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样本条款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15.1 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法律、监管机构许可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部分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合法留存借款人信息的其他方(如合作机构、合作商户、信息服务机构)采集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如信用信息、信用报告、身份信息、诉讼信息、交易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履约信息及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 15.2 为完整地向借款人提供服务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借款人理解并同意贷款人可能会将借款人的信息用于对借款人的身份及其他必要信息与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合作机构等进行识别、验证,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以防控风险;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处理以便为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等。 15.3 贷款人承诺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严格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将必要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15.3.1 因监管检查、贷款人审计、行政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合法要求,提供前述要求所需的必要信息; 15.3.2 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借款人的信息,才能处理与借款人相关的争议、维护借款人和/或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的,例如处理投诉、催收、诉讼、投保及理赔等。 15.4 贷款人将对收集、使用、分享的借款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予以保护。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7.1 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向法律、监管机构许可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部分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合法留存借款人和保证人信息的其他方(如合作机构、合作商户、信息服务机构)采集与贷款和贷款担保相关的必要信息,如信用信息、信用报告、身份信息、诉讼信息、交易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履约信息、担保信息及履约和担保能力判断信息等。 7.2 为完整地向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服务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借款人和保证人理解并同意贷款人可能会将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息用于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及其他必要信息与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合作机构等进行识别、验证,合理评估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还款能力、担保能力,以防控风险;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处理以便为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等。 7.3 贷款人承诺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严格保护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将必要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7.3.1 因监管检查、贷款人审计、行政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合法要求,提供前述要求所需的必要信息; 7.3.2 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息,才能处理与借款人和保证人相关的争议、维护借款人、保证人和/或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的,例如处理投诉、催收、诉讼、投保及理赔等。 7.4 贷款人将对收集、使用、分享的借款人和保证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予以保护。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我们是工保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您同意我们按照《隐私权政策》采集、处理、分享、保护您的信息。请您仔细阅读该政策,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 6.1 收集您的信息 6.1.1 在您申请或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您向我们提交的信息或新产生的信息; 6.1.2 为了向您提供平台服务以及后续服务维护、管理,并提供服务状态通知及查询服务,我们需要收集您留存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例如:企业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6.1.3 根据您购买保险产品种类或接受平台服务的不同,我们需要从我们的关联公司、保险机构、政府机关授权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留存您信息的提供方处,收集与服务相关的您的信息。例如:针对财产险,我们可能需要收集投保标的物(如投保房产)的信息。我们承诺不会收集与您投保险种或接受服务无关的信息。 6.1.4 您在申请或使用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向我们提供其他个人信息(例如:您为您的家人投保)前,请您事先向相关个人进行必要的告知(如信息范围、信息用途),并获得相关个人的同意。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6.1 收集您的信息 您同意我们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如下方式收集与平台服务相关的您的信息; 6.1.1 在您申请或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您向我们提交的信息或新产生的信息; 6.1.2 为了向您提供平台服务以及后续服务维护、管理,并提供服务状态通知及查询服务,我们需要收集您留存在平台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6.1.3 根据您购买服务种类或接受平台服务的不同,我们需要从我们的关联公司、服务供应 商、政府机关授权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留存您的信息提供方处,收集与服务相关的您的信息。我们承诺不会收集与您购买服务无关的信息; 6.1.4 在申请或使用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向我们提供其他个人信息(例如:您为您的用户购买服务)前,请您事先向相关个人进行必要的告知(如信息范围、信息用途),并获得相关个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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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停估值 当本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或存在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导致无法准确估值的其它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不承担责任。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行政处罚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5%的重要子公司受到的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及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受到的环保、土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表所示: 被处罚人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文件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性质认定 遵义市环境保护局 2018.09.20 遵市环罚字 [2018]16 号 涉及排放超标的环 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20 万元 2021 年 1 月 5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主动整改,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19.03.11 遵市环罚字 [2019]6 号 涉及排放 超标的环保处罚 处罚款 20 万元 2021 年 1 月 5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主动整改,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0.06.10 遵播环罚字 [2020]29 号 涉及排放 超标的环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10 万元 2021 年 1 月 11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 播源已积极主动整改,并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杭播源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14 遵播环罚字 [2020]35 号 涉及未添加试剂的 环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4 万元 2021 年 1 月 11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已积极主动整改,并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 境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占 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2.05 [2020]播综 执乌字第 05 号 未经批准建设占用土地 用土地 6,162.42 平方 米面积上的建筑物及设 2021 年 6 月 9 日,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确认该处罚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施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1.06.22 遵播环罚字 [2021]18 号 涉及排放超标的环 保处罚 处罚款 27 万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启动污水处理厂相关改造且目前稳定达标排放,并主动 缴纳了罚款,该次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文件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 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 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中艺生态 杭州市税务局 2020.07.09 杭税三稽罚 [2020]306 号 涉及发票的税务处罚 处罚款 41.738248 万 元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 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之规定,中艺生态受到的上述税务处罚为罚款金额区间低值,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21 年 1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书面确 认中艺生态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当行为,并积极配合,及时缴 纳了相应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该处罚所涉事项未造成严重违 法后果。

  •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的授权、决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 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授权的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事先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协商和披露程序。

  • 联合体如因违约过失责任而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或被索赔时,本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同意无条件优先清偿采购人的一切债务和经济赔偿 本协议在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有效,如获中标资格,合同有效期延续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交易备忘录》,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为2021、2022、2023年。方贺兵承诺,标的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6,100万元、7,400万元。若承诺净利润未达标,则由业绩承诺方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及现金对价对投资主体予以补偿,业绩承诺方对投资主体的补偿优先采用股份补偿的方式,且补偿的股份数或现金金额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或现金对价金额为上限。具体按照如下公式: 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其中: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如有)=(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 ×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按前述公式计算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时,若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存在小数点的情形,则业绩承诺补偿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为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舍掉小数取整后再加1股。本备忘录所述的补偿股份由甲方以 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的,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予冲回。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予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的,业绩承诺方应将应补偿股份与其对应的因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而取得的股份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各方同意,若因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对包括昆汀科技团队在内的核心电商业务运营团队进行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则在计算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时剔除其对净利润数的影响;若上述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则无需重复考虑。 承诺年度届满,若标的公司期末资产减值额大于承诺年度内已补偿总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如下公式对投资主体予以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如有): 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该业绩承诺方出售的标的资产对应的标的公司期末资产减值额-该业绩承诺方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该业绩承诺方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该业绩承诺方补偿期限内补偿的现金金额。 业绩承诺方应首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对价向投资主体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因减值测试尚应补偿的股份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予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的,业绩承诺方应将上述因减值测试尚应补偿的股份与其对应的因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而取得的股份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承诺年度届满后,关于业绩承诺期内的应收账款、存货风险控制方案: A、 业绩承诺方承诺:2024年末前,业绩承诺方应负责标的公司回收不低于202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80%,若标的公司无法按期回收以上比例应收账款,业绩承诺方对未回收部分向甲方提供等金额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如有); B、 业绩承诺方承诺:若标的公司2023年末账面存货结存至2024年末的存货余额所新增减值额超过800万元的,则业绩承诺方对超过部分向甲方提供等金额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如有); C、 鉴于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的资产减值测试已经考虑了截至2023年末的应收账款和存货减值情况,若业绩承诺方已向甲方支付了期末资产减值补偿的,则业绩承诺方按本条第(五)款A项、B项的约定支付补偿时,应扣除业绩承诺方已支付的期末资产减值补偿中关于应收账款和存货减值的补偿金额。”

  • 通電器材 297 分流器YEW-2215-08 校 正 横河電機(株)

  •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形成文字材料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