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 样本条款

勞資會議. 大學和工會同意在勞資會議中討論以下設定的領域,應按以下的條款舉行: 1. 校園/醫療中心/實驗室勞資會議 a. 應每季舉行勞資會議,雙方另有同意除外。 b. 如本地校園/實驗室有員工涵蓋在此協議內,一名談判單位的員工參加每次會議應不會失去正規時間帶薪身份,但不可超過八(8)小時。雙方可同意准予額外的單位員工出席本地校園/實驗室勞資會議。雙方可同意將額外出席者放在不會失去正規時間帶薪身份。一名非員工之AFSCME職員可出席本地校園/實驗室之勞資會議。 c. 任何召致的來往交通和生活支出,應為員工次責任。但是,在員工正規編排受僱時間內之合理實際來往 (在員工的校園/實驗室)應屬無失去正規時間薪支或福利身份,以其出席任何會議包括實際來往勞資會議的時間不可超過八小時為準。 d. 上述勞資會議包括在議程內的項目,如可能的話,須在安排會議日期之前至少七個日曆天提交。每方應指定一名主席,應有責任確保安排勞資會議的日期時間。主席應雙方同意會議的議程、時間和地點。此類會議適當的議程項目包括:
勞資會議.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設置勞資會議,以作為雙方意見溝通之途徑。甲乙雙方為利各項協商會議之進行,得應他方要求提供各項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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