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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赎回 样本条款

到期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上市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到期赎回. 3.1 可转债投资方在投资款期限届满后的任何时候均可根据其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向被投资方送达到期赎回通知(以下称“赎回通知”),要求将投资款转为债务款,偿还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并支付所有资金成本,并将投资款汇入可转债投资方指定的账户。被投资方应在投资款期限届满日根据赎回通知至银行办理完成相应的还本付息手续。 3.2 本协议项下可转债投资款的投资款期限自首期交割日起至以下情形中较早发生者(以下称“投资期限”)届满: (a) 自首期交割日起两年或投资人另行同意的更长期限届满, (b) 被投资方或经可转债投资方同意的关联方向投资方根据本协议第 3.3 条约定的股权发行完成之日; (c) 发生本协议第五条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自首期交割日起,未经可转债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被投资方不得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款项。 3.3 在投资期限内,可转债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要求被投资方(或要求被投资方促使可转债投资方指定的被投资方关联方)按下列条款和条件将可转债投资款部分或全部转成被投资方的股权: (1) 债转股的投前估值应按照下述金额孰低 (a) 人民币 6.35 亿元 (RMB 635,000,000),或 (b) 届时被投资方新一轮融资的投前估值。 (2) 除非可转债投资方另行书面同意,可转债投资方就其根据本第 3.3 条获得的被投资方股权(或可转债投资方指定的被投资方关联方股权)应享有不劣于被 投资方(或可转债投资方指定的被投资方关联方)届时给与其任何投资人最优惠的股东权利。 (3) 被投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被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关联方的其他股东同意并配合完成前述债转股及被投资方股份的发行,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方增资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
到期赎回.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上浮比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到期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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