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考虑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并接受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至少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规划。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前,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结合公司当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年度或者半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情况合理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报告书在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如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