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磋商保证金. 2.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磋商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他成员递交,并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交纳,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
3.4.3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通过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传合同扫描件,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磋商保证金. 1. 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本文件第一篇“五、磋商保证金”;
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 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 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磋商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退还。
17.3 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磋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