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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 样本条款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决算合同总价、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亳州市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 14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及浦江当地规定。结算造价的编制: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