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保证金 Clause in Contracts

保证金. 13.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中的规定足额提交响应保证金。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 13.2 响应保证金交纳形式:电汇、转帐、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13.3 办理响应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或现金存款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汇款人、出票人、解款部门须填写供应商单位全称。 13.4 供应商须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按第六章保证金缴纳证明要求放入响应文件中。 13.5 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一律以转帐、电汇方式退还至该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的供应商帐户上,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上无供应商帐户,将退还至响应文件磋商书所明确提供的供应商账户上。供应商的磋商书提供的供应商名称、账号、开户行必须完整、正确,缴纳响应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否则因此造成的响应保证金无法退付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6 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3.7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退还。 13.8 响应保证金不计息。 13.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9.1 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13.9.2 未按规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 13.9.3 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13.9.4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9.5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3.9.6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3.9.7 其他严重扰乱招响应程序的。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保证金. 13.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中的规定足额提交响应保证金。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10.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2 响应保证金交纳形式:电汇、转帐、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10.2 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3.3 办理响应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或现金存款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汇款人、出票人、解款部门须填写供应商单位全称10.3 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3.4 供应商须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按第六章保证金缴纳证明要求放入响应文件中10.4 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3.5 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一律以转帐、电汇方式退还至该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的供应商帐户上,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上无供应商帐户,将退还至响应文件磋商书所明确提供的供应商账户上。供应商的磋商书提供的供应商名称、账号、开户行必须完整、正确,缴纳响应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否则因此造成的响应保证金无法退付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0.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6 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0.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6.1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 商; 10.6.2 终止采购项目已经收取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13.7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退还。 13.8 响应保证金不计息。 13.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13.9.1 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10.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3.9.2 未按规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10.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3.9.3 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10.7.3 除因不可抗力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3.9.4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0.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3.9.5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3.9.6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3.9.7 其他严重扰乱招响应程序的10.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保证金. 13.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中的规定足额提交响应保证金。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10.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13.2 响应保证金交纳形式:电汇、转帐、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10.2 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建议的形式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3.3 办理响应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或现金存款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汇款人、出票人、解款部门须填写供应商单位全称10.3 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 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3.4 供应商须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按第六章保证金缴纳证明要求放入响应文件中10.4 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3.5 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一律以转帐、电汇方式退还至该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的供应商帐户上,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上无供应商帐户,将退还至响应文件磋商书所明确提供的供应商账户上。供应商的磋商书提供的供应商名称、账号、开户行必须完整、正确,缴纳响应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否则因此造成的响应保证金无法退付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0.5 联合体响应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6 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0.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10.6.2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0.6.3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13.7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退还。 13.8 响应保证金不计息。 13.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13.9.1 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10.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3.9.2 未按规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10.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3.9.3 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10.7.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3.9.4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0.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3.9.5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3.9.6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3.9.7 其他严重扰乱招响应程序的10.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保证金. 13.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中的规定足额提交响应保证金。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9.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13.2 响应保证金交纳形式:电汇、转帐、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9.2 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3.3 办理响应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或现金存款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汇款人、出票人、解款部门须填写供应商单位全称9.3 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 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3.4 供应商须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按第六章保证金缴纳证明要求放入响应文件中9.4 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3.5 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一律以转帐、电汇方式退还至该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的供应商帐户上,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上无供应商帐户,将退还至响应文件磋商书所明确提供的供应商账户上。供应商的磋商书提供的供应商名称、账号、开户行必须完整、正确,缴纳响应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否则因此造成的响应保证金无法退付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9.5 联合体响应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6 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9.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9.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磋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9.6.2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9.6.3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13.7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退还。 13.8 响应保证金不计息。 13.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9.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13.9.1 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9.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3.9.2 未按规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9.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3.9.3 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9.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3.9.4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9.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3.9.5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3.9.6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3.9.7 其他严重扰乱招响应程序的9.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采购合同

保证金. 13.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中的规定足额提交响应保证金。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2 响应保证金交纳形式:电汇、转帐、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11.2 交纳谈判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3.3 办理响应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或现金存款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汇款人、出票人、解款部门须填写供应商单位全称11.3 谈判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3.4 供应商须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按第六章保证金缴纳证明要求放入响应文件中11.4 谈判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3.5 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一律以转帐、电汇方式退还至该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的供应商帐户上,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上无供应商帐户,将退还至响应文件磋商书所明确提供的供应商账户上。供应商的磋商书提供的供应商名称、账号、开户行必须完整、正确,缴纳响应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否则因此造成的响应保证金无法退付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谈判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6 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13.7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退还。 13.8 响应保证金不计息。 13.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13.9.1 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3.9.2 未按规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3.9.3 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3.9.4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3.9.5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3.9.6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3.9.7 其他严重扰乱招响应程序的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采购文件

保证金. 13.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中的规定足额提交响应保证金。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10.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13.2 响应保证金交纳形式:电汇、转帐、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10.2 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3.3 办理响应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或现金存款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汇款人、出票人、解款部门须填写供应商单位全称10.3 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 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3.4 供应商须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按第六章保证金缴纳证明要求放入响应文件中10.4 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3.5 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一律以转帐、电汇方式退还至该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的供应商帐户上,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上无供应商帐户,将退还至响应文件磋商书所明确提供的供应商账户上。供应商的磋商书提供的供应商名称、账号、开户行必须完整、正确,缴纳响应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否则因此造成的响应保证金无法退付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0.5 联合体响应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6 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0.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10.6.2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0.6.3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13.7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退还。 13.8 响应保证金不计息。 13.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13.9.1 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10.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3.9.2 未按规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10.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3.9.3 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10.7.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3.9.4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0.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3.9.5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3.9.6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3.9.7 其他严重扰乱招响应程序的10.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采购合同

保证金. 13.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中的规定足额提交响应保证金。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10.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13.2 响应保证金交纳形式:电汇、转帐、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10.2 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3.3 办理响应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或现金存款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汇款人、出票人、解款部门须填写供应商单位全称10.3 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3.4 供应商须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按第六章保证金缴纳证明要求放入响应文件中10.4 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3.5 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一律以转帐、电汇方式退还至该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的供应商帐户上,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上无供应商帐户,将退还至响应文件磋商书所明确提供的供应商账户上。供应商的磋商书提供的供应商名称、账号、开户行必须完整、正确,缴纳响应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否则因此造成的响应保证金无法退付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0.5 联合体响应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6 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0.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10.6.2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0.6.3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13.7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退还。 13.8 响应保证金不计息。 13.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13.9.1 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10.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3.9.2 未按规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10.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3.9.3 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10.7.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3.9.4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0.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3.9.5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3.9.6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3.9.7 其他严重扰乱招响应程序的10.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采购合同

保证金. 13.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中的规定足额提交响应保证金。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10.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13.2 响应保证金交纳形式:电汇、转帐、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10.2 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3.3 办理响应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或现金存款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汇款人、出票人、解款部门须填写供应商单位全称10.3 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见须知表。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3.4 供应商须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按第六章保证金缴纳证明要求放入响应文件中10.4 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3.5 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一律以转帐、电汇方式退还至该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的供应商帐户上,交纳保证金时银行帐单上无供应商帐户,将退还至响应文件磋商书所明确提供的供应商账户上。供应商的磋商书提供的供应商名称、账号、开户行必须完整、正确,缴纳响应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否则因此造成的响应保证金无法退付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0.5 联合体响应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6 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0.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10.6.2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0.6.3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13.7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退还。 13.8 响应保证金不计息。 13.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13.9.1 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10.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3.9.2 未按规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10.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3.9.3 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10.7.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3.9.4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0.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3.9.5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3.9.6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3.9.7 其他严重扰乱招响应程序的10.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