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和披露. 1. 响应人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响应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 3. 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响应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响应人的名称及地址、磋商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响应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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