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八条 样本条款

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全部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〇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百〇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〇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