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健骑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交易的特殊约定 样本条款

关于四川健骑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交易的特殊约定. 2.1. 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前各方就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收购丙方及其他股东方持有的四川健骑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事宜进行了充分沟通,并与本协议同步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2. 各方同意,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本协议项下油脂预付款后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排他期”),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选择按照《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收购标的股权,如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最终选择收购上述股权,乙方、丙方及其他股东方应共同配合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完成标的股权转让(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配合完成标的股权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变更登记等)。在排他期内,乙方、丙方及其他股东方不得就标的股权转让与除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之外的任何方进行接洽、磋商、谈判、达成意向协议或签订任何文件;不得违反本条的约定,在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最终选择收购标的股权时,未配合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完成标的股权转让;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万元。 2.3. 如《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根据该协议签订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终止或解除,或标的股权的转让交易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将本协议项下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抵扣的油脂收购款后剩余款项全部无息返还给甲方。

Related to 关于四川健骑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交易的特殊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