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样本条款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7.4.1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7.4.2 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7.4.3 受托人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作为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该保管人基本情况如下: 7.4.4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有效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 7.4.5 保管人仅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保管义务,并不承担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7.3.1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7.3.2 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6)号的《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7.3.3 本信托计划设立时,受托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行作为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财产(现金类资产)进行保管。 7.3.4 信托财产保管的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合同》确定。 7.3.5 保管人基本情况如下: 7.3.6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有效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更换保管人及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更换保管人 7.3.7 保管人仅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保管义务,并不承担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Related to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58,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6.26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532,1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58,490.64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2,841,509.3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 85,000,000.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427,841,509.36 元。上述募资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 0032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