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保護者. (a) 信託保護者應基於信託法第 20 節之目的,擔任本計劃的信託保護者,具有本協議所載權責。
(b) 信託保護者有權任命繼任信託保護者,並記錄在永久附加在本協議的備忘錄。
(c) 信託保護者如破產或收到解散命令,視其解除信託保護者職務,由繼任信託保護者接替。如沒有繼任信託保護者,受託人有權任命新的信託保護者。
(d) 本協議如規定每次特別事由需要取得信託保護者的同意,則應每次取得信託保護者的事先書面同意,除非信託保護者已明確給予適用於未來每次行事的同意書。
(e) 與受託人往來處理公事之人無需考量信託保護者是否已同意,亦不在事後受到信託保護者未同意之事實的影響。
(f) 儘管有前述規定,然信託保護者有權追認受託人先前的行為或不行為,在此情況下,視信託保護者在該行為或不行為發生當天同意。
(g)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未明訂必須取得信託保護者的同意,則不需取得此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