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益 衝 突 样本条款

利 益 衝 突. 7.1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及其業務代理可以為其本身帳戶或聯營公司帳戶進行交易。 7.2 本公司有權(不論本公司是作自行買賣或代表聯營公司或其其他客戶)買入、賣出、持有或買賣任何證券,或採納與客戶指示對立的倉盤買賣。 7.3 本公司有權將客戶指示與其他客戶的指示進行對盤。 7.4 本公司有權對本公司或其聯營公司有持倉或就該證券作為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份的證券進行交易。 7.5 在本條款中提及的任何情況下,本公司都沒有對客戶說明所得利潤或利益的義務。
利 益 衝 突. 13.1 立橋證券及其董事、主管人員或僱員可就其本身的賬戶或其或彼等任何聯繫人的賬戶進行交易。 13.2 立橋證券有權購買、出售、持有或處理任何證券或採取與客戶的指令相反的持倉,而不論是否就立橋證券本身的賬戶或代表其任何聯繫人或其他客戶進行。 13.3 立橋證券有權將客戶的指令與其他客戶的指令進行對盤。 13.4 立橋證券有權辦理立橋證券或其任何聯繫人擁有其中有關證券的倉盤或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份涉及該等證券的交易。 13.5 客戶確認和接受,立橋證券及其任何聯繫人可能會擁有與客戶有利益衝突的權益,或可能須對其權益與客戶有利益衝突的其他客戶負責。立橋證券將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客戶在出現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時得到公平對待 13.6 就本第 13 條所述的任何交易或事項而言,立橋證券及其董事、主管人員及僱員概無義務就所獲得的任何利潤或利益作出交代。
利 益 衝 突. 1 4 . 1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資 助 人 書 面 批 准, 否 則 受 款 人 須 確 保 其 本 人 ( 包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其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 代 理 人及 志 願 人 員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 以 及 其 認 可 分 包商 及 協 作 者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在 以 下 方 面 並 無 實際 或 潛 在 的 財 務 或 其 他 利 益 , 亦 無 任 何 聯 繫 或 關 連 : ( a ) 任 何 由 受 款 人、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或 協 作 者 運 用 撥 款 或 根 據本 協 議 購 置 、 採 購 或 提 供 的 任 何 貨 品 或 服 務 ; 以 及 ( b ) 受 款 人、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或 協 作 者 就 計 劃 僱 用 或 聘 用 的 任何 人 。 1 4 . 2 受 款 人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資 助 人 : ( a ) 所 有 或 任 何 可 合 理 地 令 人 認 為 會 引 發 以 下 情 況 的 事實 , 有 關 情 況 為 受 款 人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其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 代 理 人 或 志 願 人 員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 以 及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及 協 作 者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的 財 務 或 其 他 利 益 , 與 或 可 能與 本 協 議 下 受 款 人 的 責 任 有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衝 突 或 矛盾 ; 以 及 ( b ) 受 款 人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其 董 事、合 夥 人 、僱 員 、 代 理 人 或 志 願 人 員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士 ) , 以 及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及 協 作 者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在 以 下 方 面 可 能 有 的 任 何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財 務 或其 他 利 益, 或 前 述 人 士 在 以 下 方 面 可 能 有 的 任 何 聯 繫 或關 連 : ( i ) 受 款 人 、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或 協 作 者 根 據 本 協 議 而 購置 、 採 購 或 提 供 的 任 何 貨 品 或 服 務 ; 以 及 ( i i ) 受 款 人、其 認 可 分 包 商 或 協 作 者 就 計 劃 僱 用 或 聘 用的 任 何 人 。 1 4 . 3 受 款 人 須 確 保 其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 代 理 人 及 志 願 人 員 ( 包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及 協 作 者 ( 包 括 其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會 通 知 受 款 人, 並 使 受 款 人 經 常 得 悉 所有 可 合 理 地 令 人 認 為 引 起 以 下 情 況 的 事 實 , 有 關 情 況 為 此 等 人 士 的 財 務 或 其 他 利 益 與 本 協 議 下 受 款 人 的 責 任 有 衝 突 或 矛 盾 , 或 可 能 有 衝 突 或 矛 盾 。
利 益 衝 突. 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不時出任基於或涉及具有與任何子基金類似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及客戶的受託人、行政管理人、過戶登記處、基金經理、保管人、投資經理或投資顧問、代表或其他職位。因此,任何上述人士可能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與本基金產生潛在的利益衝突。在該情況下,每一名人士均須時刻考慮其對本基金承擔的責任,並盡力確保以公平方式解決有關衝突。已執行合規程序及措施,例如:職責區分,連同不同的匯報路線,以盡量減低潛在的利益衝突。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經理須確保公平分配所有投資機會。
利 益 衝 突. 13.1 招商證券(香港)及其董事、主管人員或僱員可就其本身的賬戶或其或彼等任何聯繫人的賬戶進行交易。 13.2 招商證券(香港)有權購買、出售、持有或處理任何證券或採取與該客戶的指令相反的持倉,而不論是否就招商證券(香港)本身的賬戶或代表其任何聯繫人或其他客戶進行。 13.3 招商證券(香港)有權將該客戶的指令與其他客戶的指令進行對盤。 13.4 招商證券(香港)有權辦理招商證券(香港)或其任何聯繫人擁有其中有關證券的倉盤或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份涉及該等證券的交易。 13.5 該客戶確認和接受,招商證券(香港)及其任何聯繫人可能會擁有與該客戶有利益衝突的權益,或可能須對其權益與該客戶有利益衝突的其他客戶負責。招商證券(香港)將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該客戶在出現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時得到公平對待。 13.6 就本第13條所述的任何交易或事項而言,招商證券(香港)及其董事、主管人員及僱員概無義務就所獲得的任何利潤或利益作出交代。
利 益 衝 突. 24 25.1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均可為其本身(等)或為本公司任何集團公司進行買賣交易,惟須受任何適用監管規定所規範。 25.2 本公司可購入、出售、持有或交易任何期權合約或持與客戶指令相反之持倉盤,不論本公司為其本身或代其他客戶行事。 25.3 本公司可將客戶之指令與其他客戶之指令配對。 25.4 即使本公司或其任何集團公司有相關證券之持倉,或以包銷商、保薦人和其他身份參與該等期權合約或證券之活動,本公司可進行期權合約之交易。 25.5 就上述任何事件,本公司毋須為獲取任何利益或好處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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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质要求 评估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其他资质要求 合同包1( 政务云服务商采购):无

  • 評価方法 プロポーザルの作成要領」別紙評価表の項目ごとに、各項目に記載された配点を上限として、以下の基準により評価(小数点以下第三位を四捨五入します)し、合計点を評価点とします。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極めて優れており、高い付加価 値がある業務の履行が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90%以上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優れており、適切な業務の履行 が十分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8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おり、 業務の履行が十分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7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必ずしも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いないが、業務の履行は可能と判断されるレベ ルにある。 60% 当該項目だけで判断した場合、業務の適切な履行が 困難であると判断されるレベルにある。 50%以下 なお、プロポーザル評価点が50%、つまり100点中50点(「基準点」という。)を下回る場合を不合格とします。

  • 投标文件的解密 到达开标时间后,投标人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标解密,投标人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 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的构成

  • この契約に係る訴訟については、日本国の裁判所をもって合意による専属的管轄裁判所において行うものとする 権利義務の譲渡等)

  •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 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 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 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 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 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 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 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资格文件: 11.1.1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 联合协议(如果有); 11.1.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11.1.4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

  •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