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個 人 資 料 之 使 用 Clause in Contracts

個 人 資 料 之 使 用. 2.1. 使 用 者 有關客戶賬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客戶協議書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 (a) 致富期貨商品有限公司及/或致富集團有限公司之任 何控股/子公司(”本集團”); (b) 本集團賬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c) 執行客戶指示及/或從事本集團業務而由本集團授權賬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託管人等); (d) 本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賬任何權利和義務賬任何實際或建議賬承讓人; (e)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 (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賬規例所要求);及 (f) 任何本集團之合作夥伴或有聯繋實體, 包括 (但不限於)提供投資產品或服務之銀行,金融機構,中介人, 保險經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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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客戶協議書

個 人 資 料 之 使 用. 2.1. 2.1 使 用 者 有關客戶賬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客戶協議書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客戶協議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 (a) 致富期貨商品有限公司及擎天證券有限公司及/或致富集團有限公司之任 何控股或擎天證券任何控股/子公司(”本集團”); (b) 本集團賬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本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c) 執行客戶指示及/或從事本集團業務而由本集團授權賬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託管人等或從事本集團業務而由本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託管人等); (d) 本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賬任何權利和義務賬任何實際或建議賬承讓人本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 (e)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 (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賬規例所要求);及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的規例所要求);及 (f) 任何本集團之合作夥伴或有聯繋實體, 包括 (但不限於)提供投資產品或服務之銀行,金融機構,中介人, 保險經紀等任何本集團之合作夥伴或有聯繋實體,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投資產品或服務之銀行,金融機構,中介人,保險經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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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之 使 用. 2.1. 2.1 使 用 者 有關客戶賬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客戶協議書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客戶協議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 (a) 致富期貨商品有限公司及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及/或致富集團有限公司之任 何控股或 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任何控股/子公司(”本集團子公司(”本集 團”); (b) 本集團賬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本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c) 執行客戶指示及/或從事本集團業務而由本集團授權賬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託管人等或從事本集團業務而由本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託管人等); (d) 本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賬任何權利和義務賬任何實際或建議賬承讓人本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 (e)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 (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賬規例所要求);及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的規例所要求);及 (f) 任何本集團之合作夥伴或有聯繋實體, 包括 (但不限於)提供投資產品或服務之銀行,金融機構,中介人, 保險經紀等任何本集團之合作夥伴或有聯繋實體,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投資產品或服務之銀行,金融機構,中介人,保險經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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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之 使 用. 2.1. 2.1 使 用 者 有關客戶賬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客戶協議書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有關客戶賬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客戶協議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 (a) 致富期貨商品有限公司及致富證券有限公司及/或致富集團有限公司之任 何控股或致富集團有限公司之任何控股/子公司(”本集團”); (b) 本集團賬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c) 執行客戶指示及/或從事本集團業務而由本集團授權賬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託管人等或從事本集團業務而由本集團授權 賬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託管人等); (d) 本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賬任何權利和義務賬任何實際或建議賬承讓人; (e)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 (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賬規例所要求);及 (f) 任何本集團之合作夥伴或有聯繋實體, 包括 (但不限於)提供投資產品或服務之銀行,金融機構,中介人, 保險經紀等但不限於)提供投資產品或服務之銀行,金融機構,中介人,保險經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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