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样本条款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 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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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股权转让 广汇集团通过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挂牌公开转让程序,依法取得广西物资持有公司 19,909.9996 万股股份,成交价格为 203,187,547.20 元。其中广西国资委批复号为:《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国资复[2010]194 号)。根据前述拍卖结果,广西物资与广汇集团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将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广汇集团。 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反映本次变更的《第七次修改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和《第七次修改及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 广西商务厅于 2010 年 12 月 18 日向公司签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同意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桂商资函[2010]228 号),同意上述股份转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向公司换发了反映上述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甲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3.6 甲方为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外国籍人士的,须保证其投资资质和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 其他事项说明 (一)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