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述 样本条款

公司概述. (一) 发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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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承诺,宜宾纸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暂停转让在宜宾纸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尚未完成,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均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本公司将在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并披露《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行为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宜宾纸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交易对方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将暂停转让在宜宾纸业拥有权益的股份;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印章及签字真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系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若交易对方违反上述任一承诺的内容,交易对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 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000 号 000 室-000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000 号 000 室-000 室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鑫 联系电话:(021)00000000股权结构:

  • および ②のほか、告知事項の内容に変更を生じさせる事実(注)が発生したこと。

  • 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 誓 約 書 私は、○○○○(賃貸人)との○○マンション○○号室(以下

  •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7 日 1.50% 100%

  • 保険契約者 事業者グループ又は請負人等

  • 合同要求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和中标(成交)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投标人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投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1.3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投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4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資料2 予 算 決 算 及 び 会 計 令 【 抜 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