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戶口內之款項/證券 样本条款

保證金戶口內之款項/證券. 9.1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第 4 條,除非屬其所及例外情況,中港通證券應將從客戶收到的或代表客戶收取的或為客戶持有的所有款項,存入中港通證券於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核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開立並維持的一個或多個指定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之獨立戶口。另外除非客戶與中港通證券作出其他協定,就保證金戶口或其內的任何款項不時產生之任何利息必須絕對歸中港通證券所有。 9.2 客戶確認並賦與中港通證券一切權力,當中港通證券收到客戶之書面指示要求進行轉帳,在任何時間轉帳任何在保證金戶口內之資金及/或證券至任何客戶於中港通證券持有之其他戶口。此等轉帳將不會在涉及任何客戶經中港通證券所提供之服務完成的證券交易到期應付予或欠中港通證券之任何數額之資金之情況下得以完成。 9.3 客戶以簽署開戶申請表內之客戶保證金授權書,授權中港通證券根據保證金客戶授權書之條款及條件處理客戶款項及客戶的證券及證券抵押品。如客戶撤銷或拒絕延續任何於保證金客戶授權書下的授權,中港通證券則有第 14.2 條下的權利,如第 13.1 條下的違約事件(定義見下文)已發生。 9.4 中港通證券可依其選擇,於任何時間及以任何方式向客戶發出通知或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處置任何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藉以償還客戶或代客戶所欠中港通證券或第三者的任何債務。中港通證券可購買該等證券,並不受任何贖權限制,亦不須為該等購買招致客戶的任何損失負責。就處置(包括由中港通證券作出的任何購買)的時間及方式,客戶不得對中港通證券作出任何索償。處置所 得的收益應依據第 15.1 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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