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成立 样本条款

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成立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时,本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 甲方、乙方承诺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后、信托计划成立前落实如下事项: (1) 甲方确保已与债务人签署《委托代建协议》并做实基础债权; (2) 甲方确保已与债务人签署相关债务确认书,以明确甲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金额; (3) 甲方确保已与债务人、信托公司共同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等相关合同,以明确并完成:
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成立: (1) 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一式陆份,优先委托人、一般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贰份。 (2) 募集期结束,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1:1时即成立。 (3) 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已经签署了《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信托计划的募集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根据本信托 计划实际发行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
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成立: (1) 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一式陆份,优先委托人、一般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贰份。 (2) 募集期结束,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1:1时即成立。 (3) 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已经签署了《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 (4) 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已经签署了《投资顾问合同》。 信托计划的募集期为2019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受托人可根据本信托计划实际发行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以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向委托人发送成立通知为准。
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成立: (1) 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受托人执贰份。 (2)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 1:1。
信托计划成立.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推介期内满足《信托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后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

Related to 信托计划成立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 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 料金は、次の日割計算後基本料金と従量料金の合計といたします 日割計算後基本料金 (定額基本料金+流量基本料金×契約最大流量)×(30-供給中止期間の日数)/30 (備 考)

  • 遅延違約金 乙の責めに帰すべき理由により、仕様書等により指示された業務を指定期日までに終了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において、指定期日経過後相当の期間内に終了する見込みのあるときは、甲は、乙から遅延違約金を徴収して指定期日を延期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乙方承诺 1、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 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 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 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 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 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50%; (6) 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7) 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 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9) 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10) 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1) 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 受入開始希望日 受入ガスの性状と圧力

  • 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ご注意 次の場合には、お申込みの撤回等を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