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 样本条款

勞資會議. 第三十八條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設置勞資會議,以作為雙方意見溝通之途徑。甲乙雙方為利各項協商會議之進行,得應他方要求提供各項有關資料。
勞資會議. 大學和工會同意在勞資會議中討論以下設定的領域,應按以下的條款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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