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主合同成立 样本条款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主合同成立. 主合同的生效日期(见 27.18)在保险单上载明。主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起开始生效。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主合同成立. 主合同生效日期(见 31.21)在保险单上载明。主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 时间)起开始生效。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满 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见 31.22),自主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主合同成立. 主合同生效日期(见 31.22)在保险单上载明。主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起开始生效。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或者至被保险人满 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之一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主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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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0/x 0 Ⅱ期 1~2 1 0

  • 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项目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1项,合同履行期限:1年。

  •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 條 第 2 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 甲方责任 1、 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 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 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

  •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