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法律及語言 样本条款

管治法律及語言. 25.1 本協議和一切由本協議產生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治,並按之解釋。 25.2 一切產生於或關於本協議之事件,客戶特此表明願意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制約。 25.3 客戶特此聲明,已經閱讀過本協議之中文/英文文本,而交銀國際亦已經用客戶明白的語言全面地解釋本協議之內容, 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25.4 倘若本協議之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在釋義或意思方面出現歧義,客戶及交銀國際同意以英文文本為準。 考慮到交銀國際同意應客戶的要求向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證券保證金融通安排,客戶同意以下條款:
管治法律及語言. 30.1 本協議和一切由本協議產生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治,並按之解釋。 30.2 一切產生於或關於本協議之事件,客戶特此表明願意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制約。 30.3 客戶特此聲明,已經閱讀過本協議(包括風險披露聲明),而中港通證券亦已經用客戶明白的語言全面地解釋本協議之內容,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30.4 倘若本協議之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在釋義或意思方面出現歧義,客戶及中港通證券同意以英文文本為準。 (1) 中港通證券有限公司,是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從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項下的第 1 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法團(CE 編號 BFL303),亦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參與者(編號 2007),其註冊地址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80 號 19 樓全層(以下簡稱「中港通證券」);以及 (2) 客戶,其簽署及資料載於開戶申請表內(以下簡稱「客戶」)。
管治法律及語言. 31.1 本協議和一切由本協議產生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治,並按之解釋。 31.2 一切產生於或關於本協議之事件,客戶特此表明願意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制約。 31.3 客戶特此聲明,已經閱讀過本協議(包括風險披露聲明),而中港通證券亦已經用客戶明白的語言全面地解釋本協議之內容,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31.4 倘若本協議之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在釋義或意思方面出現歧義,客戶及中港通證券同意以英文文本為準 本互聯網證券交易協議書(「本協議」)是補充由中港通證券與客戶簽訂的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並附載於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上。客戶同意受限於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以服務作為與中港通證券通訊的途徑,以及用以傳遞或接收中港通證券與客戶之間的資料、數據及文件。如證券現金客戶協議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與本協議的條文有任何衝突,以後者的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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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或分包 1、 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 1(全称): (供应商) 乙方 2(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 3(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 其他事項 受益權人會議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由召集人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已知之受益權人及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應通知之人。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經應通知之人書面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召集人並應留存完整之送達紀錄。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由受託人至少保存至信託關係消滅後一年。 受益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出席受益權人之簽名簿、出席通知書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應由受託人至少保存一年;其以書面方式召開者,應保存寄回書面文件(含表決票)之受益權人名冊。 如利害關係人對受益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提起訴訟者,依本條規定應予保存之文件,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遲延履約 (一)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 )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標的,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2. 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1) 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機關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機關之作業日數。 (2) 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機關得於招標時刪除此部分文字)。 3. 前2 目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3‰ )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施行規則 第 11 条第 1 項第 1 号、同条第 2 項第 9 号】 【施行規則第 47 条第 2 項第 9 号】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合作模式 根据项目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双方采取项目定制合作模式,针对具体项目,双方同意彼此为对方提供优惠的合作条件,以促进项目的良性运作。在双方就具体的合作项目及合作内容和方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当一方了解到有适合另一方发展的机会或适合的资源,应主动推荐给另一方,并在双方进一步沟通的合作框架内帮助对方发展项目。

  •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