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利益衝突 Clause in Contracts

利益衝突. (a) 國泰君安期貨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在代理客戶進行交易時也可以以任何身份為其他人執行衍生工具的交易,無論該交易是否同客戶的交易一樣。 國泰君安期貨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及各自的董事,高級職員和員工可以隨時通過自己的帳戶在任何交易所內進行交易。 根據條例的規定以及所有的適用法律,國泰君安期貨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在任何衍生工具上,無論是在自己的帳戶,國泰君安期貨的其他客戶或國泰君安期貨的相聯公司的帳戶,可以持有與客戶的指令相反的持倉,只要這些交易是根據相關的交易所規則,規定和程式通過香港期交所或其他任何交易所的設施競價執行的。 (b) 客戶確認及同意,國泰君安期貨可以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國泰君期貨安執行買賣產生之回佣、經紀費、佣金、費用、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之利益或好處,作為國泰君安期貨之得益。國泰君安期貨會按客戶請求或根據適用法律規則規定向客戶披露該等利益。國泰君安期貨亦可提供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收入或利益予任何與交易有關人士。

Appears in 6 contracts

Samples: 衍生工具交易客戶協議書, 衍生工具交易客戶協議書, 衍生工具交易客戶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