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2Y202301000037067
合同号:【xxx 2023-40 号】
本信托为【权益类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2Y20230100003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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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产品销售“双录”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认购我公司发起设立的名称为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产品。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 号)等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应对信托产品销售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简称“双录”),请您予以配合。
特此告知。
受托人盖章: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双录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
致:受托人:
本人作为委托人,已知悉中国银监会的“双录”要求,同意进行“双录”。
委托人签字/xx:签字日期:
——————————————————————————————————
致:受托人:
本人作为委托人,已知悉中国银监会的“双录”要求、贵司的充分告知和该信托产品的各项投资风险和产品信息,但不同意进行“双录”。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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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信托-良信股份2023年奋斗者2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认购风险xx书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2Y202301000037067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xx书和《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本认购风险xx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xx书中的相关词语与《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标的风险、信托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向您特别提示及xx如下:
一、信托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最低收益。由此,本信托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为本信托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对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建议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应操作;投资建议书以委托人出具的加盖公章完备的投资建议书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届时受托人将根据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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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的投资风险和损失)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本信托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四、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或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信托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信托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应以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准。受托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委托人、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的任何信息,不应视为信托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xx、承诺和保证。委托人暨受益人应依据信托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
六、委托人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并提供身份资料以及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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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若预留的信息、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及不完整,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受托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七、委托人在签署信托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对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出现错误、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托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投资建议由委托人依据证券市场情况择机作出,不应视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八、受托人、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亦不代表本信托预期业绩。本信托的业绩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九、本信托的投资范围主要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良信股份,代码:000000.XX),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投资范围,对于该投资范围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自愿承担。
十、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一、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合同》的决定。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其符合《信托合同》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二、信托通过券商人工指令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等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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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投资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信托财产 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十三、如本信托因持有标的股票与其他主体或金融产品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委托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制交易义务。若委托人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四、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xx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xx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文件内容及信托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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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投资信托。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或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如违反前述约定,本人
/本机构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对于本信托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和受托
人免责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26.4 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八、为履行反洗钱、涉税信息尽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职责义务,受托人将自行收集、处理或保存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受托人可能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关提供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本信托在开立银行账户等账户时或者在投资管理时,受托人也可能按照保管机构、投资标的管理人等合作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前述个人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姓名/名称、个人身份证号/机构组织代码、联系方式、认购金额/份额信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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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以识别委托人的信息等。受托人将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期限内自行合理收集、处理、保存并向前述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有)提供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资料。本人/本机构单独同意并授权受托人自行收集、处理、保存并向前述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有)提供本人/本机构的个人信息。如本人/本机构的个人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发生变更时,本人/本机构将按照受托人的要求配合完善或更新个人信息资料。本人/本机构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本人/本机构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本人/本机构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本人/本机构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根据合同当事方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本人/本机构承诺本人/本机构及本人/本机构的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委托人仔细阅读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
/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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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或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有关合格投资者的 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及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 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委托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 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业绩不代表本信托未来运作的 实际效果。
本《风险xx书》为纸质版本时,一式贰份,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且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受托人、委托人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风险xx书》为电子版时,一式壹份,您点击确认后(生成电子签名)即表明完成线上签约,受托人加盖电子合同专用章后,本《风险xx书》生效,于电子签约系统中留存。
xx人/委托人(xx):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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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xx: 一、本人/本机构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且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二、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三、本人/本机构同意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认购【 84,630,266 】份信托单位。 | |
委托人为自然人 | 委托人为法人/其他组织 |
签字或电子签名: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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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xxx 2023-40 号】
本信托为【权益类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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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信托-良信股份2023年奋斗者2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 所:云南昆明南屏街 4 号云南信托大厦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 真:0871-63150395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受托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信托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合法所有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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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 信托或本信托:指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1.2 《认购风险xx书》:指《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认购风险xx书》以及对该xx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以及与信托相关文件的统称。
1.5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2023-40-BG 号】的《云南信托-良信股份2023 年奋斗者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2023-40-ZQJJ 号】的《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委托人:指认购了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即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8 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9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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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0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1 投资建议:指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交易对手(如有)、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1.12 保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3 证券经纪商: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4 良信股份/上市公司:指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良信股份,股票代码:000000.XX)。
1.15 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购买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名称: 良信股份, 股票代码: 000000.XX)。
1.16 员工持股:指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
1.17 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员工持股,由员工持股持有人会议选出的员工持股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18 锁定期:指信托以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以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良信股份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由委托人在良信股份发布相关公告当日通知受托人相关公告事项)
1.19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20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进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1 信托专户:为本信托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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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3 信托资产:指信托存续期间,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24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信托财产的价值总和(即信托持有的所有资产的总和,含损失)。
1.25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 (包括按日计提的罚息,或有)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26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及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以及信托财产价值的计量单位。在信托成立时,每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份信托单位。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成立日的信托资金÷1 元/份。
1.27 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当日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第 5 位四舍五入。
1.28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9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3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托利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
1.31 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的行为。
1.3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33 信托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成立的日期。
1.34 信托终止日:指信托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35 信托存续期间:指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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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的工作日,即信托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37 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费用的日期,本信托费用每个自然日计提。
1.38 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费用的日期,即信托存续期间的每自然年度 12 月 21 日及信托利益核算日(包含提前终止日、到期终止日、延期终止日)。
1.39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40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41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42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43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44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4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1.46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47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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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信托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通过认购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的信托受益权。由委托人为信托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第3条 信托的类型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分类要求,本信托产品为权益类产品。
第4条 信托的规模
信托预计规模为人民币【84,630,266】元(大写:人民币【捌仟肆佰陆拾叁万零贰佰陆拾陆】元整),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第5条 信托的期限
信托的期限预计【 48 】个月。到期终止日为自本信托成立日(含当日)起满
【4】年的对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本信托可提前终止或延期。在信托届满前,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外,若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则本信托可以延期。
在任一次信托期限延长后且延期后的信托届满前,受托人仍可按照上款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本信托期限。
第6x xx的推介
6.1 信托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本信托认购账户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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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或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有关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规定。
7.2 信托单位认购时的认购费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无需另外交纳信托管理费用。
7.3 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认购资金的缴纳方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
(1) 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的,委托人应在银行转账申请的备注中注明:“认购云南信托-良信股份2023 年奋斗者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2)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第三方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再由该第三方金融机构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划付至认购账户。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认购账户。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科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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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955910000710029
7.4 认购手续、撤销认购手续
(1)合格投资者认购本信托,应根据受托人关于认购的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办理认购手续。
(2)合格投资者交付认购资金后申请撤销认购的,应在成立日前(不含该日)向受托人提交《信托资金退回申请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3)委托人(受益人)可通过纸质方式或通过受托人的电子交易系统等方式向受托人提交认购或撤销认购申请。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的电子交易系统等电子方式提交认购或撤销认购申请的,以受托人收到电子数据视为送达。
7.5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财产,由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共同享有。
7.6 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信托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认购。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在信托成立时,每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份信托单位。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成立日的信托资金÷1 元/份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财产。
7.7 认购的审核及确认
受托人受理认购申请之后,受托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对认购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受托人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认购一定成功,认购是否成功以受托人确认结果为准。
7.8 暂停或拒绝认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暂停认购或拒绝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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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人的认购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受托人的要求;
(3) 因不可抗力导致信托无法正常运作;
(4) 因技术故障、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受托人相关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等;
(5) 受托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本信托存续委托人利益;
(6) 法律法规规定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9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确定不能认购之日起的两个国家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返还其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
7.10 信托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推介期结束后的两个国家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认购资金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8条 信托的成立
8.1 信托的成立日
(1) 信托成立日以受托人在其网站(xxxx://xxx.xxxxxxx.xxx/)上公布的信托成立公告为准。
8.2 信托的成立条件
(2)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xx书》;
(3) 信托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4)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84,630,266】份,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8.3 信托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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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但不对信托能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的推介期调整、信托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 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C 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推介期结束后的两个国家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认购资金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8.4 信托的赎回:信托存续期间,不接受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第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 受益人
x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为受益人。信托受益人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9.2 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受益人享有从信托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9.3 受托人
名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受托人指派以下人员担任信托的信托经理: 1.【xxx ,现任信托业务一部信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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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系方式:18288712870
3.通讯地址:xxxxxxxxx 0 xxxxxxx X x 0000 x】
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可以更换本信托的信托经理,但应于更换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披露。
第10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受托人、委托人、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建议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及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对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接到的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委托人认可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委托受托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
10.2 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资金用于员工持股非交易过户上市公司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000.XX)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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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的信托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10.3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限制
A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良信股份(股票代码 000000.XX)股票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B 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良信股份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
告日;②良信股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标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C 锁定期内,不得抛售、转让信托已持有的良信股份股票。
D 锁定期满后,委托人将根据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市场情况择机出具变现良信股份股票的建议。
E 信托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0%,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F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总数累计不超过良信股份股本总额的 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G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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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受托人根据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委托人提供的不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将拒绝执行该等投资建议。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上述第 B、F 项投资限制涉及的与上市公司各项公告、报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有关的敏感期及员工持股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应由委托人负责提前足够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仅有义务基于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第 B、 F 项投资限制进行监控,上述第 E 项由受托人自行负责监控。如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发送书面通知导致信托违反上述投资限制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如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损失。
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数据以证券经纪商的券商系统及受托人使用的其他系统的监控结果为准。由于信托财产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原因而非证券资产买入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情形,但委托人应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本款约定投资限制要求。
(2) 信托财产的投资禁止 A 承销证券;
B 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或者投资银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融资类产品;
C 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 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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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财产。如信托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4)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5) 委托人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提供投资建议。否则,由此给信托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4 管理运用流程
委托人在此授权并同意: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都将直接视为是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若委托人发出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责任。
委托人应就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信托财产处置、争议解决及履行信托财产持有人所应承担的权利或义务等)向受托人出具明确的投资建议,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如委托人未出具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不进行任何操作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1) 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A 投资建议是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交易对手(如有)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投资建议应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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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操作的;投资建议应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不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以书面方式发出的投资建议必须有委托人的签章并加盖委托人预留印鉴,且应保证委托人签章或预留印鉴与受托人备案的印鉴一致。(相关委托人预留印鉴见附件一、委托人建议见附件二)
B 委托人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委托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纸质文件或指定电子邮箱发出。如委托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在发出电子邮件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
(录音)确认。委托人出具投资建议的邮箱为【chengqiugao@sh- xxxxxxxx.xxx 】 , 受 托 人 指 定 接 收 投 资 建 议 的 邮 箱 为 xxxx@xxxxxxx.xxx。
委托人确认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投资建议扫描件即为有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按照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内容执行投资建议,无需对投资建议原件进行收集、审核和留存。如后续受托人收到的投资建议原件与扫描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受托人收到的扫描件内容为准,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C 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人工审核投资建议以及向证券经纪商发出该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如委托人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为保证投资建议在限定时间完成,委托人原则上需在以下时点内提供投资建议,其中 T 日为投资建议要求的完成交易日:
(一) 结算速度为 T+0 的债券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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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14:00 前提供沪深交易所匹配成交、协议回购、固收平台、沪深交易所国债逆回购投资建议;
T 日 15:00 前提供银行间现券买卖、质押式逆回购、买断式逆回购投资建议;
(二) 结算速度为 T+1 的债券投资建议:
T 日 16:00 前提供银行间现券买卖、质押式逆回购、买断式逆回购投资建议;
(三) 债券一级申购投资建议:
T 日 11:30 前提供一级申购投资建议;
(四) 资产管理计划及基金产品交易投资建议:
T-2 日 15:00 前提供私募基金(首次申购)投资建议;
T-1 日 15:00 前提供资产管理计划(首次申购)投资建议;
T 日 12:00 前提供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追加申购)投资建议;
T 日 14:00 前提供场外基金(申购赎回)、私募基金(赎回)、资产管理计划(赎回)投资建议;
(五)股票人工报单
场内竞价交易 T 日 14:30 前提供投资建议;大宗交易 T 日 11:30 前提供投资建议。
D 除委托人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仅于指定交易日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E 本信托采取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投资标的的,委托人应按委托人建议四(股权转入建议)(附件四)向受托人出具书面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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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非交易过户股权转出方对价收款账户信息确认如下:开户行:
户名: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投资建议(股权转入建议)后,如经审核同意根据该投资建议进行操作,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含收到当日)向上
述账户支付股权转入对价,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股权转入手续。
(2) 委托人在此同意: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仅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交易。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有权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盖章或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有权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与投资建议发生买卖双向交易或交易报价明显有悖于当时市场价格等情形的投资建议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人权限范围内的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信托成立日之前,委托人盖章和预留印鉴或密押样式、初始指令密码必须在信托成立日之前(包括当日)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以该委托人的盖章、印鉴或密押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均视为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
(3) 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含窗口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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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规则、信托文件约定的且为可执行的。受托人有权对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决绝执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及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1.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含窗口指导意见)、交易所规则、信托文件约定的。
2.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无法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的无法执行。
3.受托人认为有可能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或者存在与受托人有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或者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受托人或本信托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4.受托人有合理怀疑可能有不正常交易的投资操作。
5.投资建议的内容或者执行结果损害受托人或本信托委托人利益的
(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
6.未按照合同约定加盖预留印鉴或公章的投资建议。
7.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未从授权的预 x邮箱中发送的投资建议或未发送至受托人指定接收邮箱的投资建议。
8.存在涂改或签名/用印不清晰的投资建议。
(4) 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就信托进行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负责监控和处理信托运作中的各类行为。
(5)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买入或变现信托财产: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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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必须买入或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并且委托人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C 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税费的,受托人有权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的金额为限直接变现信托财产用以支付该等款项。
D 信托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委托人未逐步出具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委托人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导致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
E 受托人在执行前已经对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事后发现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即投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委托人,并要求委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委托人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向保管行、证券经纪服务商等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F 委托人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委托人,并要求委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委托人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向保管行、证券经纪服务商等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直接发出交易指令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G 受托人有权于保障基金款项缴付之日将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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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至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无需委托人出具投资建议,由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直接行使受托人权限。
H 信托触发终止条款。
I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变现信托财产的,变现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6) 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委托人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若委托人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7)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因本信托持有股票等原因需要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投资建议权人(即“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将根据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表决建议书所记载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投资建议权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出具表决建议书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不予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投资建议权人如建议受托人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并征得受益人同意后,由受托人根据投资建议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
C 关于委托人员工持股具体事宜,由委托人自行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委托人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委托人确保其员工已知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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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信托全部内容。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根据委托人投资建议进行操作,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本信托信托财产财产承担。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委托人在此承诺:投资本信托时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审批和公告等;信托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含持股期限、持股规模等)并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受托人有权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报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约定无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如因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或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或消除不利影响。因此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 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银行对信托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资金及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0.6 信托财产专户
(1) 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
A 受托人应以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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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科路支行】账 号:【955910000710029】
C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 账户进行监督。
(2) 信托财产专户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的名义开立与信托无关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财产专户从事与信托无关的任何活动。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可撤销,但是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财产专户。
第11条 信托财产估值
11.1 信托财产的类别
信托财产包括现金资产、股票、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它财产。
11.2 估值方法
(1) 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以每个估值日应计本金计算,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到账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2) 股票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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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A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价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如果发行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发行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已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重大事件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c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估值。
B 股票分红派息,股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财产。
(3)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按标的金融产品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未提供最新份额净值的,以最近一次得到的标的金融产品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 其他财产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B 除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和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外,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税费及其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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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等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基准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计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且不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11.3 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11.4 估值效用
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等估值结果。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受托人及委托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本信托资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与委托人可协商一致,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本信托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最新规定进行计算。
第12条 信托费用和税费
12.1 信托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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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事务管理费
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等费用;信托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佣金、邮寄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信托管理费(即信托报酬)
信托管理费包括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某费用核算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
12.2 信托费用的承担
信托费用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有权在锁定期后变现信托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费用。
12.3 信托费用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其 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保管费
保管人为本项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率按照为【 0.01 】%/年进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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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管费自信托成立起的每个费用计提日计提,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成立日的信托资金×【 0.01 】%/365。
信托存续期间的每个费用核算日(含提前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截至当个费用核算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划付至保管人的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其他应付款-托管费收入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运营管理部账号:9121 5012 0620 0910 10
A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费用发生时,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信托报酬
受托人为本信托提供信托管理服务,有权从信托财产中收取信托报酬。
A 信托报酬自信托成立起的每个费用计提日计提,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信托财产总值×【0.40】%/365。
信托存续期间的每个费用核算日(含提前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截至当个费用核算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报酬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划付至受托人的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账 号:8320890698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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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12.4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如信托不成立,与设立信托相关的费用由本合同双方自行承担。
12.5 信托税费
(1)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除印花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由信托财产承担。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3) 非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4)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受益人应对其所得(如有)自行依法申报缴纳。若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相关税负由受益人承担,该部分税款在受益人所获取的信托利益中直接扣除。
(5) 在信托存续期间及信托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财产支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财产)或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向受益人追讨。信托清算后若受托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信托财产/受益人承担的税金的,则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就补交金额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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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3.1 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受益人。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全部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信托资金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受托人于每个信托资金的信托利益核算日计算当期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利益核算日包括:
A 信托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
B 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当期可分配的信托资金决定临时核算信托利益及分配信托利益。
13.2 信托利益的分配
重要提示: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且受托人及相关服务机构未对本信托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任何保证。
(1)信托收益的构成:
本信托项下信托收益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变现后的价款减去信托资金的差额。
(2)信托净收益: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费用与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3)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资金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受托人于每个信托资金的信托利益核算日计算当期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净收益的计算公式
当期信托净收益=当期核算期内的信托收益-当期信托费用与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当期核算期指上一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本次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天数,其中,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为信托成立日(含)至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天数,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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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日为信托终止日。信托利益核算日遇非工作日顺延支付信托利益,信托利益核算周期不调整。信托终止日遇非工作日顺延支付信托利益,信托利益核算周期相应调整。
(4)信托利益的分配
a)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受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计算的信托利益向受益人账户分配信托利益。当信托财产全部或部分变现时,受托人以信托专户内的货币资金为限,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相关费用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如信托财产因流动性原因无法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财产。委托人接受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信息为准。
b) 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及时变现时,受托人应先将当期变现部分的信托财产在扣除该期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对第三人的负债后于该部分信托财产变现后的当日内将该笔款项从信托专户分配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未变现部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将按照原状分配方式分配至受益人。
c) 若信托终止时存在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形式向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
d) 如向受益人进行原状分配,本信托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且清算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向受益人发出《原状分配通知书》(见附件七),并由本信托受托人向受益人移交受托保管的相关权利凭证。自本信托受托人向受益人发出《原状分配通知书》之日,即视为全部信托财产转移至受益人,受托人的职责即告终止。
e) 受托人进行原状分配的,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行为需符合法律要求,履行法定手续,使得该等资产归属于委托人的事实能够得到法律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发出书面分配通知、配合委托人办理该等资产转移的交付或登记手续等)。受托人此后仍须就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担保措施等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必要的协议文件、协助办理相应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等),使得上述担保权利归属于委托人的事实能够得到法律确认。在本信托的存续期限内以及清算期间,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存放于信托专户所产生的利息,扣减信托专户发生的银行费用后,归属于受托人所有。
f)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信托财产:
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负(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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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受益人信托净收益。支付受益人信托资金。
如同一顺序各项不能得到足额支付,则按照该顺序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进行支付。
(6)受托人不承诺信托收益,也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本条所述信托收益、信托净收益、信托利益,不代表受益人将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也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信托利益为限分配信托利益。
13.3 信托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 信托期限届满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按照原状分配方式分配至受益人。
第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4.1 风险揭示
信托风险等级为 R【5】,经受托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测评程序被认定为
【激进】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份额。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该等风险以及该等风险的承担方式,以决定是否认购信托单位:
(1) 信托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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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信托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政策风险
在信托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收益。
B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C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D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E 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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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收益。
F 流动性风险
a 在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本信托存续期间,不接受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故对受益人的资金流动性存在一定影响。
b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信托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c 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G 信托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不成立。
H 信托延期的风险
信托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期限届满 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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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委托人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J 信托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要求、本信托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时,将导致信托提前终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K 原状分配风险
x信托包含原状分配条款,在委托人持有本信托存续期到期终止时,受托人有权以届时本信托现状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并由本信托受托人向受益人移交受托保管的相关权利凭证(如有)。自本信托受托 人向受益人发出《原状分配通知书》之日起,视同本信托清算、分配完毕,信托终止。受益人自行承担各交易文件项下应向其他第三 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知晓上述原状分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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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可能导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损失。
(3) 管理和操作风险
A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委托人的投资研究能力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资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委托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受托人仅对委托人发送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若委托人发送的投资建议违法违规或违反信托文件,信托可能因执行该投资建议而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排除投资建议执行后,经过很长时间后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可能导致本信托持有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在进行买卖标的股票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委托人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提供的类似的服务,委托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委托人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B 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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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证券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受托人主要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券商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券商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主要依据该券商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的误差。
信托通过券商人工下单方式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投资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C 软件风险
x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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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4)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商、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应服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财产带来风险,且有可能导致信托提前终止。
(5) 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6) 特别风险提示
详见《认购风险xx书》。
14.2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3)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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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信托当事人的xx和保证
15.1 委托人的xx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委托人认购本信托的资金最终来源非银行理财资金、非受托人及受托人员工或股东等利益相关人。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知晓采用多人拼凑方式购买本信托产品的,其拼凑人的债权和收益权不受法律保护,委托人确认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违反任何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xx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5)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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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6)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7)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8)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9) 委托人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10) 委托人保证,当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即放弃本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但法律规定不可放弃的权利除外。
(11)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 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 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2) 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信托,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信托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若委托人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委托人应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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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财客户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13) 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承诺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与本信托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机构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参与本信托的,承诺向受托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如委托人为银行的,委托人还应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14) 委托人,承诺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受益权,或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等情况。
15.2 受托人的xx与保证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
50
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第16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A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B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C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D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F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A 委托人应当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B 委托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及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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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C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达到非法目的。
D 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E 委托人自行承担本信托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F 委托人应当配合受托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有义务提供反洗钱所需的必要信息、资料、文件。
G 委托人应对员工持股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必要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H 本信托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权利人质押。 I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A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B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信托管理费。
C 受托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本合同约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D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 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以及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单位。
F 信托终止时,如信托财产没有实现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将剩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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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信托财产按照原状分配方式分配至受益人。 G 受托人有权调整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H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变更专用网络系统。委托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变更后的专用网络系统发出(如有)。
I 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信托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
J 在不增加信托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相关费用的费率。 K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当期可分配的信托资金决定临时分
配信托利益。
L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M 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N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A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B 受托人除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C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亦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D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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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受托人必须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G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H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I 本信托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权利人质押,受托人不得配合或协助委托人/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受益人或信托财产直接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
J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
A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B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C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D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E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 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F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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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H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益人的义务
A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 B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
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C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D 受益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E 受益人应当配合受托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有义务提供反洗钱所需的必要信息、资料、文件。
F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17条 信息披露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有权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信息披露,采取任何一种信息披露方式的,即视为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
(一) 信息披露形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信息披露,即视为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
1、 受托人网站上公布(xxxx://xxx.xxxxxxx.xxx );
2. 受托人办公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存放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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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益人来函索取后以邮寄、传真、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 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二) 定期信息披露
1. 信托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受托人就信托的设立情况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 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3. 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4. 受托人应按自然季度制作信托事务管理报告,披露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如有)、信托利益分配情况、及信托经理重大变更的说明。
5.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进行定期信息披露。
6. 委托人/受益人知悉且同意,受托人可通过在其公司网站公布的方式进行信托单位净值的信息披露,不必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三)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 更换第三方顾问(如有)、保管人、证券交易经纪人。
3. 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 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5. 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6.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信托的审计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委托人自收到信托事务报告或信托清算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事务报告或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18x xxx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
18.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条件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取得受托人同意。未经受托人同意,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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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
B 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C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B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C 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受益证明书》中确定的信托受益权正式转让生效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3) 转让手续费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无需缴纳转让手续费。
18.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x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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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如继承人未按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向继承人分配信托利益。
18.3 信托受益权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除上述第 18.1 条和第 18.2 条之外,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机构的要求在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前提下办理信托受益权的非交易过户。
第19条 账户的变更
19.1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
(1) 必备证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如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可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如下必备证件的复印件。
A 《信托合同》原件。
B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若受托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确认手续,应当取得受托人同意;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C 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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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D 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办理手续
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等文件。上述复印件均应由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以证明与原件相符。
19.2 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变更
受托人变更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20条 受托人的变更
20.1 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如出现后述情形之一,其受托职责终止: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 变更受托人的程序和条件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新受托人由委托人选任。变更受托人应遵守如下全部程序和条件:
(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报酬、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2) 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已结清。
(3) 新受托人的选任人向原受托人出具更换受托人的通知。
(4) 新受托人向原受托人出具同意履行本信托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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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或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及信托财产。新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之前,原受托人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新受托人选出后,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20.4 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因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前的事由而产生的应由原受托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原受托人继续承担,委托人可以向原受托人追究该等责任。
第21x xx的终止和延期
21.1 信托的终止
(1) 信托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信托。
(2)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xx终止:
A 信托期限届满,且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延期的情形。 B 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且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
C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D 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受托人同意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信托提前终止日届时以书面通知记载为准;。
E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F 信托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G 信托被撤销。
H 信托被解除。
I 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
J 信托项下的《信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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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要求。
L 信托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提供服务的情况。
M 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且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的。
N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O 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 发生上述信托提前终止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提前终止的原因。
(4)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约定的主体。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以本合同约定方式将清算报告披露给受益人。
(5) 信托财产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托人享有。
21.2 信托的延期
(1)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本信托延期: A 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
B 信托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C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D 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剩余未变现部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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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按照原状分配方式分配至受益人。
(3) 发生上述信托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延期的原因。
第22条 保密事项
22.1 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文件资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1)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 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 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
(5) 法律的要求。
22.2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将信托文件内容或与信托相关信息披露给新闻媒体或者发表声明。双方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2.3 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23条 通知与送达
23.1 通知事项
(1) 本合同记载的一方当事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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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2) 受托人认为因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而需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事项。
(3) 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其他变化,有可能影响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事项。
(4) 其他需通知的事项。
23.2 通知方式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至本合同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还可以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23.3 通知时间
上述通知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期限内由通知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发生变化,通知方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23.4 送达生效时间
(1) 受托人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2) 信托当事人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的方式发出通知的,在如下条件下送达生效:
A 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专人送达当日或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出日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B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其传真机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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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C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快达到相对方者为准。
第24条 责任承担
x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予以豁免。信托当事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或送达义务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因信托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未能或延迟向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送达的效力。
第25条 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5.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相对方,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25.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26条 违约责任
26.1 一般原则
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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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外,委托人的如下行为也构成违约。委托人应就如下事项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委托人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
(2) 因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合法性存在问题或指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3) 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xx和保证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4) 如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委托人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或者未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及揭示的所有风险,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
(5) 委托人违反其在信托文件项下其它义务或责任。
26.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包括xx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的,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含信托)因此蒙受的直接损失。
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26.4 受托人对于因如下原因而引起的信托财产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1)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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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据委托人出具的已经过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查的投资建议,受托人进行的投资操作。
(3) 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中国银监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规定,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4) 信托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法律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5) 信托聘请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 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该等机构及其 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该等机构违反与受托人签署的相关协议。
(6)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 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7) 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的。
第27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7.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27.2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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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在协商或诉讼、仲裁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28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2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电子合同专用章为可靠的电子签章,与实物公章/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2 纸质合同
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受托人受信托文件约束。
委托人签署信托文件(自然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的各项风险,同意受信托文件约束。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采用纸质合同。
28.3 电子合同
委托人为自然人,通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电子签约系统签署本合同的,以点击确认的方式(自然人生成电子签名)完成线上签约。委托人点击确认后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的各项风险,同意接受信托文件约束;受托人加盖电子合同专用章后,本电子合同生效。
28.4 合同文本
纸质合同一式_贰_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_壹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一式壹份,于电子签约系统中留存。
28.5 合同附件
x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固有部分,并应作相应解释。本合同附件的任何规定同本合同正文文本具有不相一致之处,应以附件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仅以书面方式(包括传真发送报告所证明的文件)做出,并为各方所签署或通过在电子信息系统上交换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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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电子信息而证明方为有效。
28.6 除非本合同明确规定或如法律要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或义务。
28.7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权力、裁量权、救济和特权是累积的,并不排除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权力、裁量权、救济和特权。
28.8 任何一方(无论以行动或其他方式)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单次或部分行使本合同中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也不排除另外行使或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
28.9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规定被任何司法或其他主管机关宣布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等规定应被视为从本合同中删除,且本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应仍然具备完全效力。然而,此后本合同应被各方以合理的方式予以修订,从而实现各方之间与被删除的条款的意图最接近的合法的意图。
28.10 委托人信息以《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信息及签字页》(以下简称“信息及签字页”)上的内容为准,信息及签字页是本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29条 合同的完整
29.1 《认购风险xx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
《认购风险xx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认购风险xx书》由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自动承受。
29.2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受益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29.3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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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4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5 本合同项下的由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0条 条款的独立
30.1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30.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31条 合同的解释
31.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31.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31.3 《信托合同》是信托文件的组成部分。xxxx的解释和说明以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第32条 合同的解除
32.1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 本合同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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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本合同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相对方的经济利益而使本合同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3)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对方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5)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
32.2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受托人无需返还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
32.3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书面通知另行指定日期的除外。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双方达成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2.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向相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2.5 在信托存续期间,本合同的解除并不会导致本信托下其他《信托合同》的解除,也并不导致信托终止。
第33条 其他事项
33.1 xx。本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一致的理解。
33.2 录音录像。委托人暨受益人授权受托人对与本信托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及相关电子记录作为证据。
33.3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人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3.4 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70
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的余额由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计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或信托利益中的一项或数项。
33.5 纸质合同一式_贰_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_壹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一式壹份,于电子签约系统中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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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机构投资者(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署及履行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 】
合同签署时间: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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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印鉴样本
委托人: | 预留印鉴章 |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预留印鉴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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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编号为[xxx 2023-40 号]《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信息及签字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不承诺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最低收益。信托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或委 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请委托人务必使用正楷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自然人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委 托 人及 受 益人 基 本信息 | 自然人 | 姓名: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身份证 | ||
国籍:中国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
证件号码:91310000631324319E | ||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营业执照 1999-01-07 至 2029-01-0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xx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身份证 | ||
委托代理人姓名:xxx | ||
xx代理人证件号码: |
74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 2000 号 | |||
邮政编码(选填) | / | 其他联系人(选填) | / | |
传真(选填) | / | 电子邮箱(必填) | ||
手机(必填) | ||||
固定电话 | / | |||
信 托 利益 分 配账户 | 开户名称 |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 | |||
银行账(卡)号 | ||||
认 购 资金金额 | (大写) | 人民币捌仟肆佰陆拾叁万零贰佰陆拾xx整 | ||
(小写) | ¥84,630,266 | |||
注:委托人填写的认购资金金额与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确认金额为准。 | ||||
委托人 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机构盖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 受托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 |||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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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声明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等相关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中关于社会责任的要求,本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加强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创造客户价值、热心社会事业、支持慈善公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支持员工成长并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此声明,本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符合信托公司应当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等在内的社会责任的要求。
特此声明。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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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建议
项目名称: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指令下达日 期 | 证券名称 | 证券代码 | 指令方向 (买/卖) | 指令价格或区间 | 委托数量 |
委托人签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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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
机构名称 |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
非自然人客户类型 | ☑公司 | 请填写 “一” |
□合伙企业 | 请填写 “二” | |
□信托产品 | 请填写 “三” | |
□基金产品 | 请填写 “四” | |
□其他资管产品(□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其他类型产 品 ) | 请填写 “五” | |
□其他机构、组织( ) | 请填写 “六” |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请填写 “七” | |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 ||
□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 ||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 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 | 勾选后不需填写此表 | |
□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 ||
一、公司受益所有人 | ||
请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25%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 □通过人事、财务 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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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有效期 | 国 籍 | 地址 | 受益所有人 识别途径 |
二、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 | ||||||
请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合 伙企业进行控制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有效期 | 国 籍 | 地址 | 受益所有人 识别途径 |
三、信托产品受益所有人 | ||||||
需全部识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有效期 | 国 籍 | 地址 | 受益所有人 识别途径 |
四、基金产品受益所有人 | ||||||
请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基金经理或直接操作管理基金产 品的自然人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有效期 | 国 籍 | 地址 | 受益所有人 识别途径 |
79
五、其他资管产品受益所有人 | ||||||
请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产品经理或直接操作管理产品的 自然人;□产品的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发起人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有效期 | 国 籍 | 地址 | 受益所有人 识别途径 |
六、其他机构、组织 | ||||||
请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25%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 □通过人事、财务 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有效期 | 国 籍 | 地址 | 受益所有人 识别途径 |
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 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 ||||||
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有效期 | 国 籍 | 地址 | 受益所有人 识别途径 |
机构声明 | ||||||
本机构保证所提供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80
除上述受益所有人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25%股权、控制权、表决权、权益份额,或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以上所填写内容发生变更时将及时以 书面方式告知贵公司。 | |
机构公章 | 日期 |
81
委托人建议(股权转入建议)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作为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现按信托文件约定建议贵司向 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金额 元。转让股票 (代
码: )股份数 股。请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及时执行。
委托人:
年 月 日
82
附件五:反洗钱采集字段表
机构 | 委托人:_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_ ___ 类型:√法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组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仪器仪表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灯具销售;照明器具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业设计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_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请与营业执照一致):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 2000 号 ___________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其他执照、证件或文件,请注明): 91310000631324319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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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xxx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授权经办人员/联系人:xxx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行业(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单选):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教育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其他 认购资金来源(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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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收入所得 □投资收益所得 □捐赠收入所得 □筹资所得(股本、举债、借款等) √其他所得:自有资金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__xxx______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类型:_身份证___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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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结算说明书
尊敬的保障基金认购人:
基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 号)相关规定,现就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保障基金认购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1、 基金认购标准及缴款安排
认购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应在信托成立日前,将金额等值于信托本金(实收信托)的 1%的现金金额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作为项目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本金”),认购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额的权属属于认购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基金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 955109960000006
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 2、基金认购余额的处理方式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的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3、基金认购期利息
自认购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缴入受托人开立的基金专户之日(含)起至受托人将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基金托管账户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如有)按照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归属于认购方。
4、基金收益
保障基金收益按一年期基准存款利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基金收益=保障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百分数)×天数/360.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存款基准利率”)。如信托存续期间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天数:受托人将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之日(含)起至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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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本金、收益结算
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自然季度与受托人结算,受托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保障基金相关协议的规定进行转付,受托人收到保障基金公司结算的相关款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原路径返还至认购方账户。
特别提示:受托人向认购方转付的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受托人足额收到保障基金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为前提,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有以固有财产垫付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责任和义务。
6、如认购方与信托资金用款人一致,在受托人收到保障基金公司支付的相应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若认购方未履行交易文件项下任何款项支付义务的,受托人有权以其应向认购方分配的相应保障基金本金、收益及认购期利息抵扣信托资金用款人应付未付款项。
就以上事项请认购方知悉并确认!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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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原状分配通知书
原状分配通知书(样本)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作为受益人的编号为【云信信 2023-40 号】的《云南信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
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约定云南信
托-良信股份 2023 年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下称“信托”)于 年月 日终止。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受托人”或“云南信托”)现以信托财产现状分配的方式向贵司分配信托财产,将以下信托资产、负债(如有)、担保权利(如有)及其他相关权益分配并转让给贵司:
1、受托人享有《信托合同》及其他本信托所涉交易文本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不限于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履行承诺义务等);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截至本信托终止日,债务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包括应付的信托报酬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应付费用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请贵司通知相关义务人、债权人并与其协商办理相关事宜,我司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自本通知书发出并且《信托合同》约定的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上述信托资产、负债(如有)、及其他相关权益转移至贵司,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本信托终止。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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