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工作 样本条款

修复工作. 如果德纳判定有必要修复不合 格产品,包括通过执行此等必要之额外工作(包括任 何材料成本)使此类不合格产品变为完全合格(“修 复工作”),则德纳可选择 (a) 自行修复; (b) 让 第三方修复;或 (c) 让供应商修复。如果是 (a) 或 (b) 之情形,此等修复工作的成本可抵消德纳因此等 不合格产品对供应商的欠款, 或由供应商在收到德纳 请求的 30 天内另行报销——具体由德纳选择。如果 是情形 (c) 此等修复工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成本 和费用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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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乙の責務 乙は、関係法令等によるほか規程に従い、公正、中立の立場で厳正かつ適正に、適合審査業務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 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依第 5 目或當事人協 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

  • 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 用。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入札による売出し 該当事項はありませ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