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的目的主要系为了进行股权结构调整 样本条款

公司减资的目的主要系为了进行股权结构调整. 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其中实缴 500 万元, 尚有 9,500 万元未实缴。因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要求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且当时公司股东仅为郑友直、章水娟夫妇,存在优化股权结构、加强公司治理的需求,因此决定将未实缴出资部分进行减资,在此基础上进行股权调整。2020 年 11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间接方式对公司进行了增资并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股权结构得到优化调整,并将注册资本增加至减资前的水平。 2020 年 9 月 15 日,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 减少至 500 万元,股东同比例减资,其中郑友直减少出资额 8,930 万元,章水娟 减少出资额 570 万元。 发行人编制了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了债权人,并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在《宜春日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 2020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访谈减资股东郑友直、章水娟,此次减资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因发行人减资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核查,刘志系郑友直侄女的配偶,长年负责发行人的内销业务,为发行人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突出贡献,发行人对其以与员工持股平台相同的价格进行了股权激励。出于对其历史贡献的考虑,以及考虑到刘志本人对持股方式的意愿,经股东会同意,刘志以直接持股的方式入股发行人。 基于刘志对发行人市场开拓做出的重要贡献,实际控制人给予其较高比例的 股权激励,虽然刘志个人具备可观的收入和积蓄,但其资金积累仍不足以支付入股款,因此需要通过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控制人与刘志存在亲属关系,对刘志个人的品行操守、财产状况比较了解,且本次入股价格较低,该部分股份的公允价值显著高于入股款,刘志本人可以通过个人积蓄以及该部分股份未来的收益偿还借款,具备较强的清偿能力。因此,郑友直向刘志提供借款 2,000 万元用于出资具有合理性。 刘志的清偿能力主要来自家庭日常收入及激励股份未来的收益。除前述 2,000 万元借款外,刘志及其家庭未欠付大额负债,根据刘志提供的位于浙江杭州、临海的房屋产权证明、商铺产权证明、车位产权证明、银行流水以及刘志工资收入情况并经刘志确认,刘志具有相应清偿能力。刘志持有的股份未来可以取得发行人的现金分红,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持回收资金。刘志家庭日常收入及未来股份收益完全可以覆盖借款本金和利息,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志已归还借款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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