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条款. 4.1 当顾客向银行交付任何海外证券或所有业权文件,或因应综合章则及条款之证券服务附加条款、本附录或银行任何要求而向银行作出该等交付时,顾客应按银行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的方式及时间向银行或银行指定任何有关人士交付该等海外证券或所有业权文件,以及其他银行所需的数据及文件,并自行承担交付该等数据及文件之风险及费用。 顾客特此明确授权银行,将任何海外证券或相关资产以银行名义寄存于银行之任何服务提供商的集体保管户口或其他户口,但风险由顾客承担。顾客亦授权银行在服务提供商开立并维持一个或多个合并户口,藉此执行和结算交易,并为顾客及银行其他顾客维持资产。银行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在服务提供商建立子户口,以便为银行不同顾客记账及记录顾客资产及交易。除非银行及顾客另行达成协议,否则任何该等海外证券及相关资产应于相关海外司法管辖区持有,并且顾客应承担任何该等海外证券及资产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转让或交付至另一司法管辖区之费用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