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义务 样本条款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委托人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说明书》,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2)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 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 按照规定向管理人或者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信息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者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5)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6)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8) 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2) 不得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13) 本集合计划如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14) 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开放退出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信托法律关系; (1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且自然人委托人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 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5 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6 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4.2.7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完整、准确填写委托人相关信息。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4.2.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1、 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 2、 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费用; 3、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专项计划的投资损失; 4、 不得转让专项计划的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除非另有约定,不得提前退出本专项计划; 6、 遵守并履行委托人大会的相关决议;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受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受托人处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人如为机构投资者,委托人承诺其资金来源于其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资金来源及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合法合规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其资金来源于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及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合法合规;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委托人违反前述承诺导致信托无效或信托被撤销的,由此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受托人发现委托人前述保证为虚假承诺,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义务. 13.3.1 遵守其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13.3.2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委托人的义务. 13.2.1 委托人应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保证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13.2.2 向管理人提供建立本产品及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 13.2.3 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管理报酬。 13.2.4 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信息材料均真实有效。 13.2.5 委托人满50周岁以后,管理人不得主动向其推荐高风险的投资组合。若委托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则需在管理人制定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并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 按照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3、 按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 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 委托人应按照推广机构或管理人的要求,向推广机构、管理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6、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 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准确填写委托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使受托人能够及时联系委托人/受益人。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沟通,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4.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6 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7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