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規則 第 11 条第 1 項第 1 号、同条第 2 項第 9 号】 【施行規則第 47 条第 2 項第 9 号】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禁止又は制限される行為) 乙は、甲の書面による承諾を得ることなく、本物件の全部又は一部につき、賃借権を譲渡し、又は転貸してはならない。
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合同标题 地市县使用时可在“黑龙江省”后再加所在地名称或将“黑龙江省”删除加所在地名称。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 等。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 行。 (6) 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1)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评估方法 收益法、资产基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