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样本条款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需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修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细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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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料金表 通則 (料金の計算方法等)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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