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成立及后续募集 样本条款

信托计划的成立及后续募集. 5.1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本信托计划的成立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1) 受托人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的最低募集规模,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 (2)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签署《保管协议》。 (3) 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交易文件约定首笔放款前相关担保权利的相关登记、公证等手续已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权利已合法设立。 5.2 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募集完成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1) 受托人于该期募集期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募集期最低募集规模(如有),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 (2) 本信托计划项下交易文件及担保措施(如有)持续有效且据受托人合理判断,除受托人外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他方未存在违约的情形。 (3) 该期募集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该期信托资金募集完毕。 5.3 信托计划成立日(即第一期募集完成日)以及后续各募集完成日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在其网站(xxx.xxxxx.xxx)或其电子交易渠道(包括央企信托 app 等)上发布公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5.4 如果首期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最低募集规模(如有)、相关的交易文件未能有效签署、担保权利未能有效设立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信托管理运用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应于首期募集完成日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5 如果后续各募集期(含延长的期间)届满,而由于资金募集没有达到该期最低募集规模(如有)、项目出现变化或其他严重影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宣布终止该期募集,受托人应于该期推介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6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自相应的该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含该日)至该期信托资金划付至债务人账户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相应的受益人享有,由受托人在该募集完成日后第一次向对应的受益人分配时一并划转至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5.7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存续和运营的具体情况,追加发行信托单位,追加发行的信托单位规模不受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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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141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 止,共募集 1,057,533,533.19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5830 户。

  •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 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 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北京路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