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向交易的投資者識別碼模式 样本条款

北向交易的投資者識別碼模式. 12.1. 本第 12 條適用於由投資者識別碼模式生效日期起任何時間客戶經銀河國際證券通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 12.2. 客戶同意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如客戶識別信息在提交後有任何變更,客戶應盡快通知銀河國際證券。 12.3. 客戶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將向其編派一個券商客戶編碼,用作配對客戶識別信息。如客戶與銀河國際證券其他客戶聯名持有聯名賬戶,則客戶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將向該聯名賬戶編派一個獨立的券商客戶編碼,而客戶和賬戶聯名持有人須為聯名賬戶的券商客戶編碼提供客戶識別信息。 12.4. 客戶聲明並持續承諾,包括客戶每次就中華通證券下達買賣盤指令或以其他方式發出指示時,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的客戶識別信息是準確及最新的。 12.5. 客戶授權並同意,同時客戶有適當的安排以授權並同意: (a) 銀河國際證券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交其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予聯交所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並會在向聯交所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提交或傳送的北向交易買賣盤中註明券商客戶編碼﹔ (b) 為進行北向交易,聯交所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交此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予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直接或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並向香港的相關監管及執法機構披露相關資料;及 (c)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及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此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予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並向中國內地相關監管及執法機構披露。 12.6. 客戶確認: (a) 客戶不能下達買賣盤指令直至收到銀河國際證券完成開戶及/或成功更新客戶識別信息通知的兩(2)個工作日後; (b) 即使客戶已提交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客戶的交易買賣盤仍可能因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未提交予或未經聯交所、中華通市場運營商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批准,而被拒絕受理。銀河國際證券並不會因未成功或延遲向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提交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承擔任何責任; (c) 如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配對信息未能通過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的相關驗證核查,客戶的所有買賣盤指令將被拒絕受理; (d) 如客戶屬個人客戶但未就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交其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權(包括書面及訂明),或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或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信息配對資料無效或有所不足,就此券商客戶編碼公司有權自行決定代表客戶執行北向交易賣出盤指令,但不得執行北向交易買入盤指令﹔ (e) 如客戶屬個人客戶但未就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其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權(包括書面及訂明),銀河國際證券可﹕ (A) 要求客戶確認其並未向其他證券商提供上述就北向交易所需的同意﹔ (B) 對客戶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確保其不會濫用上述(d)段中的北向交易賣出盤之特例,客戶並同意配合盡職調查工作﹔或 (C) 在客戶提供所需的同意或授權前,拒絕再為客戶輸入北向交易買賣盤﹔及 (f) 如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經由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發現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酌情決定暫停客戶交易或對客戶採取互聯互通規則、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行動。 12.7. 就上述第 12.5 和 12.6 條而言,客戶同意並確認: (a) 如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配對資料未能通過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的相關驗證核查,或聯交所、中華通市場交易商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因此或其他原因拒絕受理客戶的北向交易買賣盤指令: (A) 公司並無任何義務或責任向客戶解釋未能通過或遭拒絕受理的解釋或原因﹔及 (B) 在遵守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的適用規定或通知的前提下,銀河國際證券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或時間,向客戶發出未能通過或遭拒絕受理的相關訊息,或就該買賣盤指令未獲通過或遭拒絕而與客戶進行跟進工作﹔ (b) 銀河國際證券並不會就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對客戶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c) 銀河國際證券並不會對與本補充文件或北向交易相關的任何不可抗力、互聯互通服務的提供、無法使用、技術錯誤或不當運作、資料(包括券商客戶編碼及/或客戶識別信息)傳送延誤或錯誤、執行指示延遲或錯誤、任何通訊系統或支付系統失靈或故障所引致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及 (d) 客戶會向銀河國際證券彌償因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適用規定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12.8. 如客戶是通過銀河國際證券進行北向交易的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客戶同意並確認: (a) 客戶須遵守相關規則和要求,並實施與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相關的適當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在銀河國際證券指定的券商客戶編碼範圍內(「指定範圍」 )為其客戶編派券商客戶編碼; (b) 就客戶的北向交易買賣盤而言, (i) 如客戶是代表其客戶下達北向交易指令,客戶須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其向其客戶編派的券商客戶編碼(應在指定範圍內)(「間接券商客戶編碼」),而銀河國際證券會將間接券商客戶編碼標明在該北向交易買賣盤上,或 (ii) 如客戶為其身份下達北向交易指令,銀河國際證券會在該北向交易買賣盤上標明銀河國際證券編派予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 (c) 客戶在與其自己的客戶訂立互聯互通商業條款時,須在條款中載入相關或類似的確認和聲明,特別是 關於上文(b)段的條款,客戶須向其自己的客戶取得相關授權和同意,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 12.5 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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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文献 [1]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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