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司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或者由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等。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