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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与终止 样本条款

协议解除与终止. 1. 协议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协议解除。 2.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 甲方组织乙方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活动的; 2) 甲方组织乙方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参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 3) 甲方违反国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单位的志愿者管理规定的; 4) 甲方组织乙方从事的志愿活动有损于乙方人格形象的; 5) 甲方因自身原因明显不需要志愿服务的。 3.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 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 3)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甲方评估时,未能通过或达标的; 4) 乙方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开展任何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用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5) 乙方其他与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性质明显不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4. 本协议履行中,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变更,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本协议。 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 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的; 2) 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 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产、解散、注销等形式不复存在的。
协议解除与终止. 7.2.1 您在使用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我们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7.2.2 您的账户因任何原因注销的; 7.2.3 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平台服务的; 7.2.4 为非法目的使用平台服务的; 7.2.5 从事任何可能侵害平台系统、资料之行为; 7.2.6 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的; 7.2.7 监管机构认为平台提供的服务不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 7.2.8 除上述原因外,我们可以根据风险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需要终止向您提供某些服 务,届时公司将会视情况公告或告知。鉴于这属于正常商业决策行为,如因此导致您无法使用平台服务或服务受到限制的,您理解我们无须对此承担责任。
协议解除与终止. 7.1 您在使用“目标盈”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中信银行、博时基金有权解除本协议: (1) 您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因任何原因注销的。 (2) 您的行为可能对中信银行、博时基金等相关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目标盈”服务的。 (4) 为非法目的使用“目标盈”服务的。 (5) 从事任何可能侵害中信银行、博时基金系统、资料之行为。 (6) 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的。 (7) 监管机构认为中信银行、博时基金提供的服务不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 7.2 除上述原因外,中信银行、博时基金有权根据风险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需要中止、终止向您提供“目标盈”服务,因此导致您无法使用“目标盈”服务或服务受到限制的,中信银行、博时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方式告知提示投资者,不视中信银行、博时基金为违约,中信银行、博时基金不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解除与终止. 1、 本协议各方可共同以书面协议方式解除本协议。 2、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后,若本次转股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在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相应的股权回转变更登记手续后,甲方将乙方已付转股价款扣除相应的违约或赔偿款项(若有)后无息退还或支付给乙方,但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解除或终止的,应向乙方赔偿一倍 LPR 的利息。 3、 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终止而终止。 4、 各方一致同意并承诺: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后,无论乙方是否持续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抑或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进行转让,均不影响乙方在主协议项下对甲方所承担的全部各期转股价款的付款义务,即使其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或丧失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并且,为避免歧义及确保甲方利益,在主协议履行期间,即在乙方支付完毕主协议项下全部各期转股价款前,若乙方拟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前,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协议解除与终止. 7.1 投资者在使用国寿安保基金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国寿安保基金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 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因任何原因注销的; (2) 投资者的行为可能对国寿安保基金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国寿安保基金服务的; (4) 为非法目的使用国寿安保基金服务的; (5) 从事任何可能侵害国寿安保基金系统、资料之行为; (6) 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的; (7) 监管机构认为国寿安保基金提供的服务不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 7.2 除上述原因外,国寿安保基金有权根据风险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需要随时暂停、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本服务,因此导致投资者无法使用本服务或服务受到限制的,不视为国寿安保基金违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协议解除与终止.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协议解除与终止. 7.1 协议期满前,乙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书面申请;甲方不与乙方续签协议的,也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协议期满,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迁出其租用的场地并将场地交还甲方,注册地址在产业园的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注销或变更等手续。 7.2 乙方签订入驻协议后或入驻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协议自甲方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时解除,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迁出其租用的场地并将场地交还甲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注销、变更等手续。 7.2.1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产业园并开展相关工作的,或入驻后无故长期未使用甲方提供的产业园办公场所,造成场地闲置的; 7.2.2 乙方利用产业园内的办公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7.2.3 乙方在签订入驻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的,未向甲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变更、登记等资料; 7.2.4 乙方屡次违反甲方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7.2.5 乙方对所使用房屋进行抵押、转租或转借的; 7.2.6 乙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和所用场所内设施的; 7.2.7 乙方通过虚假注册或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园内办公场所的; 7.2.8 乙方经营管理混乱,不适合继续留在产业园的; 7.2.9 乙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种补贴费用的; 7.2.10 法律规定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7.2.11 甲方因上级管理部门的决定或者要求失去对产业园管理权限的。 7.2.12 违反法律和协议的其他行为。 7.3 乙方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在不破坏甲方提供的产业园办公场所的前提下交付甲方。 7.4 无论是本协议到期终止,还是提前解除或终止,乙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将租用的场地交还甲方,乙方逾期未交还场地的,甲方可自行接管场地,乙方未搬离场地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予以清理或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协议解除与终止. 15.1 若乙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将立即解除协议、冻结交易资金,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对 甲方损失予以赔偿;乙方除依照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甲方基于本协议下提供的支付服务所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2 监管机构、清算机构、卡组织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的,甲方有权按通知要求终止协议。 15.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文件,甲方因此终止协议文件的,无须向乙方承 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1) 乙方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或因异常交易与用户出现二次以上支付交易纠纷; (2) 乙方开通甲方支付服务后,任意连续 12 个月无任何交易。 (3) 乙方发生违反协议文件约定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纠正的;或乙方累积有二次以上 该等违约行为的。 15.4 乙方开通甲方支付服务后,如连续 3 个月(含)以上,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于 1000 元(含),甲方有权单方停止提供服务并终止协议。 15.5 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 日期满后协议文件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协议文件。 15.6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自协议解除或终止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软硬件及 物料,未及时退还的视为乙方遗失,乙方应双倍赔偿损失。
协议解除与终止. 任何一方若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应提前 1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方
协议解除与终止.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1.1 乙方未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8.1.2 乙方擅自安排丙方加班和夜班,或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8.1.3 乙方安排丙方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8.1.4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实习岗位或未经协商擅自调整丙方实习计划、变更实习内容,不履行管理职责; 8.1.5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实习报酬。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2.1 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 8.2.2 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的; 8.2.3 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8.2.4 丙方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顶岗实习的; 8.2.5 丙方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 8.3.1 丙方为一年级在校生; 8.3.2 丙方未满16周岁; 8.3.3 丙方未满18周岁,被安排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8.3.4 丙方为女性,被安排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8.3.5 丙方被安排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8.3.6 甲方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丙方实习。 8.4 实习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若需延长实习期限,须由一方提出申请,经另外两方同意后签署补充协议。 8.5 实习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丙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