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记录的使用 样本条款

信用记录的使用. 1) 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的使用. ‌ 1. 本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采购人对各投标人就上述内容进行现场查询,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2. 本项目确定中标人时,采购人对拟确定为中标人的候选人就上述内容进行查询,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3. 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采购人对中标人就上述内容进行查询,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4. 本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查得投标人具备上述失信行为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本项目确定中标人时,查得拟确定为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具备上述失信行为的,不予确定其为中标人。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查得中标人具备上述失信行为的,不予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信用记录的使用. 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信用记录的使用. 26.1.2.2.1. 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26.1.2.2.2.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本 次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的使用. 本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采购人对各投标人就上述内容进行现场查询,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查得投标人具备上述失信行为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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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购费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 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申购费 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28,056,694.42

  •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按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30 日内公告。半年报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約の費用 この契約の締結に要する費用は、乙の負担とする。

  • 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 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