運輸過程中受《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 IATA 危險品規例》,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 (RID),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ADR)和/或任何適用相關法律特別規管的貨物。危險貨物包括但不限於易爆品、易氧化品、壓縮或液化氣體、燃料、易燃品、有毒物品、易腐品及放射性物質等;
“交貨地點” 指托運單上指定的可行交貨地點,但不包括郵政信箱;
“指定取貨地點”指托運單上指定的可行取貨地點,但不包括郵政信箱;
“配送中心”指本公司根據客戶指示而儲存或處理貨物的倉儲存設施;
“費用”指客戶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及所有服務費、費用及任何其他款項;
“不可抗力”指,就任何一方,任何 (i) 超出其合理控制能力,(ii) 不可合理預見,及(iii) 妨礙
其履行本協議下義務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水災、疫症、地震、颶風、海嘯或其他自然現象,暴動、戰爭、民眾騷亂或其他公開的敵對行為,工人罷工、停工或其他形式的工業行動; 政府或其他相關部門的限制或禁止、以及公共交通或其他設施中斷或阻塞等情況;
“貨物”指所有為服務的目的而交付至本公司的任何種類貨物, 包括危險貨物及hqgdi 貨物及特殊貨物;
“海牙規則”指於一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海牙維斯堡規則”-指經於1968年2月23在布魯塞爾簽署的議定書修訂的海牙規則;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令”指客戶明確要求的xx,包括但不限於托運人指示及/或在合約文件所列明的指示;
“特許材料”指本公司為或就本條款下的服務不時以任何媒介(包括任何軟體及有關檔、操作程式手冊及標準操作程式)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文件及材料;
“貨主”包括貨物的所有人、托運人及收貨人,以及對貨物擁有或可能會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人及其代表;
“蒙特利爾公約” 指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包裹”指有關具體服務的“提單”(無論是否可轉讓)、“公路提單” 、“鐵路托運單”、“空運提單” 、“聯運提單” 、“貨運代理提單”、 “貨運代理收據” “倉儲證”、或任何形式的貨運收據面頁所載明的單位;
“有關當局”指海關部門、海關檢查站、港口機關及任何對有關貨運或貨物具司法管轄權的其他機關;
“RTFR”指中國《鐵路貨物運輸規程》(鐵運40號);
“服務”指本公司任何以書面形式確認提供的服務;
“服務費”指客戶應向本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
“船公司”指任何本公司就貨物運輸直接或間接委托的擁有、管理、出租或營運船隻、貨車、鐵路、飛或其他交通公具之人士;
“SMGS”指於1951年11月1日生效之《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協議》及其後之修訂;
“特殊貨物”指任何需要特殊處理的貨物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易腐貨物、鮮活貨物、冷凍貨物、易碎貨物、罕見尺碼的貨物等;
“倉儲” 指本公司為客戶提供的貨物儲存和處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看管、保管、控制、儲存、歸類、存貨管理、處理、裝貨卸貨等服務;
“倉儲證”指本公司向客戶發出的任何存貨單據;
“核實總質量”指《海上生物安全國際公約》於2016年7月1日生效修訂下之核實總質量;
“華沙公約”-指於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署關於國際空運若干法律規定的公約,或於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作出修訂的該公約,視乎情況所需而定;及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1974》及其最新之修訂。
2.2. 在本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
(a) 凡提述法規條文、本條款或任何其他文件時,均應詮釋為經不時取代、修訂、重訂或補充的法規條文、本條款或任何其他文件;
(b) 凡屬於單數的文字,其涵義亦包含複數,反之亦然;
(c) 凡屬於一種性別的文字,其涵義亦包含各性別;
(d) 凡提述“人”, 其涵義包括自然人、合夥企業、公司、及非法人團體和組織;
(e) 凡提述條款及附表時,應指本條款的條款及附表
(f) 條款標題及目錄只為方便而設,並無法律效力。
2.3. 所有在本條款載述或默示由客戶作出、提供或承擔的xx、保證、承諾、協議、契諾、義務、責任、擔保及彌償,均應當作由客戶與貨主共同及各別作出、提供或承擔。
2.4. “包括”一詞應解釋為“包括但不限於”。
3. 客 戶 的 義 務
3.1. 與本公司訂立任何交易或業務的客戶,特此保證客戶乃貨主或其授權代理人,而且同意接納、並代表貨主接納本條款。
3.2. 倘若客戶以貨主的代理人身分行事,客戶亦向本公司承擔個人責任(但不損及本公司針對貨主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或補償),因而就有關交易或業務而言,本公司有權對客戶及貨主共同及各別強制執行本公司的權利或補償(包括但不限於應付給本公司的任何款項的追討權利)。
3.3. 客戶保證對影響其業務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貨物買賣條款及所有其他相關事項,有合理的認識。
3.4. 客戶同意在本公司指定的合理時間內向本公司提供所有必需和有關的資料,以便本公司能提供服務。客戶明白本公司必須根據該等資訊制訂物流服務計劃及進行物流
服務操作,如果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該等資訊,嘉里有權要求客戶支付因延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
3.5. 客戶進一步保證:
(a) 已使用適當的包裝或貨物單位穩固及妥善地包裝及標籤貨物,而本公司概不對因裝貨不善或不足而對貨物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該損失或損害是因何引致;
(b) 倘若客戶交付的貨物已裝運在貨櫃、拖車、框架集裝箱、斜台、火車卡、槽罐、空運貨櫃或任何其他運輸單位,則:
(i) 該運輸單位狀況良好,適合載運及/或儲存該貨物,亦適合進行與服務相關的載運、儲存及其它處理工作;及
(ii) 該貨物適合在該運輸單位載運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並已妥善及良好地裝載於運輸單位內;
(c) 就報關及其它用途而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貨物之細節、描述、價值及其它詳情,均為真實、完整及準確,並按照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格式提供;
(d) 在不影響第7條任何規定的情況下,有關貨物適合進行與服務相關的載運、儲存、裝貨、卸貨及以其他方式處理;
(e) 客戶應告知本公司與貨物有關的特殊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該貨物的變質或損壞可能性、其危險性、其可能產生的污染性,或其可能對其他貨物、財物、人或環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的情況;
(f) 貨物的收貨人或有權提取貨物的其他人,須於貨物抵達目的地後提取貨物,並須在規定或合理的時間內支付一切所需費用、稅項及關稅,亦須遵循一切
所需手續及程式。
3.6 在不影響上述第3.5條的情況下,客戶不可撤銷地聲明及保證,客戶將向本公司申報及提供一切用以遵守與貨物核實總重量相關要求而需提交的資料。客戶並同意彌償本公司及/或其僱員、代理人、或受讓人因未能全面及準確地提供上述資料而引致的任何索賠、損失、費用、賠償、責任、延誤或成本。
4. 本 公 司 的 義 務
4.1. 本公司同意按本條款提供服務,客戶在此按本條款委託本公司提供服務。
4.2. 本公司應運用所有合理的技術、謹慎及盡力地提供服務。
4.3. 本公司執行服務的責任僅限於由本公司為執行服務而管有貨物至服務完成這段期間所需承擔的責任。
4.4. 本公司僅在雙方做出書面修改後才須提供沒有具體包括在服務中的服務。在不損及上文規定的情況下,倘若已事先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客戶須就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務付款。款項則按本公司經正式授權的工作人員證明為本公司目前的慣常收費而定。
4.5. 除非另有明確規定,時間並非本條款的要素。
5. 本 公 司 的 權 利
5.1 本公司有權決定透過本公司、其控股公司、附屬公司、關聯公司、分包商或代理商提供服務。除另有合約訂明外,任何應用本條款之合約均由本公司(代表其自身及以代理身份代表該等控股公司、附屬公司、關聯公司、分包商或代理商) 訂立,此該等公司均有權享有本條款下的利益。
5.2. 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本公司有權並獲授權不需向客戶發出通知而自行或代表客戶訂立合約:
(a) 藉任何路線、任何方式或交由任何人載運貨物;
(b) 在任何船隻載運任何種類的貨物,不論是在甲板上或下,或使用集裝箱與否;
(c) 於任何期間內,由任何人在任何地點,不論是岸上或海上儲存、裝貨、卸貨、運輸、轉運、裝運、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貨物;
(d) 載運或儲存貨物在集裝箱或與其他性質的貨物集拼運輸;
(e) 履行其自身的義務;
並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或與履行本公司義務及與提供服務的情況下,作出其他作為或訂立其他合約或安排。
5.3. 倘若本公司合理地認為偏離客戶的指示對更加合乎客戶利益,則本公司有權(但沒有義務)偏離有關客戶的指示,且本公司無需承擔任何額外的責任。在本公司要求下,客戶應支付任何合理產生的額外的收費。
5.4. 本公司可遵守任何有關當局所發出的命令或指示。如本公司根據該命令或示對貨物進行處置或將貨物移交給有關當局,本公司對有關貨物的責任即告終止。客戶應承擔並彌償本公司該貨物所產生的任何關稅、稅項、罰款、費用及損失。
5.5. 在不損及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本公司獲授權與第三方達成應付予第三方的費用,而無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特別授權。各方同意本公司應付予第三方的費用與客戶應付予本公司的費用兩者之間的差額是本公司的佣金、酬金或利潤。客戶放棄及並不享有任何權利查詢本公司應付予第三者的費用,而本公司亦無任何責任向客戶交代本公司所獲的佣金、酬金或利潤。
5.6. 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權人士有權(但沒有義務)在任何時候打開任何載貨容器或包裝以檢查貨物。如果本公司認為未能在不引致任何額外費用或就載貨容器或貨物採取額外措施的情況下安全及妥善地載運該貨物,本公司有權終止運輸、終止服務、採取任何措施及/或在合理的附加費用下將貨物在岸上或海上繼續運載或儲存在有遮蓋或露天的任何地方,在儲存貨物後本公司應被視為完成服務。客戶應彌償本公司因此引致的任何合理的額外費用。
5.7. 本公司並無責任為客戶安排獨立運載、發送、裝貨、卸貨、儲存或處理貨物。本公司有權(但沒有義務)將客戶貨物與其他貨物綜合處理。
6. 本公司作為代理人訂約
6.1. 倘若本公司由於及/或基於服務以本身名義代表客戶與任何第三方訂立合約,本公司的身份並非《航空運輸條例》、《海上貨物運輸條例》(或類似條例)或其他情況下所指的承運人,而本公司亦非以主事人身分與客戶訂立或聲稱訂立任何合約,藉以運載、儲存、運輸、轉運、裝運、卸運、提供選取及包裝服務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貨物。本公司的唯一責任,僅為促致訂立合約以第三方運載、儲存、運輸、轉運、裝運、卸運、提供選取及包裝服務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貨物。
6.2. 在不損及本條款所載的例外及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享有與任何第三方所訂合約明確載述或隱含惠及該第三方的所有例外及限制條款。客戶不得尋求施加於該第三方上任何超越在有關合約該第三方所承擔的責任,或附於本條款的例外及限制,並以較輕微者為准。
7. 危險貨物及特殊貨物
7.1. 除非預先另有書面協議,客戶不得向本公司交付或讓本公司處理危險貨物及/或特殊貨物。倘若貨物為“危險貨物”或“特殊貨物”,客戶應進一步明確地書面通知本公司。
7.2 客戶保證其已獲有在本公司履行有關於危險貨物及/或特殊貨物的服務(包括運輸及/或儲存)時所需之許可證。
7.3. 如果客戶違反上述第7.1條及第7.2條,客戶應對因貨物造成的所有費用、損失或損害負責,並彌償本公司因此引起的所有罰款、索賠、賠償、開支及費用及其他責任,致使本公司免受損害。同時,本公司或當時保管貨物的任何其他人,可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自行酌情決定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貨物。
7.4. 如果本公司同意受理危險貨物及/或特殊貨物,但其後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認為該等貨物對其他貨物、財產、生命或健康構成了風險,本公司可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自行酌情決定銷毀、處置、廢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貨物,而其費用將由客戶及貨主共同及個別承擔。本公司或當時保管或控制該等貨物的任何其他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損及本公司享有服務費的權利。
7.5. 客戶應確保其已根據其托運的危險貨物和/或特殊貨物的性質,並在遵守有關法例的要求下,對該托運的危險貨物和/或特殊貨物作出了足以防範其在物流服務過程中產生危險性和危害性的包裝或其他防範措施。對於因客戶未履行本條義務,而導致托運的危險貨物和/或特殊貨物產生任何損失或損壞的,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7.6. 客戶應按照有關法例要求對危險貨物及/或特殊貨物進行適當的包裝及貼上標籤,標明該類危險貨物及/或特殊貨物的性質及特性。
7.7. 若客戶需要托運危險貨物或特殊貨物,在將該危險貨物或特殊貨物運送到本公司或通知本公司取貨前,應至少一日前,將有關該危險貨物或特殊貨物的特別處理指示和物質安全資料表書面提交給本公司。
7.8. 除事前與本公司書面作出特別安排外,本公司不接受或處理黃金、硬幣、寶石、珠寶、貴價物品、古董、油畫、牲畜或植物。倘若客戶在事前沒有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將上述貨物送交本公司或令本公司須處置或處理任何上述貨物,則本公司毋須就該等貨物或其任何部分而承擔(不論任何原因所致的)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損失、損壞、不交付、不當交付或延遲交付),不論裝運隨附的任何文件是否已載示、申報或指出有關貨物的價值。
7.9. 除非事前書面通知本公司貨物性質及須保持的特定溫度範圍的,否則客戶承諾不會將需要溫度控制的任何貨物交付運輸。客戶進一步承諾已適當地預冷或預熱集裝箱,以及特殊貨物已適當地載入集裝箱及妥善設定了溫度控制。如果客戶不遵守上述要求,本公司對特殊貨物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7.10. 本公司對容器的溫度控制裝置、設備、保溫材料或任何器具的缺陷、故障、損壞或運作中斷而對貨物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惟本公司應在開始服務或載運時或之前盡其最大努力將製冷容器保持在有效狀態。
7.11. 倘若本公司同意按特定溫度或在溫度範圍內運載特殊貨物,本公司僅保證溫度控制
裝置按規格運作,本公司並不就特殊貨物的實際溫度作出任何保證或協定。
8. 運輸方法及路線
8.1. 本公司可在任何時候而無須通知貨主的情況下使用任何方式、路線及程序作運輸、儲存或裝載貨物;或以任何運輸方式裝載或運載貨物;或將貨物從一個運輸工具轉移到另外一個運輸工具,;或在任何地方卸貨、裝貨或清除貨物及/或以任何方式轉送貨物;或全權決以任何速度或任何路線執行服務;或按任何次序一次或多次轉至或停留在任何地方;或在任何地方裝載或卸下貨物;或遵守有關當局或其代表或機構發出的任何命令或提出的任何建議;或按本公司使用的運輸工具的保險條款有權就執行服務發出命令或指示的人士的建議。
8.2. 按以上第8.1條進行的任何事情或因此發生的任何延誤應被視為符合服務規定,而不得被視為任何性質或程度的服務偏差。
9. 倉 儲
在等待發送或交付期間,本公司可全權決定將貨物儲存在任何地點,而除非本公司由故意錯失或極度不當行為或極度疏忽而造成, 否則貨物任何損失或損害的風險將由客戶或貨主承擔,及有關費用將由客戶承擔。
10. 保 險
在客戶要求,並事前給予本公司書面指示及獲本公司書面接納的情況下,本公司將僅以客戶代理人的身分,盡其合理努力代表客戶安排包含放棄代位元權利條款的保險,而費用由客戶承擔。本公司並不保證或承諾任何有關保險將獲得有關保險公司或承保人接納。所有經本公司安排的保險,均須受承保的保險公司或承保人的保險單所載的一般除外情況及條款規限。除非另有書面議定,本公司並無任何責任為貨物安排投購獨立保險。倘若有關承保人基於任何原因對其責任產生爭議,則客戶作為受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申訴。
11. 申 報 價 值
11.1. 除非客戶事前給予明確書面指示並本公司以書面形式接納,否則本公司沒有責任為履行任何法規、公約或合約規定就貨物的性質、價值或交付中的任何權益作出申報。
11.2. 在不損及第11.1條所載的一般原則下,凡須按照承運人、貨倉管理人或其他人所承擔責任範圍及程度選擇收費,則貨物的發送、處理等各項之有關風險將由客戶或貨主承擔,而本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所承擔收費(包括最低的收費)。除非客戶事前給予明確書面指示並本公司以書面形式接納, 否則本公司在可選擇性申報的情況下不會作出任何價值申報。
11.3. 僅為保險、出口、海關或其他用途而作出的貨物價值或性質的xx或申報,並不應被詮釋為上文第11.1條及/或11.2條所指發給本公司作出任何申報的指示。
11.4. 在遵循以上第11.1條、11.2條及11.3條的規定的情況下,若客戶向本公司交付貨物 時書面申報較高的貨物價值且獲得本公司書面接受,本公司的責任可增加至該等較高的貨物價值。倘若本公司要求,客戶應支付額外費用。在此情況下,倘若貨物的 實際價值超過該等申報價值,該價值應被視為所申報之價值。本公司的責任(如有) 不得超過所申報之價值,任何部分損失或損害應根據該等申報價值按比例進行調整。
12. 交貨及放貨
除非本公司另行書面同意,關於憑付款或提交特定交件而交貨或放貨的指令應採用書面形式表達。
13. 日期及時間
除非本公司事前以書面同意貨物應於特定的日期及時間離開或到達,否則本公司對貨物的離開或到達日期及時間不承擔責任。本條款中提及的任何日期及時間僅是預計日期及時間,僅供接收人參考。
14. 稅 款
客戶須就有關當局向貨物徵收的任何關稅、稅項、徵費、按金或各類開支,以及本公司因而產生或蒙受的任何儲存費、滯港費、罰款、費用、損失負上責任。客戶進一步保證在收到本公司書面要要求下即時彌償本公司上述的損失。
15. 保 護 權 利
就有關於客戶或貨主可針對任何第三者而作出任何的索償或補償,本公司對客戶或貨主並無任何責任或義務發出任何通知、或以其他方式採取保護或保障客戶或貨主權利的行動。
16. 一般免責條款
16.1. 除本公司按本條款有權免除責任的情況外,如果貨物的損失或損壞是由於以下的原因造成或引起的,本公司亦可免責:
(a) 客戶及/或貨主的不正當行為或疏忽;
(b) 遵守客戶及/或貨主及/或其他有權發出指令的人的指令;
(c) 客戶所申報的貨物資料虛假、錯誤、不正確或不完整;
(d) 貨物缺乏包裝或包裝不當;
(e) 客戶自行處理、裝卸或堆放貨物;
(f) 貨物的固有瑕疵及/或自然損耗;
(g) 貨物、其包裝或集裝單位沒有充份標示記號或數量;
(h) 服務前及服務後的損失及/或損害;
(i)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暴動、內亂、罷工、閉廠、停工或勞工管制;
(j) 軍 事 行 動 ;
(k) 核 事 故 ;
(l) 不 可 抗 力 ;
(m) 火災、水災或風暴及其引致的後果(除非火災或水災是由本公司的過錯造成);
(n) 在服務執行期間拯救生命或企圖拯救生命以及緊急避險情況;或
(o) 本公司通過合理努力但仍無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件。
17. 客戶的一般賠償責任
17.1. 客戶須就以下各項產生或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的一切索償、責任、損失、損害、罰款、義務、訴訟理由、利息、費用(包括律師費)及支出,在本公司作出書面索求時立即為本公司作出抗辯、向本公司作出彌償,並維持本公司免受損害:
(a) 因受客戶或貨主控制下之活動、或其回收或取回貨物而造成的任何索賠、強制執行訴訟、罰款或費用;
(b) 與貨物性質有關的任何產品責任,除非由本公司的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引起;
(c) 客戶或貨主的行為、疏忽或違約;
(d) 本公司按照客戶或貨主之指示行事;
(e) 客戶或貨主違反保證或違反義務;
(f) 客戶或貨主的資料或其指示不準確、不詳盡或含糊;
(g) 客戶或貨主的欺詐或犯罪行為;或
(h) 客戶或貨主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 (包括但不限於與環境保護或公共衛生有關的法律)。
17.2. 本公司發出的任何形式之意見及資料僅向客戶提供。客戶須就任何其他人因依賴有關意見或資料而引致的一切索償、責任、損失、損害、費用及支出而為本公司作出抗辯,向本公司作出彌償並維持本公司免受損害。
17.3. 客戶承諾不得就貨物或本公司所提供或擬提供的服務下的責任加諸或試圖加諸於本公司任何僱員、分包商或代理人身上,客戶亦不得向有關僱員、分包商或代理人提出索償。倘若已提出任何有關索償,則客戶須在收到本公司書面要求後立即就因而產生的一切後果向本公司作出彌償。
17.4. 在不損及前文所述的情況下,每名有關僱員、分包商或代理人有權享有本條款下惠及本公司的規定,猶如有關規定明確惠及有關僱員、分包商或代理人一樣。在訂立有關服務的任何協議時,本公司不僅代表其自身而且以代理人及託管人的身份代表其僱員、分包商或代理人訂立該等協議。
17.5. 在本條款中,“分包商”包括直接及間接的分包商及其僱員及代理人。
17.6. 在本公司提供服務期間,對於由客戶或貨主引致或應負責的、對本公司或任何人的財產或運輸工具造成的損失、損害、污染、扣留或滯留,客戶負上全部責任。
18. 費 用
18.1. 在本公司收到貨物時,本公司應被視為已完全可獲取有關費用,在任何情況下,費用均須支付且不可退還。
18.2. 客戶負有首要法律責任支付一切費用,不論費用的全部或部分是預先繳付或容後收取的費用。
18.3. 所有費用均在不得被抵銷、反索償、扣款或停止執行的條件下支付。
18.4. 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預支款項,藉以在提供發票之前支付費用、稅款、收費、稅項及/或其他應付款項。於接獲有關書面要求後,客戶須向本公司預支有關款項。
18.5. 即使客戶指示本公司第三方收取費用及/或其他開支,客戶仍須對有關費用及/或開支負責。於接獲本公司的書面索求時,客戶須即時將該等費用及/或其他開支(或其未付餘額),連同利息(如適用),在不含任何扣款、抵銷或反索償的情況下支付給本公司。在不損及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倘若貨物被有權接收貨物的任何人拒收,或被海關或有關當局沒收,或本公司基於任何理由認為安排交付及/或退回貨物不切實可行或不可能,則本條款仍然適用。
18.6. 對逾期未付款項,本公司有權自有關款項到期之付之日起計直至有關款項全數清償之日為止收取按照月利率2%計算之利息。
19. 報 價
x公司所作出的報價均以客戶立即接納為本,本公司有權撤銷或修訂有關報價。倘若外匯風險、運費、倉儲費、保險費或其他與服務有關之貨物的收費有所變動,除非本公司另行書面同意,否則即使客戶已接納報價,本公司仍有權修訂報價或收費,不論有否發出事前通知亦然。
20. 影響服務提供的事項
20.1. 倘若服務在任何時候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障礙、風險、延誤、困難或不利情況(包括貨物的狀況)的影響,無論服務是否已經開始,本公司有權作出以下行為:
(a) 在無需向客戶及/或貨主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放棄提供服務,及如在情況許可,將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放置在本公司認為安全及方便的任何地方供客戶及/或貨主處置,本公司就該等貨物有關的責任將隨之停止;或
(b) 在不損及本公司其後按以上第20.1(a)款放棄提供服務之權利的前提下,繼續提供服務;
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收取與該貨物有關的服務的全部費用,客戶及/或貨主亦應支付上述情況引致的任何額外費用。
20.2. 當本公司根據有關當局或其他代表發出的命令或建議而交付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時,本公司與貨物有關的責任則告終止。
21. 留置權及暫停服務
21.1. 在不損及本公司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包括但不限於第20條項下的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倘若於本公司或本公司利用其服務的任何人有權要求客戶或貨主或有權接收貨物的其他人接收貨物的時間及地點,客戶、貨主或有權接收貨物的其他人並不接收交付的貨物或其任何部分,則本公司有權,但並無責任,儲存或安排儲存有關貨物及其任何部分於有遮蓋或露天的地方,而有關風險及費用由客戶或貨主獨自承擔;屆時,本公司對於前述儲存的貨物或其任何部分而須承擔的任何責任,亦告全部終止,而客戶須應要求將有關儲存費用付給本公司。
21.2 對於客戶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性質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看管、合作、報告、薰蒸、卸箱、修復、儲存或整修的費用及/或為貨物的利益或保護而引致的所有開支,以及客戶在任何時候應付予本公司的任何款項、關稅、罰金或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利息及法定費用及開支)而言,本公司對該貨物及與該貨物有關的任何文件具有一般及特別留置權。
21.3. 倘若客戶尚未支付任何應付給本公司的款項,本公司已經於提前十四(14)個西曆日發出書面通知時,本公司有權在無需通知客戶下暫停或停止提供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服務,而不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本公司有有權在無需另行通知客戶下通過公開拍賣或私人投標銷售貨物。對於貨物處置後的任何不足之數,本公司的權利予以保留。
21.4. 倘若適用,本公司的義務及/或責任及/或服務的執行將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暫停:
(a) 客戶及/或貨主要求本公司將貨物交付至或儲存在非最初規定的某個地方或交貨地點;
(b) 收貨人及/或接收方拒絕或不能或未能在最初規定的位址或交貨地點提取貨;或
(c) 客戶要求本公司執行服務範圍以外的服務;
本公司在客戶及/或收貨人及/或接收方與本公司書面解決該等情況時重新開始服務。倘若客戶及/或收貨人及/或接收方與本公司在情況發生後壹拾肆(14)個西曆日或本公司絕對酌情選擇的更長的時間內無法書面解決該等情況,本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服務,而不對客戶及/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21.5. 本公司於本21條項下的權利具有獨立性及累積性。
22. 一 般 責 任
22.1. 除非能證明有關損害、損失、不交付或不當交付、錯誤指示、延遲或偏離指示發生時是在下述情況發生,否則本公司毋須負責或承擔貨物的任何損害、損失、不能交付或不當交付或錯誤指示,或貨物運輸、交付或其他處理的任何延誤或偏離的任何責任:
(a)貨物實際由本公司保管;
(b)貨物直接及實際由本公司控制,及
(c)有關損害、損失、不交付或不當交付、錯誤指示、延遲或偏離是由於本公司或其傭工的故意疏忽或故意錯失所致。
22.2. 儘管本公司、其傭工、代理人、分包商或本公司須負責任的其他人有任何疏忽,本公司毋須為不遵循或不當遵循接獲的任何指示而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證明有關不遵循或不當遵循是由於本公司或其傭工的故意疏忽或故意行為或故意錯失所致,則作別論。
22.3 除第22.1 條或22.2 條所規定者外,本公司毋須承擔任何責任,不論其怎樣或如何產生,亦不論其是否與任何貨物或任何指示、業務意見、資料、服務或其他有關,亦不論是否本公司、其傭工、代理人或分包人或本公司須負責任的其他人有所疏忽。
22.4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任何特別、附帶、間接、相應而生、懲罰性的損失或損害或任何形式的純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市場損失、利潤損失、收入損失、業務損失或商譽損失),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該損失或損害是否可合理預見,是否由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引起,或本公司是否實際被告知該等發生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
23. 責任的限制
23.1. 客戶確認本公司依據本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及限制,倘若無該等責任免除及限制,
本公司不會與客戶訂立協議。
23.2. 受限於本條款適用法律的情況下,x里僅對以下因其行為、過失或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並按以下賠償限額賠償:
(a) 對貨物的損失或損壞,賠償限額為以下之較低者:
(i) 貨物的發票淨值;
(ii) 如屬貨物損壞,該貨物的合理維修費用;
(iii) 對於丟失、損壞或不當交付的貨物,每公斤(毛重)3美元 ;
(iv) 每個包裝或貨物單位港幣400元;
(v) 如貨物無法按包裹/貨物單位歸類時,,則每立方米或每公噸港幣4000元; 或
(vi) 客戶就該貨物的托運已付或應付的服務費。
(b) 對貨物以外其他財產的損失或損壞,賠償限額為以下之較低者:
(i) 該財產的折舊價值;
(ii) 如屬財産損壞,該財産的合理維修價錢; 或
(iii) 客戶就該貨物的托運已付或應付的服務費。
(c) 對貨物交付延誤或交付不當,賠償限額為以下之較低者:
(i) 客戶蒙受的實際及直接損失或損害;或
(ii) 客戶就延誤的、不當交付的貨物已付或應付的服務費。
23.3.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就第23.2(a)至(c)中的一項或多項下的的每一事故賠償上限為100,000美元。
23.4. 如果貨物沒有發票價值,賠償應參考在貨物交付至或本應交付至客戶或貨主的地點及時間時有關貨物的價值計算。貨物的價值應根據現行市場價格確定,或倘若沒有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場價格,應參考同類及同品質貨物的正常價值。
23.5. 倘若海牙規則、海牙維斯堡規則、華沙公約、瓜達哈拉哈公約、蒙特利爾公約、CMR、 CIM (COTIF) 、SMGS或RTFR或任何法律致以上公約適用於該服務,則以該等公約內列明以責任上限為準。儘管如此,如服務是涉及海路運輸前往或離開任何美國港口或領土、或在美國提出的訴訟,則本條款將受限於COGSA內的條文。倘約COGSA適用,本公司就貨物的賠償上限為每包裹500美元,或(如貨物無法按包裹歸類時)則每慣常貨運單位500美元。
23.6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第23.2條和第23.3條詳列的限制金額應為適用。
24. 損失及/或損壞的通知及時效條款
24.1. 除非客戶/貨主/有權接收貨物的其他人在以下時限內給予本公司書面通知列明損失或損壞的情況,否則本公司應被視為已履行有關貨物的服務: 一般情況下應在交貨地點或指定取貨地點移取貨物時立即通知本公司代表,但假若有關的損失或損壞情況無法從外觀得知,則應在收貨之日起 3 個連續日內。
24.2. 除非客戶向本公司在送貨日期、貨物理應送達的日期、服務到期或終止日期、或該損失或損害產生後起計後(已最先日為准)的1年內在適當訴訟地展開控訴, 否則本公司應被解除與貨物有關的所有責任。倘若該等時限被發現違反強制適用的任何公約或法律且無法修改,則該等公約或法律規定的時限將適用,但僅適用於該情況。
25. 政 府 命 令
x公司有義務遵守政府部門及其授權人士,所作出的任何命令、指示、條例、要求等。如本公司根據本條款對貨物進行處置或將貨物移交給該等政府部門監管,本公司將被視為已完成物流服務。此後,該貨物的風險及產生的任何稅費、罰款、費用及損失,均由客戶自行承擔。而且客戶應當彌補嘉里因遵守政府部門的命令、指示、條例、要求等而產生的損失。
26. 共 同 海 損
26.1. 本公司可按最新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波羅的海國際海運理事會(BIMCO)批准的 New Xxxxx Xxxxxx (上述規則和條款被視為已包括在本條款中)在其選擇的任何港口或地方宣佈可調整的共同海損,,客戶及/或貨主應提供本公司在這方面要求的保證金。
26.2. 儘管有上述第26.1條的規定,客戶及/或貨主應就可能對本公司提出的任何共同海
損性質的任何索賠(及因此引起的任何開支)對本公司作出抗辯、彌償並維持本公司免受損害,並應提供本公司在這方面要求的保證金。
26.3. 本公司無義務採取任何措施,包括行使任何留置權,以收取應付予客戶及/或貨主的共同海損分攤額的保證金。
27. 貨到付款(COD)的貨物
如客戶或其他人指示以銀行本票或其他交貨貨到付款方式交付貨物,或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其他指定方式收款,則本公司表明只會合理地謹慎選擇適當的銀行、代理銀行、承運人或代理人收款;本公司概不負責有關銀行、代理銀行、承運人或代理人的任何行為、疏忽、錯失、暫停營業、無力償債,亦不負責在匯款期間發生的任何延誤和匯兌損失。
28. 棄權聲明及條款的可分割性
28.1. 本公司未有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公司于本條款項下的權利、權力或補償,均不損害該等權利、權力或補償或當作其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補償,而本公司單項或局部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補償,並不排除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補償,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償。本條款中規定本公司的權利、權力及補償,應屬累積性質,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任何權利、權力及補償。倘若本條款的任何部分屬於
或成為無效、違法或不可強制執行,該部分將從本條款中分割,本條款的所有剩餘部分仍然充分有效,不會因而受到影響或損害。
28.2. 客戶及本公司均不可將本條款下的權利或責任轉讓予他人。
29. 通 知
29.1. 按本條款發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按合約文件列出的的地址或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或收件人提前五(5)個連續的西曆日書面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或電郵地址或或傳真號碼)親手交付或通過郵資預付的掛號郵件寄送或通過電郵或傳真發送給有關方。
29.2. 發給有關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以下時間視為已經交付:
(a) 倘若親手交付,於交付之日;或
(b) 倘若通過郵資預付的掛號郵件發出,郵寄日期後兩(2)個營業日;或
(c) 倘若通過電郵或傳真交付,於發送時(以轉送確認報告為准)。
30. 保 密 條 款
30.1. 在服務期間及在服務期滿或提前終止後2年內,任何一方均不當將其在履行與服務有關的義務的過程中得知的、與另一方的業務、或其任何交易、事項或事物有關的保密資料披露予任何第三方(履行本條款中的義務及職責的正常過程中的披露除
外),並應盡其最大努力防止在未經授權下出版或披露該等保密資料,惟本條款不適用於以下資料:
(a) 可合理地被證明在未違反本條款規定的情況下已公開的資料;
(b) 在披露前已為該等第三方所知的資料;
(c) 基於保密前提披露予一方顧問以協助該方履行本條款及/或執行服務的資料;
(d) 法律要求披露的資料;
(e) 一方為執行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或補償而採取的行動中披露的資料;或
(f) 披露予一方之附屬公司的資料(惟該方應確保該等附屬公司遵守本第30.1條的所有規定)。
30.2. 任何一方有權在任何出版物、xx、公告或新聞稿中公佈本條款之存在。
30.3. 任何一方均應將保密資料的取用限於為履行本條款合理需要使用該保密資料且對該方有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
31. 知 識 產 權
31.1. 在遵循本條款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本公司僅為服務的目的向客戶授予非獨家及不可轉讓的許可以使用許可材料。為免存疑,客戶僅為獲許可使有人,對許可材料並無任何專有權益。
31.2. 客戶使用許可材料的許可將在服務終止後立即終止。
31.3. 客戶應嚴格遵守本公司不時發出或通知的與許可材料有關的所有條款、條件、指令及程式,包括許可材料包含的任何軟體的裝設、使用或升級。
31.4. 客戶不得改變、修改、解碼、拆卸或逆向設計包含在許可材料中的任何軟體。
31.5. 客戶同意在未經本公司批准下不得分發許可材料予第三方。
31.6. 客戶應在遵從本公司的指示下及僅於雙方同意的指定項目下使用許可材料。
31.7. 客戶同意許可材料的披露應僅限於客戶及其所屬公司。
31.8. 倘若發現許可材料的任何不適當的或不正當的使用,客戶應立即提請本公司注意並提供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所有協助及資料以保護許可材料的知識產權,有關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32. 不 可 抗 力
32.1. 任何一方因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遲延履行或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只要其已根據本協議約定及時將不可抗力事件告知對方,則其都不構成違約,無須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且履行有關義務的時間可相應順延。
32.2. 倘若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延遲或無法履行其義務,該方應:
(a) 儘快書面通知另一方,說明其開始日期、受影響程度、原因及估計的持續時間;
(b) 盡其所有合理的努力減輕不可抗力對其履行義務及/或服務的的影響;及
(c) 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後儘快恢復履行其義務。
32.3. 倘若不可抗力持續超過3個月,雙方應進行善意的討論以減輕其影響或達成公平合理的其他安排。
33. 違 約 事 項
33.1. 以下各事件及情況均屬違約事項:
(a) 客戶未按時支付服務協議下的應付款項;
(b) 客戶所作出任何聲明或xx為不正確或有誤導性;
(c) 客戶進入清盤、破產、重組等法律程序、或客戶全部或部份業務和財產被凍結、接管、代管或強制轉讓,或和以上類似的情況; 或
(d) 客戶的死亡、喪失履行職務能力、或其組織結構或狀況的限制或任何改變。
34. 提早終止協議
34.1. 除非另有訂明外,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有關的服務協議:
(a) 違約事項或潛在的違約情形已發生;
(b) 合約另一方違反其於本協議下的義務,並且在收對非違約方書面通知對後14個工作日(或本公司同意的更長時間)內未能作出任何補救措施;
(c) 在遵從第36.4條的情況下,客戶不接納任何修訂、修改及特別豁免條款,或本公司沒有收到客戶的書面接納通知;
(d) 在本公司與客戶書面同意下;
(e) 根據第21.4條規定的情況;
(f) 根據第25條規定的情況。
35. 船公司破產、清盤或財務違約
客戶應彌償本公司及/或其代理、僱員或受讓人任何因船公司進入清盤或破產程序、被提起訴、被申請強制執行、被監管或托管、被重組或解散、或船公司全部或部份業務或資產已委任清盤人、接管人、執行人、受托人或其他相類似人員所引致的索賠、損失、費用、賠償、責任或成本 (包括但不限於(a) 碼頭營運商、港口、集裝箱貨主或任何有關當局就放貨而收取的額外手續費;(b) 因未能按時繳付該手續費而產生的滯期費、存倉費、罰款或其他費用;(c) 因船公司指令其船隻不得泊岸、或因碼頭拒絶船隻泊岸而引致的損失。
36. 雜 項
36.1. 本公司有權共同或個別地針對貨主及客戶強制執行客戶及貨主於本條款項下的任何責任、或追回貨主及客戶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本公司對其無償提供的任何意見、資料或服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侵權責任、委託責任或其他責任。合約文件及本條款共同構成雙方之間就本條款主旨達成的完整協議,取代與本條款主旨有關的所有先前的協議、承諾、聲明及保證。本條款的任何變更、豁免、解除或修改須採用書面形式作出並經雙方簽署或按本條款規定作出方為有效。
36.2. 本條款規定的抗辯、免責條款或責任限制條款適用於所有對本公司提出的訴訟,無論該等訴訟是基於合同、侵權、委託或其他而提出。
36.3. 任何一方對本條款任何規定的違反的寛免並不妨礙以後對該規定的執行,亦不視為該方對該規定或本條款的任何其他規定的以後的違反或其他違反的寛免。
36.4. 本條款之任何規定的任何修改、修訂(包括但不限於費用的修改)及/或寛免或本條款項下任何違約的任何寛免應採用書面形式作出方為有效。倘若客戶在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後14日內書面接受該等修改、修訂及/或寛免,該等修改、修訂及/或寛免將在客戶書面接受後不遲於1個月內生效。
36.5. 各方應各自負責磋商、起草、簽署及執行本條款及/或服務所引致的費用及開支。
36.6. 本公司有權以客戶按本條款或其他條款應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項抵銷本公司應付予客戶的任何款項。
36.7 除本條款訂明外,任何人士如非本條款任何一方不可籍香港法例《合約﹝第三方權利﹞條例》取得強制執行或享有本協議中任何條款利益的權利。
37.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條款及各方於本條款項下的權利及義務,須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詮釋。客戶則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
第二部分:適用於本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提供的服務
38. 特別責任及賠償條件
38.1. 倘若本公司以客戶代理人身份行事,本公司並不會與客戶訂立或試圖訂立有關載運、儲存或處理貨物或提供任何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合約。本公司僅代表客戶與第三方訂立合約而使客戶獲得該等服務, 因此,直接的合約關係實際上是建立在客戶與該等第三方之間。
38.2. 本公司對上述提及的該等第三方的行為及過失無需承擔責任。
38.3. 儘管對客戶的指令有任何偏離,本公司在擔任代理人時有權在所有方面代表客戶訂
立合約及作出使客戶受該合約約束的行動。
38.4. 客戶須在本公司發出書面索求時立即彌償本公司根據第38.1條及第38.2因履行客戶要求而訂立的任何合約所引起的所有責任、損失、損害、費用(包括律師費)或開支,並維持本公司免受損害,除非該等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是由本公司的故意錯失或故意的不當行為而引起。
第三部分:適用於本公司以主事人身份提供的服務
39. 責 任
39.1. 就任何交易而言,倘若本公司被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判定為承運人或倉儲營運人,則本公司有權享有任何適用法律或法例賦予承運人或倉儲營運人的所有權利、免訴權、免責及責任限制。倘若本條款的任何規定抵觸有關權利、免訴權、免責及限制,則應只推翻該有關規定。
39.2. 倘若本公司以主事人身份訂立合約,並將服務的執行分包給他人,且可以證明該等貨物或有關貨物的損失或損害是在分包人照料或保管過程中出現或造成,本公司應享有本公司與該等分包人之間成立的合同、任何法律、法令或規定及本條款下可獲得的所有權利、責任的限制及免責的全部利益(以對本公司有利為准),本公司的責任亦不應超過本公司從該等分包人追回的金額(如有)。
40. 空 中 運 輸
40.1. 倘若本公司為空運貨物的承運人或被當作為有關承運人,則特此發出以下通知:
“倘若運載涉及位於啟航地區以外的最終目的地或停站,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將告適用,而該公約管轄及,在大部分情況下,限制承運人就貨物損失、損害或延誤而須承擔的責任。議定的停站是要求的航線顯示的地方(出發地及目的地除外)及/或承運人時間表中列為有關航線預定停站地點。第一承運人的位址是啟航機場。”
“在空運提單上可列載第一承運人的名稱縮寫,並可在有關承運人收費、載運條款、規例及時間表上列載其名稱全寫及縮寫。第一承運人位址為空運提單面頁所示的啟航機場。協定的停站地點(如有需要,承運人可修改有關地點),應為空運提單面頁或承運人時間表中列為有關航線的預定停站地點,啟航地點及目的地除外。經由多個承運人接連進行的載運,應當作單一運作處理。”
40.2. 若本公司自行執行(而非安排執行)服務,則本公司有權:
(a) 按任何路線或任何方式執行本地運輸;
(b) 於任何期間在任何地點儲存、包裝、卸裝、裝運、卸下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貨物;或
(c) 作出本公司認為必要或附帶的其他行為。
倘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或基於客戶利益所需或情況合宜或適宜而背離或偏離客戶指示,則本公司有權(但並無義務)背離或偏離有關客戶指示。
40.3. 儘管本條款有任何其他規定,本公司並非公共承運人,並有權決定拒絕向任何人提供服務。
41. 責任範圍外索賠基金
倘若貨物的損失或損害於海上或內陸水道發生,船隻的所有人、承租人或經營人設立了責任範圍外索賠基金,本公司可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將其責任限於分配給貨物的上述責任範圍外索賠基金中的一部分。
42. 互有過失碰撞條款
倘若運載貨物的船隻(“承運船隻”)由於任何其他船隻或物體(“非承運船隻或物體”)或其所有人、承租人或負責人的疏忽,或本公司的船長、水手、領航員或傭工在導航或船隻管理時的任何行為、疏忽或錯失,而與該非承運船隻或物體相撞,則客戶及/或貨主同意就任何船隻或人就客戶及/或貨主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非承運船隻或物體或其所有人、承租人或負責人支付給或應付給客戶及/或貨主的)任何索賠提出的所有索賠或承擔的責任(及任何因此發生的任何費用)及該等船隻、物體或人針對本公司、承運船隻或其所有人或承租人扣除或追回的抵銷款,對本公司作出
抗辯、彌償並維持本公司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