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的責任 样本条款

僱主的責任. 9.1.1 向承建商支付服務費或按合約條款及條件規定的時間及方式支付到期應付的其他金額。 9.1.2 為了妥為履行該等服務合理所需的有關時候向承建商提供該等資料、決定及批准,而所有該等資料、決定及批准應免費提供予承建商; 9.1.3 書面知會承建商已委任任何代理以代僱主行事,並應透過其向承建商發出所有指示,以及該代理的任何變更或罷免; 9.1.4 書面知會承建商任何指示; 9.1.5 確認承建商不會對他人的工作或產品作出保證,亦不保證該等服務將或可於時間表內完成; 9.1.6 接納承建商將依賴僱主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充足性及一致性; 9.1.7 如有需要,指示根據有關條例及規例 (包括但不限於由當局、物業管理人等制訂的條例及規例),提交規劃意見書及審批的申請;承建商應償付任何法定收費及與申請相關的任何費用、開支及支銷,如有關申請不包括在該等服務內,承建商應有權按照第 7.12 條計算額外付款; 9.1.8 參與工程品質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確認工作; 9.1.9 僱主須按合同協議說明的進入工地日期提供相關的工地部分給承建商。工地提供乃指可讓承建商持續使用(但不是絕對佔有)工地部分來進行及完成本工程。承建商須容許及保護工地上當時合法的佔用者及使用者持續地使用工地上承建商不是即時需要進行本工程的地方。 9.1.10 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待裝修場地應具備施工條件,可以分階段提供施工場地的按照實際施工進度提供。 9.1.11 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裝飾裝修工程,應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9.1.12 無償提供施工期間的水源、電源。施工所用的水、電費由僱主承擔,但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9.1.13 根據物業管理人的要求辦理有關開工手續並處理相關費用。 9.1.14 遵守物業管理人的規章制度或者業主公約,並將需要承建商遵守的事項告知承建商。 9.1.15 在未取得有關部門批准並委託設計單位出具有關設計文件前,不得強制承建商有下列行為,並且承建商有權予以拒絕,因此造成的損失或者工期延誤責任由僱主承擔:- (1) 隨意改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 (2) 在外牆上開窗、門或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門窗的牆體; (3) 在室內舖貼石材、砌築牆體或者其他增加樓地面荷載超出設計安全的; (4) 破壞廚房、衛生間等房間的防水層或拆改消防、燃氣等管道設施; (5) 強令承建商實施違反有關標準、規範施工的其他行為。 9.1.16 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進行監督,按照約定對材料進行驗收、隱蔽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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