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法律及語言 20 样本条款

管治法律及語言 20. 證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 (1)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是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從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項下的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法團(CE 編號 APJ121),亦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編號 [1842]),其註冊地址位於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68 號萬宜大廈 9 樓;以及 (2) 客戶,其簽署及資料載於開戶申請表內(以下簡稱「客戶」)。鑑於 1. 當證券經紀就其代客戶完成之證券交易向客戶提供信貸安排時,為了記錄此等交易而替客戶開立之帳戶稱為證券買賣保證金戶口(「保證金戶口」); 2. 客戶欲於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開立保證金戶口,供證券買賣之用; 3.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同意,按照本協議之條款和條件,開立及維持保證金戶口,❹以客戶之代理人身分進行證券買賣;以及 4. 客戶同意根據本協議書之條款及條件操作保證金戶口。雙方現協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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