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组 样本条款

动车组. 指 由具有牵引动力装置的动车车辆和不具备牵引动力装置的拖车车辆 (有时还有控制车)组成的固定编组使用的旅客列车 城轨车辆 指 城市区间和城区内部的从事公共交通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的轨道交通移动设备 机车 指 牵引或推送铁路车辆运行,而本身不装载营业载荷的自推进车辆,俗称火车头 长客股份 指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四方 指 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准则第 2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购买资产协议》 指 公司分别与交易对方中的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佩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学理、段仚、沙建东、陈卿、释加才让、爱伦等 6 名自然人及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久太方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娟、付晓军、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瞪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创汇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新余宏兴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睿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贵州茅台建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北京金慧丰皓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安鹏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利润承诺与补偿协议》 指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佩芳、冯学理、段仚、沙建东、陈卿、释加才让、爱伦等 7 名自然人及北京久太方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承诺与补偿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公司分别与交易对方中的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佩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学理、段仚、沙建东、陈卿、释加才让、爱伦等 6 名自然人及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久太方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娟、付晓军、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瞪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创汇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宏兴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睿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贵州茅台建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金慧丰皓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景德镇安鹏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利润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佩芳、冯学理、段仚、沙建东、陈卿、释加才让、爱伦等 7 名自然人及北京久太方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指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佩芳、冯学理、段仚、沙建东、陈卿、释加才让、爱伦、李文娟、付晓军等 9 名自然人及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瞪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创汇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宏兴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睿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贵州茅台建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金慧丰皓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久太方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景德镇安鹏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利润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指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佩芳、冯学理、段仚、沙建东、陈卿、释加才让、爱伦等 7 名自然人及北京久太方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评估报告》、《评估说明》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7]第 0677 号”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评估基准日 指 2017 年 4 月 30 日 报告期 指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9 月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证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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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そ の 他 (1) 2.に示す資格を有しない者及び入札に関する条件に違反した入札は無効とする。 (2) 落札決定にあたっては、入札書に記載された金額に当該金額の100分の8に相当する額を加算した金額(当該金額に1円未満の端数があるときは、その端数金額を切り捨てた金額)をもって落札価格とするので、入札者は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に係る課税事業者であるか免税事業者であるかを問わず、見積もった契約希望金額の108分の100に相当する金額を入札書に記載すること。 (3) 落札決定後、契約書を作成する。

  •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合同总价款 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

  •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 业务规则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相关当事人共同遵守

  • 合同格式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见证方”)

  •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