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期 样本条款

锁定期. 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准)起满 12 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代表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
锁定期. 首次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 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拆细增加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拆细增加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 相同。
锁定期. 本次交易对方上海罗颉思、聂腾云、陈立英、聂樟清、陈美香、上海丰科、桐庐韵嘉和桐庐韵科分别承诺: (1) 本企业/本人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该等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该等股份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2) 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不影响本次交易利润补偿的实施,即本企业/本人需要进行利润补偿时,上市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对本企业/本人相应数额股份的锁定,用以进行利润补偿。 (3) 本企业/本人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在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4) 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本企业/本人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5)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 行修订并予执行。 本次交易对方上海复星创富、上海太富祥川、宁波招银、深圳富海臻界、宁波中钰和宁波云晖景盛分别承诺: (1) 本企业持有用于本次交易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韵达货运的股权截至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之日时已满 12 个月的, 则本企业在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在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若本企业持有用于本次交易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韵达货运的股权截至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之日时不满 12 个月的,则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该等股份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 本企业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3) 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4) 如前述锁定期安排与最新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如最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本企业持有用于本次交易认购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韵达货运的股权截至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之日时已满 12 个月的,则本企业在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该 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在 24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企业同意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5) 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黄新华及其配偶孙雪芬、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承诺: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企业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如果届时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本人/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执行。 本人/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海股份造成的一切损失。
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将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规定,则依照其新规定执行。
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持有的标的股票权益分两批解锁,解锁时点分 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 24 个月,每批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50%,每批实际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及参与对象个人业绩达成结果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受让的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锁定期. 指出借人的资金成功出借后,出借人不可发起债权转让的期间,本协议项下出借资金对应锁定期的具体规则及期限以有利网显示为准。
锁定期. 乙方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票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所认购的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锁定期.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增持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锁定期. 4.8.1 严圣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南通乾创和南通坤德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以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盈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较晚者不得转让,但按照其与发行人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4.8.2 平安创新承诺:本次所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4.8.3 上海复新、上海万丰锦源、上海裕复、太海联投资、江阴闽海、成都创业、宁波亚商、深圳天盛昌达、深圳盛世楹金、浙江弘银、上海柏智方德、杭州金灿金道、新疆建信承诺:若取得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时,其持续拥有天楹环保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本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持续拥有天楹环保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本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4.8.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应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规则和要求办理。
锁定期. 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限售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若签署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则双方将对限售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