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本合同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如果投保人选择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保险人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本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