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般 事 項 样本条款

一 般 事 項. 24.1 全部交易將依據所有法律及交易所和結算所不時修訂並適用於本公司的規則和監管指令、附例、慣例和慣用法進行,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4.2 本協議的每項條款都是個別的和獨立於其他條款。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與現行或未來的法律或交易所、結算所及其他對本協議具有管轄權的機構的規則或規例有衝突,該條款將自動被視為予以撤銷或因應有關的法律、規則或規例的要求而予以修改。本協議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繼續及保持完全有效。 24.3 時間對於客戶履行與本協議有關的責任,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24.4 本公司未能或遲延行使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能被假定為自動放棄該權利,及本公司行使任何個別或部分的權利、權力或特權時,不能被假定為排除隨後或將來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24.5 客戶同意,如在開戶表格中提供的任何資料有重要變更,客戶將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本協議內的任何資料有重要變更,本公司亦將以書面通知客戶。 24.6 倘若本協議之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的釋義或含義有任何差異時,客戶和本公司均同意以英文版本為準。
一 般 事 項. 9.1 如客戶協議與本互聯網及流動證券交易協議之條款有任何衝突,以後者之條款為準。客戶在此同意、承認、確認互聯網及流動證券交易協議為客戶協議組成之一部份。 9.2 倘若雙方出現任何爭議,客戶同意以本公司的記錄(包括互聯網及流動證券交易記錄)為準。 9.3 本公司可不時修改本互聯網及流動交易協議之條款,並會以書面方式或透過互聯網及流動證券交易服務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 9.4 本協議加入之標題,只供參考,並將不能影響本合同的結構及解釋。在本合約中,除非容另有指明外: (i) 文字包括眾數及單數;及 (ii) 文字包括所有性別。 9.5 本協議之中英版本文義如有歧義,請以英文版本為準。
一 般 事 項. 30.1 本協議各項條款可予分割並與其他條款清晰區分。倘本協議內任何條款與交易所、結算所或對本協議的主題事項具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機構的任何現行或未來法例、規則或規例不相符,則有關條文將被視為已廢除或修改以使不相符之處移除。在所有其他方面,本協議將繼續和一直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30.2 客戶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時,在任何情況下必須遵守有關時間方面的規定。 30.3 立橋證券未有或延遲行使有關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會被理解為放棄有關權利,而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會被理解為排除任何該權利、權力或特權的往後或未來的行使。 30.4 客戶確認和同意,本協議及本協議條文及附表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因出現任何拼寫錯誤及/或排版錯誤而受到任何影響。 30.5 本協議的條款受到市場規定的制約,而本協議內並無任何條文可消除、排除或限制客戶在市場規定下的任何權利及立橋證券在市場規定下的任何責任。 30.6 客戶同意,於任何時間就任何交易及持有賬戶內的任何資產而向任何有關當局(不論是否在香港境內)支付應付的任何稅項、關稅、徵稅或費用。在不限制本協議內任何其他條文的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客戶特別同意就因客戶違反本協議 29.6 條或就此而導致任何及/或所有獲彌償保證人員可能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費用、申索、責任或開支(包括法律開支),向立橋證券(作為其本身及其他獲彌償保證人員的受託人)作出全數賠償並使彼等一直獲得彌償。 30.7 客戶同意和接受,立橋證券、其聯繫人或彼等各自的代名人、保管人及/或代理人在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或責任申請或協助申請任何退稅、稅項寬減、稅項差額索回、稅項優惠或同類稅項處理,包括對於從任何投資及/或交易產生的利息、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所得款項或收益的任何可退回的稅項抵免或稅率下調或稅項優惠及/或因客戶可援引的法律、國籍、居處或稅務住所有任何變動所產生的任何稅項差額索回(統稱為「稅項索回安排」)。客戶同意和接受,立橋證券、其聯繫人或彼等各自的代名人、保管人及/或代理概不會就稅項索回安排的損失或客戶就此方面所產生或蒙受的任何其他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負責。客戶進一步確認和同意,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提供的任何協助乃純粹自願性質,並不亦不會構成任何預期,會於日後或進一步向客戶提供協助以爭取任何稅項索回安排的利益。 30.8 立橋證券保留權利,可就回應客戶的主管部門任何董事或成員(償客戶為一家公司)以及為客戶一分子的任何個別人士(倘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別人士)的要求而提供有關賬戶的資料,向客戶收取行政費用。 30.9 第 623 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並不適用於本協議。除非本協議另有指明, 均無任何非本協議方人仕會享有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有權對之作強制執行。
一 般 事 項. 11.1 倘訂約方之間出現任何爭議,該客戶同意以立橋證券的記錄(包括電子記錄)為準。 1.2 該客戶同意,該客戶透過電子服務執行的每項交易亦受到該客戶與立橋證券之間所訂立適用於有關交易的任何其他協議(「證券賬戶協議/客戶協議」)所規限。倘本協議的條款與證券賬戶協議/客戶協議的條款之間有所衝突,則本協議的條款對電子服務具管束力,惟雙方以書面另行協定則除外。
一 般 事 項. 16.1 即使某法院或監管機構認為本合約之任何條文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亦不會影響本合約之其餘條文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效力。 16.2 在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未能或延誤或給予暫時寬限而沒有行使根據本合約賦與之權利下,並不可視為已放棄此等未行使的權利。同樣,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只行使單一或部份本合約賦予之權利亦並不代表日後不會行使剩下的權利。 16.3 本合約的任何條款不可刪除、豁免或限制客戶的權利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於香港法例下的責任。 16.4 如客戶包含多於一方,有關各方須根據及參考本合約共同承擔帳戶之責任。除根據本合約外,聯名客戶任何一方的死亡並不會促使本合約的終止。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通知、支付或交付予聯名客戶其中或任何一方足以抵銷本合約內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通知、支付或交付的責任。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亦經授權執行由聯名客戶其中或任何一方發出的指示。 16.5 本合約包括任何附表及附件(可不時被修訂)包含了所有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與客戶之間的協議,並且代替以往所有有關帳戶之協議及安排(如有)。 16.6 客戶確認本合約包括風險披露聲明(可不時被修訂)已根據客戶選擇之語言(中文或英文)提供並說明。本合約之中文及英文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16.7 客戶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保證、表明及承諾﹕ (a) 除非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獲 得書面通知,客戶以 當事人身分訂立本合約 ,同時,客戶不能代表他人進行交易; (b) 客戶將爲所有證券及/或商品交易的最終發出人,並作爲有關證券及帳戶的實益擁有人以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除客戶之外,其他任何人概無對該等證券及/或商品或帳戶擁有任何權益,除非證券帳戶乃由客戶作爲代理人開立,並在帳戶申請表中予以披露,客戶將毋須保證或聲明其爲實益擁有人,而實益擁有人須如帳戶申請表中填寫以代替聲明及保證; (c) 客戶具有完全的能力及權力訂立並履行本合約 內所列客戶之責任,以及按需要授權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 ,使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能根據本合約及任何其他對客戶具約束力補充文件履行責任; (d) 經客戶有效簽署後,本合約已構成對客戶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並可根據其條款強制執行之合約;及 (e) 本合約及其履行及所包含之責任不會及將不會: (i) 違反任何現行對客戶適 用之法例、法規、法令、規則或條例或客戶須遵守之任何判決、頒令或許可;或 (ii) 與客戶為其中一方或須遵守或任何財產受其約束之協議或其他契約抵觸或導致違反其中之條款或構成任何違約行為;或 (iii) 假如客戶為一間公司)違反或抵觸公司章程或公司條例或細則(如適用)。 (f) 除非銀河國際期貨在客戶發出交易之指示時獲得特別的相反通知,否則客戶或客戶之人員(如客戶為一間公司或法團),則客戶之人員,並非該些指示中之標的物或直接與其有關的證券發行者之關連人士(定 義見上市規則及/或創業版之上市規則,按情況而定)。
一 般 事 項. 現場説明書の適用方法 (1) 印で始まる事項については,○・ 印を付した事項のみ適用する。 (2) 文中及び表中の各欄に数字,文字,記号等を記入する事項については記入してある事項のみ適用する。 (3) 印又は×印で抹消した事項は全て適用しない。
一 般 事 項. 4.1 倘本協議之任何條文被任何法院或監管機構或機關判定為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該項有關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之判定只適用於該條文。其餘條文之有效性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而本協議將繼續獲得執行,猶如該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之條文並無載於本協議內一樣。 4.2 倘吾等包括多於一人或一方,吾等每一個人或一方所負之責任為共同及各別,而提述吾等時詮釋為吾等任何或每一個人或一方(視情況而定)。天譽金號有限公司有權個別與吾等任何一人或一方磋商,包括於並無影響其他人之法律責任之情況下解除任何法律責任。 4.3 倘本人/吾等以傳真形式發出任何書面指示或任何其他書面通訊,本人/吾等在此不可撤回地授權天譽金號有限公司接納由本人/吾等發出之該項傳真訊息,作為由本人/吾等發出之原有指示或訊息。而本人/吾等將於天譽金號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時,就天譽金號有限公司因接納、依賴該等指示或通訊或按該等指示或通訊而行事所招致或蒙受之一切損失、損害賠償、利息、成本、開支、訴訟、索求、索償、法律程序等悉數作出彌償。本人/吾等得悉,任何交予天譽金號有限公司之通告及通訊,均須送交或交付或傳達(視乎情況而定)予天譽金號有限公司不時具報之地址或地點。 4.4 所有給予本人/ 吾等之通告及通訊, 可用郵遞方式寄往天譽金號有限公司記錄內不時顯示之本人/吾等任何一個商業、住宅或通訊地址,或將該等通告及通訊交付予本人/吾等或交付往該地址, 或以電傳、傳真、電話或電郵傳送往為此而不時通知天譽金號有限公司之號碼或地址,方為有效地發出。所有給予本人/吾等之通告及通訊,將於 (a) 郵寄該通知後第二個營業日(於郵寄之情況下),及 (b) 於交付時(於當面交付之情況下)、發出時(於使用電傳之情況下)或傳達時(於使用電話、傳真或電郵之情況下)(該等通告及通訊毋須由貴公 司代表簽署),均視作已被收妥。 4.5 於任何通告、函件、確認書或其他通訊及賬單所指或提及之每一項交易,將被視作及當作已獲授權及正確,並經由本人/吾等批准及確認,除非天譽金號有限公司於該等通告、函件、確認書或其他通訊被視作由本人/吾等收妥後五天內,接獲本人/吾等所作與之相反之書面通知,則作別論。 4.6 在法律容許之範圍內, 天譽金號有限公司可不時通知本人/吾等, 修訂本協議之任何條件及條款。該等修訂於本人/吾等被視作接獲天譽金號有限公司之通告時立即生效。本人/吾等得悉及同意,倘本人/吾等不接受天譽金號有限公司不時通知之任何修訂,本人/ 吾等將有權按第3 段之規定而終止本協議。 4.7 天譽金號有限公司於任何時間未能堅持嚴格遵守本協議之任何條件或條款或天譽金號有限公司方面持續該行為,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或被視為天譽金號有限公司放棄任何天譽金號有限公司之權力、權利、補償或特權。 4.8 除非獲得天譽金號有限公司之書面許可, 否則本人/吾等不得將本協議下任何本人/吾等之權利及/或義務轉讓予任何其他人士。 4.9 本協議及其包括的所為條款及條件與任何本人/吾等與天譽金號有限公司簽署的其他協議不相關連,亦不應作為其他協議條款及條件的參閱、解釋、詮釋或作為其代替或更換。
一 般 事 項. 1 本工事は、本特記仕様書及び図面に基づき施工するものとし、本特記 仕様書に記載されていない事項は、水道工事標準仕様書、土木工事等共 通仕様書、土木工事施工管理基準(沖縄県土木建築部制定)及びその他 の参考図書に準じて施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 請負者は、工事の施工に際し、着手前及び施工中に設計図書に不明な 点もしくは、疑義が生じた場合には、速やかに監督職員の指示説明をう 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 本工事は、「リサイクル原則化」の実施に努め、沖縄県土木建築部における 公共建設工事の分解解体等・再資源化等及び再資源活用実施要領」に準じて 施工しなかればならない。
一 般 事 項. 1.1.1 適用範囲 1. この標準仕様書(以下「仕様書」という。)は、発注者が施行する水道施設に係る設計及び耐震診断業務に係る契約書及び設計図書の内容について、統一的な解釈及び運用を図るとともに、その他の必要な事項を定め、契約の適正な履行の確保を図るためのものである。 2. 設計図書は、相互に補完し合うものとし、そのいずれかによって定められている事項は、契約の履行を拘束する。 3. 特記仕様書、図面又は仕様書の間に相違がある場合、又は図面からの読み取りと図面に書かれた数字が相違する場合、受注者は監督員に確認して指示を受ける。 4. その他、この仕様書、特記仕様書に特に定め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は、必要に応じて発注者、受注者それぞれ協議して定める。 1.1.2 用語の定義 1. 標準仕様書に使用する用語の定義は、次の各号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 (1) 発注者」とは、業務執行者をいう。 (2) 受注者」とは、委託業務の実施に関し、発注者と委託契約を締結した個人若しくは会社その他の法人をいう。 (3) 監督員」とは、契約図書に定められた範囲内において、受注者に対する指示、承諾又は協議等の職務を行う者で、契約書に規定する者である。 (4) 検査員」とは、委託業務の完了の検査に当たって、契約書の規定に基づき、検査を行う者をいう。
一 般 事 項. 現場説明書の適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