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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宜 样本条款

其它事宜. (一) 协议各方必须认真遵守本协议约定,除约定事由外,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其它事宜.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需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必要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优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本协议(包括扫描件)可以作为甲、乙双方仲裁或诉讼之依据。
其它事宜. 若本协议与中国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新规定相抵触,则按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其它事宜. 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 2、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提出质疑,请供应商澄清其投标有关内容,供应商有责任按采购人通知要求,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3、 在投标、开标、评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评委询问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任何活动; 4、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它事宜. 本合同在乙方对甲方提交的认证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通过后签署,如合同签署后发现甲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不满足,甲方须给予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更改或补充协议,合同更改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事宜.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3. 实习计划作为该协议的附加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任何一方对此协议内容进行改动的,都应经过三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5. 本协议自丙方到达乙方实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其它事宜. 1. 双方应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的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和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因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 本合同共有 份附件,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与甲方委托外贸公司与乙方所签订的外贸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签订(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书共一式5份,甲方持4份,乙方持1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修改或补充,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如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合同为准。 6. 如有本合同未提及事项,下列文件与本合同互为补充和解释,且优先适用排序如下: (1) 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2) 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3) 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正、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及说明等);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7.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其它事宜. 1. 乙方购销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由乙方负责。 2. 协议期内乙方要求终止协议的必须3个月前书面报告;协议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以后年度重新挂网竞拍,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评审组贰份,监督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合同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政府采购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其它事宜. 1、 联培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必须照常交纳学费,人事档案必须转入浙江工业大学,方可按照浙江工业大学有关规定享受奖助金(联培生申请奖学金的相关成果须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同时享受校方同类研究生包括出国访学、图书资料等方面的资源。联培生的奖惩工作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的学生管理规定实施。联培生派出后,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入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由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相关党组织统一教育组织管理。 2、 联培生派出前须提交三方联合培养协议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至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派出,审核材料同时提交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备案。 3、 联培生在读期间的导师助研津贴,由宁波材料所导师负责发放,3 年内至少发放 5 次,每次不少于 1200 元。进入宁波材料所培养阶段,宁波材料所须提供所方同类研究生的各项待遇(不低于浙江工业大学规定的标准);联培生延长学籍期间的待遇按照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 联培生在双方学习、研究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医疗费用、保险等,由双方分别负责,宁波材料所提供不低于浙江工业大学标准的条件,并出资为联培生办理在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科研工作期间和往返校所两地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联培生在宁波材料所学习、研究期间,宁波材料所全面负责身心安全、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研究生辅导员做好培养与管理工作,并报备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与校方保持密切沟通;对违反双方规章制度的联培生,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应积极与浙江工业大学协商处理。 5、 联培生在浙江工业大学课程教学期间如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由双方配 合协商处理;如在宁波材料所学习期间和因培养需要往返校所两地时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等问题,宁波材料所须承担主要责任,并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 6、 联培生就业由宁波材料所负责。浙江工业大学负责联培生就业计划申报、毕业派遣等工作。宁波材料所做好联培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工作,确保其顺利就业,不影响浙江工业大学就业率和两个满意度结果。 7、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以上实施方案经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研究生部协商,同意从 2020 级联培新生报道之日开始实施。 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